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目 录:
第一条 定 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客 票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 定座和购票
第六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七条 变 更
第八条 退 票
第九条 客票超售
第十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十一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十二条 行 李
第十三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五条 行政手续
第十六条 连续承运人
第十七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条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效与修改
第一条 定 义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1.1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2 “国际运输”是指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 “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1.4 “航空公司代码”是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字母的代码。
1.5 “承运人规定”是指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运价。
1.6 “授权代理人”是指由春秋航空指定的,并代表春秋航空销售春秋航空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人。
1.7 “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1.8 “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运输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出票人联和旅客联。客票通常表现为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1.9 “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1.10 “票联”是指纸质乘机联或电子客票,它赋予票联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票联上载明的航班的权利。
1.11 “电子客票”是指由春秋航空或春秋航空的授权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1.12 “旅客联”是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并始终由旅客持有。
1.13 “乘机联”是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1.14 “普通票价”是指在票价适用期间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销售票价中最高的票价。如票价管制方法发生变化的,以当时的规定为准。
1.15 “特种票价”是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特种票价一般低于普通票价,并附有一定的使用限制条件。
1.16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1.17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18 “行李票”是指客票上与运输旅客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1.19 “行李牌识别联”是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发给旅客的凭据。
1.20“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照管的行李。
1.21 “非托运行李”是指旅客的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1.22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承运人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时间。
1.23 “损害”是指(1)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其它任何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2)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事件造成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3)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非托运行李的损失。
1.24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1.25 “附载的合同条款的声明”是指旅客的客票或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载有的或者与其一并交给旅客的本条件的概述和声明。
1.26 “特别提款权”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1.27 “中途分程” 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1.28 “运价”是指承运人根据载运旅客、行李所应付的成本和费用,制定的运输价格及其使用条件。
1.29 “春秋航空”是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英文名称为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SPRING AIRLINES;航空公司二字代码为9C;三字代码为CQH;IATA结算代码为089;网址www.ch.com和m.ch.com。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一般规定
        除本条件 2.2、2.4和2.5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仅适用于在客票上“承运人”栏内列明春秋航空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者航段。
2.2 包机运输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或者包机客票条款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2.3 代码共享
        在某些航班上,如果春秋航空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旅客定妥了春秋航空的航班并持有载明春秋航空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客票,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运营的航空器。遇此种情形,在旅客定座时,春秋航空会将该航班的实际承运人告知旅客。
2.4法律的优先适用
        本条件适用于春秋航空提供的国际运输,如本条件与春秋航空的运价规则        或者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运价规则或者法律优先适用。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是,本条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2.5本条件优先适用于春秋航空的其它规定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春秋航空的任何其它规定和本条件相抵触,则本条件优先适用。


第三条 客 票
3.1 一般规定
3.1.1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只向持有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且有权要求旅客出示相应的有效身份证件。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
3.1.2 客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1.2(a)承运人姓名;
3.1.2(b)旅客姓名;
3.1.2(c)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
3.1.2(d)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3.1.2(e)票价及付款方式;
3.1.2(f)票号;
3.1.2(g)免费行李额;
3.1.2(h)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约定经停地点;
3.1.2(i)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3.1.3 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为每一旅客单独填开客票。
3.1.4 客票不得转让。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春秋航空可依规定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运输或者退款。春秋航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3.1.5 客票不得涂改。涂改后的客票无效。
3.1.6 以优惠价格销售的客票,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签转、变更、退票权利的条件。旅客应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票价。
3.1.7客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
3.1.8除电子客票外,旅客应当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否则无权乘机。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残损的或者不是由春秋航空或春秋航空的授权代理人变更的,旅客亦无权乘机。对于电子客票,旅客应有一个以旅客的姓名签发的有效电子客票,同时旅客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否则无权乘机。
3.1.9(a)定期客票遗失:客票全部或者部分遗失或者残损,或者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春秋航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可在旅客提供该航班的有效客票确已填开的满意证明后,在不违反原客票票价限制条件的前提下,为该旅客填开新客票以替代原客票或者部分客票。但是,旅客须在航班离站前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旅客所搭乘航班的有效客票确已填开的证据,并且与春秋航空签订协议,保证偿还春秋航空因给旅客补开新票而蒙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该费用和损失不超过原客票价格。这对于因客票冒用而给春秋航空或者其它承运人带来的风险而言是必要和合理的。但是,如果损失是由于春秋航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春秋航空不会要求旅客偿还。
春秋航空可以为提供此类服务而收取合理的费用。但是,客票的遗失或者残损是因春秋航空或者其销售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1.9(b)不定期客票遗失或如果旅客不能提供所乘航班已填开有效客票的证据,或者旅客不签订上述协议:春秋航空可以要求旅客为补开的客票支付全额票款。经春秋航空证实,遗失或者残损的客票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未被使用的,可办理退款。
3.1.10客票是有价票证,旅客应当采取妥善措施保管,谨防丢失或被盗。
3.2客票的有效期
3.2.1除客票上、本条件或者适用的运价(运价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客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有效期为:
3.2.1(a)普通票价的客票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始旅行,自首段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3.2.1(b)前款规定客票有效期的计算,自旅行开始或者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3.2.2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的,春秋航空应当按规定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
3.2.2(a)春秋航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3.2.2(b)春秋航空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3.2.2(c)春秋航空未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3.2.2(d)春秋航空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
3.2.2(e)春秋航空替换了不同的座位等级;
3.2.2(f)春秋航空未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
3.2.3 旅客定座时,由于承运人未提供该航班座位,使持有普通票价客票的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春秋航空应当按规定延长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
3.2.4 如果旅客在旅途中因患病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时,春秋航空将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直到旅客适宜旅行之日,或者延长至该日之后春秋航空能够在旅客中断旅行的地点按照旅客所付票价的等级提供座位的最早航班。病患应当提供医生的诊断证明。当客票上有数个乘机联,或者电子客票旅客订座系统地记录上包括一个或者数个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医生诊断证明上的旅客适宜旅行之日起三个月。遇此种情况,春秋航空将同样延长该旅客一名同行的陪伴人员的客票有效期。
3.2.5 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以通过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者延长有效期的方式予以更改。如果在旅途中旅客的近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近亲属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也可予以更改。但是,此种更改,应当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且客票有效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死亡证明上列明的死亡之日起45日。
3.3 票联的顺序和使用
3.3.1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旅客所支付的票价,是以春秋航空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票价是春秋航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客票上所有的票联必须按照客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否则,该客票不但不能被接受,而且将会失效。
3.3.2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春秋航空联系。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旅客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旅客应当尽早与春秋航空联系,春秋航空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3.3.3如果旅客未经春秋航空同意而改变运输,春秋航空将按照旅客实际的旅行确定票价。旅客应当支付原票价、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以及适当的手续费,且旅客客票未使用的票联将作废。
3.3.4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不会导致票价的变化,然而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将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很多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得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3.3.5旅客客票上的每一张乘机联应当列明舱位等级、乘机日期,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用于运输。如果旅客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根据春秋航空的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定座。
3.4承运人的名称与地址
在客票上,春秋航空的名称将被缩写为春秋航空的航空公司代码或其它缩语形式。与客票“承运人”栏内承运人名称的第一个缩语词相对应的出发地机场应当视为承运人的地址。使用电子客票时,该地址标注于旅客行程单/收据承运人的第一航段中。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4.1票价
4.1.1除另有规定外,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票价不包括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
4.1.2适用票价是春秋航空公布的票价,无公布票价时可按春秋航空的规定组合票价。适用票价是客票第一张乘机联上的航班运输开始之日有效的票价,当已收票款与适用票价不符时,应由旅客支付差额或由春秋航空退还差额。如果旅客要变更航程、航班或者旅行日期,将可能影响旅客应支付的票价。
4.1.3票价仅适用于与该票价相关所公布的路线。如果该票价适用于一条以上的路线,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否则由春秋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确定。
4.2税款和费用
4.2.1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当局或者机场经营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务设施而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均不包括在适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者费用,应当由旅客支付。
4.2.2在旅客购买机票时,春秋航空将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通常大多数税费会在客票上分别列明。对航空旅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常有变动,而且有可能在客票售出以后征收。如果客票上列明适用的税费有所增加或在客票售出后新增税费,旅客有义务补交。同样,如果旅客在购买机票时支付的税费因被取消或减少而不再适用于旅客,旅客有权申请退款。
4.3货币
4.3.1 票价、税款和费用一般应使用出票地货币支付。
4.3.2由于出票地货币不能兑换等原因,春秋航空可以自行决定接受其它种类的货币。旅客使用公布票价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时,应按公布的兑换率换算后支付。

第五条 定座和购票
5.1 定座要求
5.1.1 春秋航空或者春秋航空的授权代理人将记录旅客的航班定座情况。如旅客有要求,春秋航空将给旅客出具书面的定座记录。
5.1.2 某些票价含有限制或拒绝旅客更改或取消定座的条款。票价附有限制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有关票价的具体条款参照相关运价规则。
5.2 购票时限
5.2.1旅客应当按照春秋航空规定的手续定座,并在春秋航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旅客未在春秋航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春秋航空有权取消该旅客所定座位。
5.2.2对于纸质客票,在春秋航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为旅客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旅客购买电子客票时,须经春秋航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订座系统记录确认票款支付成功后,方可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
5.2.3春秋航空应当按照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和座位等级提供座位。
5.3 个人资料
        旅客认可提供给春秋航空的与旅客旅行有关的个人资料用于:定座、购票、获得辅助服务以及其他附加服务,为办理移民和入境手续提供便利以及提供给政府部门。为此,旅客同意春秋航空保留和使用旅客的个人资料,并可将该资料传送给春秋航空的有关部门、授权代理人、政府部门、或者其它相关的上述服务提供者。
5.4 不保证提供旅客申请或指定的机上座位
        春秋航空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是,春秋航空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出于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春秋航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之后。
5.5 订座保留
5.5.1旅客未按照春秋航空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通知春秋航空的,春秋航空可以取消旅客所有已经定妥的续程和回程座位,并可向未使用已定妥座位的旅客收取服务费。但是,如果旅客预先通知春秋航空,旅客相应的后续航班的定座将予以保留。
5.5.2对于春秋航空所承运的航班上,若续程或回程座位的保留要求旅客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再确认,春秋航空将会主动告知旅客。但是,旅客应当自行了解与旅客旅行有关的其他任意承运人的座位再确认要求。如需再确认,旅客应当向客票上载明其代码的承运人办理座位再确认手续。

第六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6.1 航班时刻
6.1.1 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春秋航空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春秋航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6.1.2 春秋航空在接受旅客的订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春秋航空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如果旅客给春秋航空提供了旅客的联系方式,春秋航空将尽力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在旅客购票之后,如果春秋航空对航班时刻做出重大变更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春秋航空无法为旅客安排旅客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有权按照8.2的规定退票。
6.2 航班取消及航班延误
6.2.1 春秋航空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旅客以及旅客的行李延误。如春秋航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6.2.2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如果春秋航空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飞行,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造成旅客错过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春秋航空将采取下列措施供旅客选择:
6.2.2.1 尽早为旅客安排春秋航空有可利用座位的后续航班而不额外收费,或在必要时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或
6.2.2.2 按照本条件8.2的规定办理退票。
6.2.3 如果发生6.2.2所规定的任何情形,6.2.2.1至6.2.2.2所列的补救措施,是供旅客选择的全部措施。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春秋航空对旅客不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
6.2.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春秋航空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取消、中断、变更、延期或者推迟航班飞行,并按照7.2.2规定办理:
6.2.4.1 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6.2.4.2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
6.2.4.3 春秋航空无法控制或者不能预见的其他原因。

第七条 变 更
7.1 旅客尚未开始旅行或旅客已开始旅行但未到达目的地点前要求改变客票中未使用部分载明的航程、目的地点、座位等级、航班或者客票有效期,为自愿变更。
7.1.1自愿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7.1.1.1旅客应当在未到达客票载明的目的地点前提出;
7.1.1.2改变航程后,应当适用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载明的运输开始之日所适用的票价和各项费用;
7.1.1.3改变航程后的票价和各项费用与原票价和各项费用的差额,应当由旅客支付或者由承运人退还;
7.1.1.4改变航程后填开新客票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客票所适用的有效期相同,并从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载明的运输开始之次日零时起计算。
7.1.1.5票价附有限制条件的,旅客自愿改变航程的要求,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7.1.2 旅客证件与名字的变更
7.1.2.1由于旅客原因,客票中所列的旅客名字出现个别字母出错的,以及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个别数字需要变更的,需在航班离站前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变更。
7.1.2.2旅客要求变更乘机人的,按照本条件8.3自愿退票办理。
7.1.2.3证件类型不得与旅客名字同时变更,旅客姓氏不可变更。
7.1.2.4春秋航空对于旅客证件与名字的变更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但是,若旅客证件与姓名的出错是由于春秋航空或其代理人造成的,春秋航空将为旅客免费变更。
7.2非自愿改变航程
7.2.1春秋航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取消航班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飞行,或者未能提供事先定妥的座位而造成旅客改变航程的,为非自愿改变航程。
7.2.2因执行6.2.4的规定,造成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春秋航空将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按本条件6.2.2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 票
8.1 春秋航空将根据春秋航空适用的运价规则退还旅客全部或尚未使用航段客票的票款,并遵守下列规定:
8.1.1 春秋航空有权向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款。
8.1.2 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不是客票的付款人,并在客票上载明退票限制条件的,春秋航空将把票款退给该客票的付款人或者其指定人。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人的,申请退票人必须在出具其身份证明原件的同时,还应提供该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影印件)和旅客委托退票的授权书。
8.1.3 旅客要求退票,应当填写春秋航空规定的退款单。除客票遗失的情形外,只有在将旅客联、旅客收据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全部交还给春秋航空后,方可办理退票。
8.1.4 旅客因病退票
8.1.4.1旅客因病不能旅行要求退票,必须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并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由主治(含)以上医生签字的正规诊断证明、病历。如因病情突然发生,或在航班经停站临时发生病情,一时无法取得医疗单位证明,必须经值机柜台工作人员(或当日航班乘务长)及经场站负责人共同在客票上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
8.1.4.2旅客因病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航班经停站提出,则应扣除已使用航段定座舱位对应的票款后,退还余款。
8.1.4.3患病旅客的同行人员要求退票,必须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如出现多位陪同人员,其中一位同行人员免收退票费,其他同行人员要求退票按8.3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8.1.5 旅客死亡退票
8.1.5.1旅客在旅行开始之前或在旅途中死亡,死亡旅客的直系亲属、委托人代办人或客票付款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盖章的有效死亡证明,可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
8.1.5.2旅客死亡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航班经停站提出,则应扣除已使用航段定座舱位对应的票款后,退还余款。
8.1.5.3死亡旅客的同行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必须与死亡旅客退票手续同时办理,可免收退票费。如出现多位同行人员,其中一位免收退票费,其他同行人员要求退票按8.3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8.1.5.4旅客因非同行的直系亲属死亡提出退票,按8.3自愿退票办理。
8.1.6除客票遗失的情形外,只有在将旅客联、旅客收据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全部交还给春秋航空后,方可办理退票。
8.2 非自愿退票
8.2.1如果春秋航空取消航班,或航班延误5小时以上,或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后续衔接的春秋航班,退款金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8.2.1.1 如果客票尚未使用,退还已付票款;
8.2.1.2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额不得少于已付票款与客票上已使用航段票价及税费之间的差额,但不得超过已付票款的总额。
8.3 自愿退票
8.3.1如果旅客的客票允许退款,且不属于8.2规定范围的退票,退款金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8.3.1.1 如果客票尚未使用,退款额等于已付票价扣除合理的手续费或退票费之后的余额;
8.3.1.2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额等于已付票价减去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及税费,再扣除合理的服务费或退票手续费之后的余额。
8.3.2持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该特种票价对退款有特殊规定,退票应按该规定办理。
8.4 遗失客票的退款
8.4.1旅客遗失客票要求退票,旅客应提供令春秋航空满意的客票遗失证明,并支付合理的费用,在该客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满一年以后,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办理退款:
8.4.1.1 遗失的全部或者部分客票尚未被使用、退款或者重新填开(但是,该遗失客票被他人使用、退款或者补票是因春秋航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8.4.1.2 申请退票人填写春秋航空制定的申请单,声明该遗失的全部或部分客票一旦被他人冒用或者冒退,同意向春秋航空偿还所退票款(但是,遗失客票被他人冒用、冒退是因春秋航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8.4.2 如果是春秋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遗失了客票或客票的某一部分,春秋航空将为此承担责任。
8.5 拒绝退票的权利
8.5.1 在客票有效期期满之后申请退票,春秋航空不予办理。
8.5.2 对于提供给春秋航空或者政府部门作为离境证明的客票,春秋航空不予退票。但是,如果旅客能够向春秋航空证明旅客已被允许在该国停留,或旅客将搭乘另一春秋航空的航班或改乘其它交通方式离开该国,可以办理退票。
8.6 货币
        春秋航空保留按照与购票时相同的方式和币种退款的权利。
8.7 办理退票者
        自愿退票只能由春秋航空或其原出票授权退票的代理人办理。
8.8 退款至信用卡或借记卡
        如果旅客购票时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票款,则春秋航空有权将票款退还到原卡帐户上。春秋航空将根据本条规则以旅客原支付的客票金额与币种为基础计算退款额。由于货币兑换差额的原因,退还到旅客卡中的票款额可能与信用卡或借记卡公司记入的原借款额有所不同。旅客无权就此差额向春秋航空提出索赔。

第九条 客票超售
9.1 春秋航空不施行主动超售,如因特殊原因造成航班上出售的座位数大于实际可利用座位数,使得航班不能满足所有持有定妥座位客票的旅客相应座位时,春秋航空对部分自愿或经动员或劝说等方式后放弃乘坐原航班的旅客,将采取如下补偿方式:
9.1.1航班超售后,旅客如选择自愿退票或退票后改签,则免收退票费,并补偿每位旅客人民币200元或其等值货币。
9.1.2航班超售后,旅客如安排改签春秋航空后续航班或其他承运人航班,春秋航空承担改签费用。
9.1.3不向持公务免票、员工或宾客优惠票的旅客提供现金补偿;除另有特别协议的,持团体免票或团体客票的旅客的补偿标准以及其他服务内容同普通旅客。
9.1.4联程旅客超售,按上述规定对超售航段进行现金补偿,后续联程航段可根据旅客行程安排为旅客办理免费变更、退票、食宿等服务。
9.1.5当后续的航班时刻和原定航班时刻相差4小时(含)以上时且延误至当地时间晚上22:00点的,春秋行空将为旅客免费安排带盥洗设施的标准间。免费提供机场至酒店的地面往返交通,并协助旅客重新办理乘机手续。
9.2 航班超售时,非自愿弃乘的旅客座位应按以下顺序优先保证:
9.2.1重要旅客及其随行人员;
9.2.2公司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特殊旅客;
9.2.3团体旅客;
9.2.4到达站转机衔接时间短的联程旅客;
9.2.5有特别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
9.2.6本公司常旅客;
9.2.7其他普通旅客。
9.3 春秋航空售票场所及售票网站应设置超售公示或提供相关查阅途径。

第十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10.1 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不一致,春秋航空建议旅客自行了解并遵守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春秋航空始终保留根据各机场规定变更乘机登记截止时间的权利。如果旅客搭乘的第一个航班是春秋航空的航班,春秋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将通知旅客办理乘机登记的截止时间。对于旅客旅程中的任意一个后续航班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旅客应自行查询。关于春秋航空航班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旅客可以咨询春秋航空或授权代理人。
10.2旅客应当在航班始发前充足的时间内到达春秋航空的乘机登记处,以便办妥所有政府规定的手续和乘机手续。
10.3旅客未及时到达春秋航空的乘机登记处,或者未出示适当的凭证,或者未做好旅行准备,春秋航空有权取消该旅客预订的座位,而不延误航班。
10.4 对于旅客不遵守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1.1 拒绝运输的权利
        春秋航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据其规定认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11.1.1为遵守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11.1.2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威胁或者危害;
11.1.3旅客未遵守春秋航空的有关规定;
11.1.4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11.1.5旅客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及有关费用;
11.1.6旅客出示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春秋航空或授权代理人购买的,或是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
11.1.7旅客未能遵守本条件第3.3款关于票联按顺序使用的规定,或者旅客出示的客票不是由春秋航空或授权代理人填开或更改的,或者客票已被损毁;
11.1.8旅客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载明的人;
11.1.9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
11.1.10旅客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旅客不按承运人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存;
11.1.11 旅客没有遵守春秋航空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11.1.12 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11.2 特殊服务
11.2.1 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年旅客、孕妇、婴儿、盲人旅客、聋哑旅客、犯人及犯罪嫌疑人、机要交通人员、外交信使、额外占座旅客、自理行李占座旅客、保密旅客、担架旅客、病残旅客、遣返旅客和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人,必须事先经春秋航空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
11.2.2 儿童的承运
        年龄不满5周岁的儿童乘机,必须有已年满18周岁且无身体缺陷或精神障碍的成人陪同。年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申请乘机,经春秋航空事先同意后,应按春秋航空的规定支付机票费和服务费。关于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规定可向春秋航空咨询。
11.3 被拒绝承运后的退票
11.3.1 由于第11.1.1条规定被拒绝承运或者被取消座位的任何旅客可以根据8.2条规定办理退票。
11.3.2 由于第11.1.2至11.1.12条规定被拒绝承运或者被取消座位的任何旅客可以根据8.3条规定办理退票。

第十二条 行 李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旅客的行李运输按本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12.1 免费行李额
在春秋航空承运的国际运输中实施计重制。每一旅客的免费行李额,除春秋航空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2.1.1 成人旅客免费行李额
每位旅客可免费带一件行李进入客舱,其重量不能超过7公斤,尺寸(厘米)不能超过20×30×40。其它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托运行李具体额度按客票类型规定执行。
12.1.2 儿童、婴儿的免费行李额
        儿童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婴儿无免费行李额,仅可免费托运一件折叠式婴儿车,但是按儿童票价付费的婴儿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
12.1.3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或以其他方式证明为同行旅客的,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免费行李额合并计算。
12.1.4 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客票类型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12.1.5 旅客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改变航程后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原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12.1.6 残疾人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给予免费托运。
12.2 逾重行李费
12.2.1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的总重量,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12.2.2 逾重行李费率和计算方法,按春航的规定办理,具体请参阅官方网站行李规则页面(网址:https://flights.ch.com/baggage-rule)。
12.2.3 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12.3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12.3.1 旅客的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不得有下列物品:
12.3.1.1 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比如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关于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则》以及春秋航空的规定中列明的物品,特别是以下禁运物品:爆炸品、压缩气体、腐蚀性物质、氧化物、放射性或者磁化物、易燃、有毒、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其它类似物品的详细信息可向春秋航空查询;
12.3.1.2被出境、入境或所经过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12.3.1.3春秋航空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适合运输的物品: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尺寸、形状或者性质,或考虑到包括但不限于飞机机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关于不得运输的物品,可向春秋航空查询。
12.3.2 枪支、弹药不得作为行李运输,但是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除外。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按春秋航空的规定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应当按本条件12.3.1.1指定的ICAO和IATA的规定及出境、入境或所经过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命令办理。
12.3.3 在旅客的托运行李中,不得放置现金、珠宝、贵重金属、电脑、个人电子设备、可转让票据、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商业文件、护照和其它身份证件或者样品。
12.3.4 属于古董类或旅游纪念品的枪支、剑、刀等类似武器的物品可作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要妥善包装,不得带入客舱。
12.3.5 如果在旅客的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12.3.1、12.3.2或12.3.3禁止放置的物品,春秋航空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或政府对任何此类物品的没收不承担责任。
12.4 拒绝运输的权利
12.4.1 对装有本条件12.3所列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春秋航空有权拒绝运输,或在发现后拒绝继续运输。
12.4.2 如果春秋航空认为该物品由于尺寸、形状、重量、内容、特性,或出于安全、运行上的原因,或为了其他旅客的舒适和便利而不适合运输的,春秋航空可以拒绝载运。相关信息可向春秋航空咨询。
12.4.3 行李应按春秋航空的要求适当包装,否则春秋航空可以拒绝收运。有关包装和外包装的详细信息可向春秋航空咨询。
12.5 检查权
        出于安全和安保的需要,旅客应当允许春秋航空对旅客本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扫描或者X射线检查。如果旅客不在现场,春秋航空也可以检查旅客的行李,以便确定旅客是否带有或旅客的行李中是否装有本条件12.3.1所列物品,或者装有任何枪支、弹药,而未按照本条件12.3.2向春秋航空出示。如果旅客不遵守这一规定,春秋航空将拒绝承运旅客和旅客的行李。如果检查或扫描给旅客造成伤害,或X射线或扫描给旅客的行李造成损坏,春秋航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伤害或损坏是由于春秋航空的过失造成的。
12.6 托运行李
12.6.1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2.6.1.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12.6.1.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12.6.1.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12.6.1.4 竹篮、网兜、草绳、纸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12.6.1.5 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12.6.1.6 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12.6.2 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春秋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
12.6.3春秋航空一旦接收旅客交付的托运行李,将为旅客的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12.6.4 旅客应在托运行李的内部和外部均标注旅客的姓名或其它个人识别标志。
12.6.5 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旅客同机运输,除非是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原因而由其它航班运输。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是由后续航班运输的,将由春秋航空交付与旅客,除非法律要求旅客须亲自到场办理海关手续。
12.6.6 声明价值
12.6.6.1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超过20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12.6.6.2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最高限额为2500美元或其等值货币,超过此限额或春秋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春秋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12.6.6.3 托运行李的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的其它承运人承担的,春秋航空有权拒绝提供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服务。
12.6.6.4 春秋航空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12.6.6.1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当旅客申报价值为外币,应按当日银行公布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
12.6.6.5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
12.6.6.6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不予办理声明价值服务。
12.7 非托运行李
12.7.1 春秋航空限定每位旅客可携带一件非托运行李进入客舱,其重量不能超过5公斤,体积不能超过20×30×40厘米。旅客带入航空器客舱的行李必须能够放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者航空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旅客的非托运行李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于超重的原因,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则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12.7.2 如果旅客的物品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例如精致的乐器等,并且不符合本条件12.7.1的规定,旅客须事先通知春秋航空并得到春秋航空的许可后,方可带入航空器客舱。此项服务旅客须单独付费。
12.8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12.8.1 按照本条件12.6.5的规定,旅客应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尽快领取旅客的托运行李。如果旅客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领取,春秋航空将向旅客收取保管费。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从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领取,春秋航空将处置该行李而不再通知旅客,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2.8.2 只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
12.8.3 不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只有在提供春秋航空认可的证明后,春秋航空方可向该人交付行李。
12.9 小动物
12.9.1 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鸟或者其他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不能作为行李运输。旅客携带小动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2.9.1.1 在定座时提出,并经春秋航空和有关连续承运人同意。
12.9.1.2 在乘机之日按照春秋航空规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12.9.1.3 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运输小动物出境、入境和过境所需的有效证件。
12.9.1.4 小动物必须装在合适其特性的坚固容器内。该容器应当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外损害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并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航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12.9.1.5 旅客携带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应当交承运人托运,并按逾重行李交付运费。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
12.9.2 导盲犬或者助听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能够为盲人导盲或者为聋人助听的狗。盲人或者持有医生证明的聋人旅客携带导盲犬或者助听犬乘机,按下列规定办理:
12.9.2.1 经春秋航空同意携带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12.9.2.2 带进客舱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必须在上航空器前为其戴上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其容器必须符合本条件12.9.1.4的规定。
12.9.2.3 收运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其他运输条件,按照本条件12.9.1.1、12.9.1.2、12.9.1.3的规定办理。
12.9.3 对于小动物的受伤或损失、患病或死亡,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除非春秋航空有过失。
12.9.4 如果小动物没有入境或经停国家或地区要求的所有必须的出境、入境、健康和其它有效文件,春秋航空将不承担责任。携带该小动物的人必须赔偿因所需文件的缺失或不完整给春秋航空造成的任何罚款、费用、损失或负债。
12.9.5旅客应对宠物可能对其他旅客或机组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12.9.6 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某种型号的航空器上,不适宜运输小动物、导盲犬或助听犬的,春秋航空有权不接受承运。
12.10 行李退运
12.10.1 由于旅客原因改变航程或者取消运输
12.10.1.1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但春秋航空不退还已开始运输的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
12.10.1.2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已收的逾重行李费予以退还。旅客在中途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退还未运输部分的逾重行李费。
12.10.2 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改变航程或者取消运输
12.10.2.1 在始发地,春秋航空将退还全部逾重行李费和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在中途经停地点,春秋航空将退还未运输部分的逾重行李费,不退还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
12.10.2.2 由于春秋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十三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13.1 一般规定
        根据春秋航空的判断,如果旅客在航空器上的行为危及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任何人或者财产的安全,或者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不遵守机组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酗酒或吸食毒品,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的行为,春秋航空可以采取春秋航空认为合理的措施,包括实施管束,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而且旅客有可能因机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13.2 电子设备
        出于安全的原因,春秋航空禁止或者限制在航空器上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收音机、CD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者包括遥控电子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装置。但是,允许使用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和心脏起博器。
13.3 航班禁烟
        春秋航空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及其替代品。
13.4 安全带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全程系好安全带。

第十四条 附加服务安排
14.1 春秋航空在航班上不提供免费的餐、饮,但春秋航空将在航班有偿上提供一定品种的餐食和饮料供旅客选择。
14.2 如果春秋航空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春秋航空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的)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务时,春秋航空仅作为旅客的代理,而对于旅客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14.3 如果春秋航空也向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或上述其他服务,本条件不适用于此类服务。

第十五条 行政手续
15.1 一般规定
15.1.1 旅客应负责取得出境、入境或者过境各国所需要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其所有的法律、法规、命令、指令和旅行要求。
15.1.2 对于旅客未取得相关证件或签证,或者未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指令、要求、规则或规定而产生的后果,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15.2 旅行证件
        旅行之前,旅客应当出具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它规定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它证件,并且允许春秋航空收存旅客的证件复印件。如果旅客不遵守以上规定或者旅客的旅行证件不符合要求,春秋航空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15.3 拒绝入境
        如果旅客被拒绝入境,旅客应偿还有关政府向春秋航空征收的任何罚金或费用,以及旅客自该国返回的运输费用。对于春秋航空已经将旅客运至该拒绝入境地点的票款,春秋航空不予退还。
15.4 旅客负责支付罚金、留置费等费用。对于此种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或伤害,或旅客未遵守这些要求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伤害,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因旅客未能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者其它旅行规定,或旅客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造成春秋航空被要求支付罚款或罚金,或者承担任何费用,旅客应偿还春秋航空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承担的任何费用。春秋航空可以从旅客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或者春秋航空所掌管的旅客的款项中扣除以上费用。为了避免旅客的损失,旅客应在旅行前详细了解并遵守旅客将要旅行的始发、前往或途经国家的有关规定。
15.5 海关检查
        如有要求,旅客应到场接受海关或其它政府官员对旅客行李的检查。
15.6 安全检查
        旅客应当接受政府官员、机场工作人员、其它承运人或春秋航空所要求或需要执行的任何安全检查。春秋航空对此种检查给旅客造成的任何身体伤害、物品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种伤害、损坏或丢失是由春秋航空的过失造成的。

第十六条 连续承运人
        根据一本客票或一本客票和与其有关而填开的连续客票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应视为是一个单一运输。

第十七条 损害赔偿责任
17.1 春秋航空对发生在春秋航空的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旅客伤亡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17.2 春秋航空对发生在春秋航空的航空器上或者处于春秋航空掌管之下任何期间内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事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春秋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另外,春秋航空对行李的外部损伤和正常磨损不承担责任,例如:行李的外部支出部分如:带子、口袋、拉杆、挂钩、轮子或者其他黏附在行李的部分的损坏和超大/超包装的行李的损坏。
17.3 春秋航空对旅客或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春秋航空的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春秋航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旅客必须在春秋航空规定的时间内对行李损失提出申报并提供相应单据,否则春秋航空将不承担责任。
17.4 经春秋航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春秋航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伤亡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春秋航空证明,伤亡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春秋航空的责任。
17.5 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适用
17.5.1若属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则优先适用该公约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17.5.2若属于1929年《华沙公约》及1955年《海牙议定书》规定的“国际运输”,但不属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则适用《华沙公约》及其《海牙议定书》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17.5.3若不属于公约适用的“国际运输”,则适用双边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内法律、政府法规或命令的相关规定。 17.6 公约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17.6.1《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
17.6.1.1春秋航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250,000法国金法郎或等值货币。
17.6.1.2春秋航空对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每公斤250法国金法郎或等值货币;对非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一旅客5,000法国金法郎或等值货币。行李票上如果没有行李重量记录,托运行李的总重量被认为不超过所乘座位等级适用的免费行李额。按照本条件12.6.6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其损害赔偿以该声明价值为限。
17.6.2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17.6.2.1春秋航空对每名旅客不超过113,100特别提款权的旅客伤亡赔偿责任适用公约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7.6.2.2春秋航空对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位旅客4,694特别提款权或等值货币。但是,经证明春秋航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春秋航空不对因延误的损失承担责任。
17.6.2.3春秋航空对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每名旅客1,131特别提款权或等值货币。按照本条件12.6.6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其损害赔偿以该声明价值为限。
17.7 在与本条件前述各项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无论其国际运输是否适用本条件所指定的公约,以下条款均适用:
17.7.1春秋航空仅对本公司航班的运输承担损害责任;春秋航空为其他承运人航班的运输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只能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
17.7.2由于春秋航空为遵守相关法律或政府法规、命令或规定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未能遵守上述法律或政府法规、命令或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春秋航空也不承担责任。
17.7.3春秋航空的责任以不超过经证实的直接损失数额为限;对于间接损失或后果性损失,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17.7.4由于旅客行李中的物品对旅客造成伤害或对其行李造成损害,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中的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或春秋航空的财产造成损害,该旅客应赔偿春秋航空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7.7.5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易碎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据、有价证券或其它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它证明文件或样品的损失,春秋航空均不承担责任。
17.7.6由于旅客本人的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而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伤害、残疾或死亡,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17.7.7本运输条件任何有关春秋航空的责任免除或限制条款,同样适用于春秋航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其飞机提供给春秋航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春秋航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春秋航空使用其飞机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所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依照本条件所适用的责任限额。
17.8 除非本条件中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排除公约或适用法律对免除或限制春秋航空责任的任何规定的适用。

第十八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18.1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旅客提出相反的证据。
18.2 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害,旅客应在发现之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春秋航空,至迟应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通知。
18.3 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延误,旅客必须在托运行李交付给旅客之日起二十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旅客的索赔通知递交春秋航空。
18.4 除春秋航空存在欺诈行为外,在本条件18.2和18.3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不得向春秋航空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原告两年内未提及诉讼的,将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其它规定
20.1 承运旅客和旅客的行李,旅客还应当遵守春秋航空其它可适用的规定和条件。这些规定可能会变动,而且非常重要,其中包括特殊旅客的运输规定;电子设备的限制使用规定;在飞机上饮用酒精饮料的规定等。上述有关运输规定和条件,可向春秋航空查询。
20.2 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航线的运输依照本条件执行。
20.3 本条件中每一条款下的短标题仅为方便使用,并不用于解释条款内容。
20.4 本条件以中文为准,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仅作参考之用。

第二十一条 生效与修改
21.1 本条件自2019年03月0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制定施行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同时被取代。
21.2 春秋航空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修改本条件、运价以及运输规定。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承运人名称: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缩写: 9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