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乘坐飞机时禁止携带:
枪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微型发射器及各种类型的攻击性武器)、弹药、军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及其他禁运物品。
禁止携带的行李物品还包括内含危险物品如锂电池或烟火物质的保密性公文包、现金箱、保险箱、密码箱等安全类设备、含有刺激性物质、使人丧失能力的物质或使人致残的设备,个人使用的医用液态氧气设备、损坏的锂电池、电休克武器(例如泰瑟电击枪)。
一、允许作为托运行李的危险物品
(当国家有更严格的规定时,遵守国家的规定)
1、枪支弹药
(a)根据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本公司禁止旅客手提或托运各类危险品弹药,包括运动弹药、照明弹、信号弹等。对于不属于危险品的弹药,经公安机关及本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
(b)除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外,通常情况下不得运输各类枪支,包括军用枪支、公务枪支、民用枪支、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和各类仿制枪支。
(c)乘坐航班运输枪支弹药的旅客,需提供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公安部签发);枪支弹药储运申请表(公安部印制);携运单位介绍信;携枪者姓名和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至本公司进行审核。
2、酒精饮料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精饮料登机,但可将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当局的有关规定。
(a)酒精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b)酒精含量24%—70%(含)之间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L。
(c)酒精含量大于70%不得作为行李交运。
3、气溶胶
(1)旅客可托运用于体育运动或家庭的2.2项且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得超过0.5KG或0.5L,气溶胶释放阀必须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2)旅客可托运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包括气溶胶),每一单件物品净数量不得超过0.5KG或0.5L,总净数量不得超过2KG或2L。气溶胶释放阀必须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非放射性药品、化妆品(包括气溶胶)这一术语意指发胶、香水、科隆香水、及含酒精药品等。
4、防漏型电池(干电池)轮椅或代步工具
经公司批准,装有防漏型电池的轮椅或代步工具(参见《技术细则》包装说明806及特殊规定A67),如果电池两极防止短路且电池已牢固安装在轮椅或代步工具上,可作为交运行李运输。
5、非防漏型电池(湿电池)的轮椅或代步工具
(1)经公司批准,装有非防漏型电池的轮椅或代步工具,如果该轮椅或代步工具始终能以直立方式装载、放置、固定或卸机,且电池处于断路状态、电池两极能防止短路且电池已牢固安装在轮椅或代步工具上,可作为交运行李运输。
(2)如果此种轮椅或代步工具不能以直立方式装载、放置、固定或卸机,则必须卸下电池,然后轮椅或代步工具可作为非限制的交运行李运输,而卸下的电池需满足下述要求:
(a)电池必须装入坚固的硬质包装运输;
(b)这些包装必须是严密不漏、能阻止电池液渗漏,并用适当方式固定,如使用绑扎带、固定或支架,将其固定在货板上或货舱内以防翻倒(不得使用货物行李支撑);
(c)电池必须防止短路,并直立固定于包装内,周围用合适的吸附材料填满,使之能全部吸收电池所渗漏的液体;
(d)这些包装必须标有“BATTERY WET,WITH WHEELCHAIR”(“代步工具用电池,湿的”)字样(见下图),并加贴“CORROSIVE”(“腐蚀性”)标签和包装件向上标签。
(e)必须通知机长安有电池的轮椅或代步工具的位置或已包装电池的位置。
旅客需要托运上述轮椅,应事先同本公司做好安排。
6、锂电池驱动的行动辅助设备
经公司批准,锂电池驱动的或类似的“行动辅助设备”,用于行走不便的旅客使用的行动辅助设备,其行走不便的原因是残疾、健康原因、年龄或暂时的行动不便(如腿部骨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电池的类型必须满足UN38.3测试要求;
(2)电池需做好防短路措施,防止意外启动,并牢固的安装在轮椅上;
(3)装载人员需做好防护措施,以防止意外移动或因其它行李货物移动而损坏该设备;
(4)必须通知机长装载位置。
7. 露营炉和装有易燃液体燃料的容器
经公司批准,在油箱(罐)完全清空并采取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8、高效节能灯泡
包装在零售包装内,允许以托运或手提行李方式携带。
9、产生高热的电池动力设备
经公司批准,可托运启动后可产生高热的电池动力设备(如潜水强光灯、焊接设备),但应将产生热量的部件或电池单独进行包装,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意外启动。拆下的电池应做好保护以防止短路。
10、含锂电池的电子设备
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锂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如需携带锂电池驱动的电动轮椅,请在值机时询问本公司工作人员。
11、干冰
经运营人批准,用于非限制性易腐物品制冷剂的干冰可以托运,但其包装件应能够释放二氧化碳气体,每人可携带的干冰不得超过2.5KG。托运行李时,每个包装件应标记有“干冰(DRY ICE)”字样或“固体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SOLID)”字样,以及干冰的净重或标明其净重不超过2.5KG。
12、化学剂监测仪(含放射性物质)
经公司批准,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成员公务旅行时,可作为手提行李或交运行李携带内含放射性物质的化学剂检测仪(CAM)和/或快速警报和鉴定设备监控器(RAID-M)。要求内含放射性物质的活度不得超过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2-12表中指定的活度限制,且包装坚固、不含锂电池。
13、含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
经公司批准,用于运输非危险品的含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或交运行李,但液氮应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要求隔热包装的设计应确保不会增加容器的压力,并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热包装都不会使低温液氮溢出。
14、非易燃无毒气体气瓶
经公司批准,为自动充气救生衣配备的非易燃无毒气体气瓶,内含二氧化碳或属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气体。可以作为托运行李、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每人最多携带2个此类气瓶和2个备用气瓶。
二、允许作为随身携带或手提行李携带的物品:
(当国家有更严格的规定时,遵守国家的规定)
1、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经公司批准,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每人可在手提行李内携带一支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必须装进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不论该包装件的方向如何)。关于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的情况必须通知机长。
2、产生高热的动力设备
经公司批准,可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启动后可产生高热的动力设备(如潜水灯和焊接设备等)。但应将产生热量的部件或电池单独进行包装,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意外启动。拆下的电池应做好保护以防止短路。
3、家用水银温度计
置于防护性盒内供个人使用的医疗用或临床用水银温度计,可携带一支。
4、干冰
用于不受《危险品运输规则》限制的易腐物品的干冰,当其包装件可以释放二氧化碳气体时,每人携带数量不超过2.5KG。
(注:可放于手提行李中,或者经公司批准,放在交运行李中)。
5、火柴或打火机
个人自用随身携带一小盒安全火柴或安全型打火机(中国民航局目前规定国内始发航班禁止携带)。液体燃料未被吸收的打火机、打火机燃料、打火机充气筒、摩擦火柴、蓝焰或雪茄打火机禁止航空运输。
6、氧气设备
经公司批准,供医用的氧气设备,毛重不超过5KG。必须通知机长氧气瓶的数量及装载位置。春秋航空暂不接受医用氧气设备。
7、驱动假肢的非易燃无毒气体气瓶
为操纵机械假肢而使用的内装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的小型气瓶,以及为保证旅途中的需要而携带的同样大小的备用气瓶。
8、 心脏起搏器
仅限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植入人体的装置,包括那些植入人体内以锂电池为动力的装置或作为治疗手段植入人体内的放射性药剂。
9、非放射性药品和化妆品(包括气溶胶)
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总量不超过1升或1公斤。每种化妆品限带1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ML,并应置于独立袋中,接收开瓶检查。气溶胶释放阀必须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非放射性药品、化妆品(包括气溶胶)这一术语意指发胶、香水、科隆香水、及含酒精药品等。
10、卷发器(含烃类气体)
烃类气体的卷发器,如安全盖已紧扣于加热元件,每人不超过一件。航空器上任何时候都不能使用此种卷发器。此种卷发器用的充气储筒不得携带。
11、家用电子设备
家用消费品电子设备,内含锂金属电池、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应做好防止设备意外启动的措施。包括个人使用的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
安装在个人消费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含量限制:
(a)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克;
(b)对于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c)经运营人批准,可大于100Wh但不应超过160Wh。
备用电池运输规定:
备用电池不得托运,可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备用电
池不得超过2块,单个做好防短路措施。
12、燃料电池电子设备
(a)燃料电池盒仅含有易燃液体(含甲醇)、甲酸和丁烷;
(b)燃料电池盒必须符合IEC PAS 62282-6-1第一版的规定;
(c)燃料电池盒必须是不可再充装的。除非允许使用备用盒,否则禁止再充装燃料电池系统。禁止携带非专门用于充装燃料电池的燃料电池盒。
(d)任何燃料电池盒内燃料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
(I)、对于液体,200毫升;
(II)、对于液化气体,若为非金属燃料电池盒,则为120毫升;若为金属燃料电池盒,则为200毫升。
(e)每一个燃料电池盒必须标有厂商证、盒中燃料种类及燃料最大量,厂商证需符合IEC PAS 62282-6-1第一版的规定;
(f)任一燃料电池系统必须符合IEC PAS 62282-6-1第一版的规定,且标有与其规格相一致的厂商证;
(g)每位乘客携带的燃料电池盒不得超过两个;
(h)含有燃料的燃料电池系统及含有备用盒的燃料电池盒只允许在手提行李中携带;
(i)燃料电池和设备中完整的电池之间的相互作用必须符合IEC PAS 62282-6-1第一版的规定。禁止携带仅供设备中电池充电的 燃料电池系统;
(j)燃料电池系统必须在便携式电子设备处于不使用状态时,不为电池系统充电,且需带有厂商标记:“仅在机舱内核定载运”,或类似字样;
(k)以上规定的标记,除使用原产地国要求使用的语言,英语也必须使用。
13、化学剂监测仪(含放射性物质)
经公司批准,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成员公务旅行时,可作为手提行李或交运行李携带内含放射性物质的化学剂检测仪(CAM)和和/或快速警报和鉴定设备监控器(RAID-M)。要求内含放射性物质的活度不得超过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2-12表中指定的活度限制,且包装坚固、不含锂电池。
14、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
经公司批准,用于运输非危险品的含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或交运行李,但液氮应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要求隔热包装的设计应确保不会增加容器的压力,并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热包装都不会使低温液氮溢出。
15、含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
经公司批准,为自动充气救生衣配备的非易燃无毒气体气瓶,内含二氧化碳或属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可以作为托运行李、手提行李或 随身携带物品。每人最多携带2个此类气瓶和2个备用气瓶。
16、锂电池驱动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
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等个人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上客机。锂电池移动电源(俗称“充电宝”)作为备用锂电池携带,严禁将锂电池移动电源放入托运行李。旅客不得在飞机飞行过程中使用锂电池移动电源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在飞行过程中应当确保锂电池移动电源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17、高效节能灯泡
包装在零售包装内,允许以托运或手提行李方式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