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春秋航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16.34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11.1.2始发地、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它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春秋航空在收运行李时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
11.2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不得带入客舱:
11.2.1危险品
(1)内含危险物品如锂电池和/或烟火物质的保密型行李,如外交公文包、现金箱、保险箱、密码箱等的安全类设备。满足 DGR 2.3.2.6 规定的此类设备除外。
(2)爆炸物品类、爆破器材、烟火制品和上述物品的仿制品。国家警卫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弹药等涉及航空安全保卫相关规定的除外,按公安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3)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压缩、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和各种有机、无机氧化剂等。
(4)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5)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6)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等。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成员公务旅行时,作为手提行李或交运行李携带的含有超过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2-12 表中指定的活度限制的放射性物品的设备。(例如:化学试剂监控器(CAM)和/或快速警报和鉴定设备监控器(RAID-M))
(7)含有刺激性物质、使人丧失能力的物质或使人致残的设备,例如催泪瓦斯、胡椒粉喷雾等可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8)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空气瓶及含有液态氧的个人医疗氧气设备。如应急救援需要,旅客应事先向公司申请,由公司配备提供。
(9)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额定能量超过 160Wh 的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锂金属含量超过 8 克的锂金属电池或电池组(锂电池驱动的轮椅或行动辅助设备除外);无法确定锂含量或额定能量的锂电池(例如标注不清晰或未标注,且无其他证明)。
(10)电休克武器(例如泰瑟电击枪)。
(11)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12)个人自用安全火柴或安全型打火机,含锂电池驱动的点烟器、打火机。本条“安全火柴或打火机”还包括摩擦火柴、万次火柴、小型香烟打火机、点火器、打火机燃料、打火机充气储筒等。
(13)装有溢漏型电池的轮椅或行动辅助设备;
(14)锂电池驱动的小型便携车,如智能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折叠智能自行车、电动独轮车等。
(15)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含智能骑行行李箱),电池不可拆卸的,锂金属电池锂含量超过0.3g或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超过2.7Wh。
(16)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危险品规定,请参阅春秋航空发布的《锂电池及常见危险品运输规定》。
11.2.2除经公安机关及春秋航空同意外,枪支/弹药不得作为行李运输。且经过同意运输的枪支必须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按规定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还应符合公司危险品运输要求。
11.2.3军械、警械,例如电警棍、电击器等。
11.2.4管制刀具。指匕首、刺刀、三棱刀(包括机械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11.2.5活体动物,但本条件11.3.3.1及11.3.3.2规定的小动物及服务犬除外。
11.2.6根据ICAO、IATA-DGR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危险物品。
11.2.7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
11.3 限制运输的物品
11.3.1 只能作为非托运行李的物品
(1)电子设备、电子医疗装置、电动轮椅或其他移动辅助器材中使用的电池,包括锂电池、燃料电池等;
(2)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a)标示全面清晰,额定能量≤100Wh;
(b)当额定能量>100Wh、≤160Wh时必须经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2块。
(3)含电池的电子烟(包括电子雪茄、电子烟斗及个人雾化器);
(4)官方机构或企业使用的水银气压或水银温度计。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11.3.2 只能作为托运行李的物品
(1)除管制物品外的利器、钝器和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钢锉、斧子、短棍、锤子、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等。
(2)免除责任运输行李及大件行李;
(3)体育运动用枪支弹药(需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证明文件)
(4)自行车、高尔夫球用具、滑雪或滑水用具、保龄球用具、渔具、冲浪板或风帆冲浪船、曲棍球、潜水用具、骑马用具、雪橇、皮划艇、滑翔伞、撑杆等运动器械;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11.3.3 不适合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适合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而应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对于托运行李中包含的下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春秋航空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1)易碎或易损坏物品,例如影像设备、光学设备、钟表、瓷器、电脑、个人电子设备等;
(2)易腐物品;
(3)贵重物品,以及别具特色、不可替代的或类似的物品,例如现金、有价证券、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古董文物、传家宝、钥匙等;
(4)重要文件、资料和书籍,商业样品、营销材料等;
(5)旅行证件;
(6)医疗证明、X光片、矫形器或手术支架;
(7)个人需定时使用的处方药。
由于易碎、贵重等原因不宜托运,或体积太大或太重而不能作为手提行李储存,可提前向春秋航空申请占座行李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11.3.4 特殊行李
11.3.4.1 小动物
(1)春秋航空承运的小动物仅限家庭饲养的猫、狗,具有易于伤人特性、易发生呼吸问题、短鼻系列(如加菲猫、斗牛犬等)及状态不宜进行航空运输的猫和狗不予承运。
(2)由于春秋航空大部分飞机货舱不具备供氧能力,因此暂不办理小动物托运。如符合客舱宠物运输条件,可申请办理客舱宠物。
11.3.4.2 服务犬
(1)服务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殊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情感支持动物(包括精神抚慰犬)由于认证等原因限制,暂不纳入我司可承运的服务犬范围。
(2)服务犬陪伴残疾旅客同行时,方可按照服务犬接受运输。每名残疾旅客可携带的服务犬数量不得超过 1 只,每一航段上服务犬总数不超过4 只。
(3)需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旅客,应当在定座时提出申请,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前 24 小时,并提供服务犬证明和动物检疫证明,以备查验。
(4)残疾旅客携带的服务犬,由旅客自行运到机场,残疾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需向工作人员出示服务犬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明。
(5)服务犬应接受安全检查,工作人员需提醒旅客在办理安检前清空服务犬使用的排泄袋。
(6)残疾旅客对携带的服务犬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春秋航空原因外出现的服务犬受伤、患病和死亡,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7)带进客舱的服务犬的食物和餐具不占用免费行李额。
(8)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在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上口套。
(9)符合国内运输条件的,需提供服务犬的证明文档和由检疫检验单位出具的《检疫证书》。
(10) 符合国际运输条件的,需提供以下证明:
(a) 由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狂犬病免疫证书》;
(b) 出入境或过境许可证;
(c) 入境或过境国家所规定的其它证件(具体要求有关国家的详细规定)。
11.3.4.3 婴儿车
婴儿旅客无免费行李额,可免费托运一件折叠式婴儿车。儿童和成人旅客,如需托运的婴儿车,按重量计算费用,超出免费行李额(重量)部分,按实际超出重量收取逾重行李费。
11.3.4.4 高尔夫球具/滑雪用具/渔具/运动器械器具
(1)托运高尔夫球具或滑雪用具或渔具时,按一般托运行李办理。
(2)春秋航空只承运竞技体育比赛和健身锻炼所使用的各种器械、装备及用品,按一般托运行李办理。当飞机条件不适宜运输时,春秋航空可以拒绝收运。旅客应对托运的运动器械妥善包装,尽量使用原厂包装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任何充气类运动器械器具应放气后运输。
11.3.4.5 精密仪器、电器、乐器等类物品
(1)“精密仪器”包括精密计量仪器、精密天文观测仪器、精密遥感仪器、精密测控仪器、精密医疗仪器等具有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综合化及多维、动态测量功能的高科技仪器。常见的精密仪器有:各种水质分析仪器,环境检测仪器,显微镜,移液器,培养箱,干燥设备,天平衡器,光谱分析仪器,色谱分析仪器,试验箱,实验耗材,实验仪器,生命科学仪器,光学仪器,除湿精华仪器,物性测定仪器,食品检测仪器,药检仪器,纺织仪器,石油仪器,医疗器械等。
(2)“电器”泛指所有用电的器具,从专业角度上来讲,主要指用于对电路进行接通、分断,对电路参数进行变换,以实现对电路或用电设备的控制、调节、切换、检测和保护等作用的电工装置、设备和元件。从普通角度来讲,主要是指家庭常用的一些为生活提供便利的用电设备,如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台式电脑,各种小家电等。
(3)“乐器”指能够发出乐音,并能进行音乐艺术再创造的器具。乐器分为民族乐器和西洋乐器两大类。主要有:长号、大提琴、小提琴、二胡、琵琶、古筝、唢呐、长号、小号、圆号、单簧管、双簧管、萨克斯管、电子琴、钢琴、手风琴、竖琴、电吉他等。
(4)精密仪器、电器、乐器等如符合公司非托运行李规定,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如重量、体积超过非托运行李限制规定,可由旅客购买占座行李票、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自行保管并独自承担保管责任。如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精密仪器、电器、乐器等类物品必须有出厂包装或者有符合春秋航空托运行李要求的包装,方可进行行李托运。建议旅客在办理托运手续时使用硬壳箱包装好,并在箱内进行内物填充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左右摇晃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b)精密仪器、电器、乐器等类物品的重量可以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11.3.4.6 折叠轮椅/电动轮椅
(1)折叠轮椅、电动轮椅是行动不便的旅客旅行中使用的助步工具。
(2)电动轮椅必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折叠轮椅尺寸超过非托运行李规定,或者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应将折叠轮椅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3)电动轮椅是靠电池来提供动力的,其中的蓄电池或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电动轮椅在办理托运时,必须符合春秋航空危险品运输条款中对于电池驱动的轮椅或行动辅助设备的要求。此外如残疾旅客需托运电动轮椅,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到达机场交运。
11.3.4.7 自行车
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如旅客坚持按托运行李运输的,按一般托运行李办理,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自行车必须有完善的包装。
(2)非折叠式自行车应旋转自行车车把90度并固定,去掉脚踏板,将车轮卸下,牢固绑在车身上。折叠式自行车应折叠并绑牢。轮胎必须放气。
(3)自行车的重量可以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11.3.4.8 骨灰
(1)在骨灰盒的外包装和携带骨灰盒旅客的情绪不致引起其他旅客察觉和反感的情况下,如旅客要求,且满足非托运行李规定,可带入客舱运输。
(2)骨灰如作托运行李运输,春秋航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责任。
(3)托运的骨灰应装在密封的罐或盒内,外面用木箱套装并加衬垫,最外层用布包装。
11.3.4.9 个人娱乐/人体功能辅助用小电器/电子设备
(1)春秋航空禁止旅客携带任何在飞行中可能干扰航空器通讯和导航的电子设备,个人娱乐、人体辅助功能用小电器(或电子设备)除外。
(2)春秋航空保留要求旅客交运或拒绝承运任何个人娱乐/人体功能辅助用小电器/电子设备的权利。
(3)乘坐春秋航空航班的旅客可以自行携带下列物品:
(a) 盲人旅客携带的盲杖、助视器和盲人眼镜;
(b) 残疾旅客携带的助行设备,包括拐杖、假肢、电动人造假肢等;
(c) 聋哑旅客携带的助听设备,包括电子耳蜗、助听器;
(d) 电动剃须刀心脏起搏器(含以植入心脏的含微量放射性元素如钋等的心脏助动器);
(e) 不含FM波段的收音机;
(f) 录音机;
(g) 摄像机;
(h) 掌上电子游戏机。
(i) 袖珍医用电子设备;
(j) 液晶显示屏手提电脑(不包括打印机);
(k) 电子表;
(l) 闪光灯;
(m) 照相机;
(n) 电影用投影灯;
(o) 电动小喇叭。
11.3.4.10 含有酒精的饮料
(1)酒精浓度小于24%(含)的,携带/托运不受限制;酒精浓度在24%—70%(含),每个容器体积不能超过5升,每位旅客托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浓度大于70%,不准携带或托运。
(2)旅客必须将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托运;对于旅客在候机楼隔离区内购买的酒精饮料可以携带登机;旅客携带/托运的酒精饮料不得超过本条件的限制。
(3)酒精/酒精类饮品作为托运行李进行运输,标识应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外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渗漏。春秋航空有权要求旅客签署免除责任书,免除春秋航空对此类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的赔偿责任。
(4)如果航班的始发地、中转地及目的地的法律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春秋航空将遵照当地适用的法律执行。
11.3.4.11 干冰
用于保存鲜活物品时,每位旅客可携带净重不超过2.5公斤的干冰。干冰包装件应留有通气孔,作为托运行李时,应在行李上标注“固体二氧化碳”或“干冰”字样,以及干冰的净重或标明其净重不超过2.5公斤。
11.4 托运行李
11.4.1 托运行李的收运及包装要求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旅客应该在行李被收运之前贴上姓名或便于识别的其它个人标记;
(6)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11.4.2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限制
托运行李尺寸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如行李任意单边超过以上尺寸,需满足三边之和不得大于203厘米(80英寸),其中最长单边不超过160厘米。滑雪板、冲浪板等运动器材最长单边不超过180厘米。国内航线: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国际、地区航线:每件重量不能超过32公斤。
11.4.3托运行李免费行李额
11.4.3.1 春秋航空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类型、航线距离等确定其免费托运行李额。各种客票类型对应免费托运行李额详见本条件18.1。
11.4.3.2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免费行李额合并计算。
11.4.3.3 残疾人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以额外免费运输。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60公斤。
11.4.3.4 额外占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所占座位的票价等级和占用座位数确定。
11.5 非托运行李
11.5.1每位旅客可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限一件,其重量不超过7公斤,尺寸不超过20×30×40厘米(不含轮)。购买了升级手提行李产品或尊享飞系列产品的旅客,可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重量不超过10公斤,尺寸不超过20×40×55厘米(不含轮)。超出上述限制的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11.5.2 带进客舱的行李应能置于旅客前排的座位之下或客舱顶部行李架内,根据本条件11.5.1款判断为超大、超重、超件(以下简称“三超”)的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11.5.3 根据相关规定,干扰对抗“三超”行李管控工作、扰乱民航生产运行秩序的旅客,属于“机闹”行为。如因此被春秋航空拒绝运输,其未使用客票按本条件自愿变更及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11.6 逾重行李费
11.6.1 旅客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11.6.2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或电子发票。
11.6.3逾重行李费计算方法,具体请参阅本条件18.2。
11.7 声明价值
春秋航空暂不提供声明价值服务。
11.8 检查权
春秋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原因,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旅客在得知托运行李被检查时不到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拒绝检查,春秋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1.9 收运要求
11.9.1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春秋航空应准确记录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11.9.2春秋航空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11.9.3春秋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春秋航空同意的旅客非托运行李,在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11.9.4旅客托运可能发生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春秋航空有权要求旅客签署免除责任书,以免除春秋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旅客拒绝签署的,春秋航空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11.9.5残疾人辅助设备,除旅客交运前已经发生损坏外,旅客无需签署免除责任声明。
11.10 行李载运
11.10.1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春秋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11.10.2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事先未与春秋航空联系做好安排的超额行李,将有可能不作为与旅客随机的行李运输。若旅客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春秋航空可拒绝收运。
11.11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春秋航空按下列规定处理:
11.11.1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春秋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11.11.2在经停地点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11.11.3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11.11.4 旅客无权就违章行李向春秋航空主张任何权利或索赔。
11.12 行李退运
11.12.1由于春秋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它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
11.12.2由于旅客原因改变航程或者取消运输,行李的退运按如下规定办理:
(1)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2)旅客在经停地点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11.13 行李交付
11.13.1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11.13.2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春秋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春秋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11.13.3春秋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11.13.4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春秋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春秋航空需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11.13.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11.13.6春秋航空有权但并非承担义务对旅客及托运行李进行核对,旅客如不能出示所提取行李的识别联,则该旅客必须出具足够的证明以确定其对所提取行李的权利。必要时春秋航空可要求旅客出具相应的承诺书,保证承担由于领取上述行李而可能给春秋航空造成的任何责任。
11.14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春秋航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11.15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1.15.1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春秋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11.15.2由于春秋航空或春秋航空地面服务代理人原因,非本地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应给予旅客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
11.15.2.1 下列情况,春秋航空不提供日用品补偿费:
(1)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行李无法随机托运;
(2)目的地是旅客的居住地;
(3)行李当天到达。
11.15.2.2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将一次性发放给旅客。根据晚到行李件数计算,国内航班100元/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班300元/件。如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按规定执行。
11.15.2.3 支付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后,如行李找到,旅客无需退回补偿费。
11.16 行李赔偿索赔时限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本条件16.4款规定的期限向春秋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