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定义
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1.1 “公约”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或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2 “国际运输”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该项运输的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公约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甚至非公约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1.3 “国家”指享有完整主权或独立法律制度的领土区域。
1.4 “货物”是指除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行李外,已经或者将由民用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1.5 “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仓储、装卸、运输和交付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采取某些特殊措施才能完好运达目的地的货物。
1.6 “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技术细则》的归类,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1.7 “报关收货人”即报关代理人,是指为收货人办理报关服务的报关行或其他代理人。
1.8 “春秋航空”是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1.9 “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1.10 “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以下或简称“货运单”。
1.11 “一票货物”是指使用同一套货运单、从同一托运人、在同一时间、于同一地点和按同一批货物接收并运给同一目的地地址的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一件以上货物。
1.12 “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13 “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企业或者个人。
1.14 “托运人”是指为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署名的企业或者个人。
1.15 “托运人代理人”是指经托运人授权,代表托运人托运货物或者签署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的企业或者个人。
1.16 “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企业或者个人。
1.17 “托运人代理人”是指经托运人授权,代表托运人托运货物或者签署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的企业或者个人。
1.18 “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1.19 “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特别声明的其托运货物的目的地交付时的价值。
1.20 “声明价值附加费”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时按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专项费用。
1.21 “运价”包括公布费率、运费和其他费用及其相关规则。
1.22 “到付费用”指填入航空货运单内,在货物交付时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
1.23 “特别提款权”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特别提款权。在进行司法程序时,按照判决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业务和交易中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
1.24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或提取货物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军人证、户口簿、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1.25 “日”是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
1.26 “押运货物”是指根据货物的性质,由托运人派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专门照料、监护的货物。
1.27 “集装设备”是指在飞机上使用的装载货物、邮件和行李的专用设备, 包括各种类型的集装板、集装箱及其附属设备。
1.28 “变更运输”是指托运人或承运人对已托运的货物,改变其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1.29 “货物运输事故记录”是指由承运人出具并经收货人认可的,证明货物异常状况的文件。
1.30 “轻泡货物”是指每公斤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货物。
1.31 “货物损失”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或在承运人提供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货物丢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等。
1.32 “包机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包机运输合同,并根据该合同包用承运人的飞机运送货物的人。
第二条 货物运输须知
2.1 一般规定
2.1.1 本条件适用于由春秋航空办理或代理春秋航空办理的货物国际运输,其中包括各种附属服务;航空货物国际运输属于公约限定范围的,该项运输应当符合公约的规定。
2.1.2 办理货物国际运输还应当受以下规定的约束:
a) 其他适用公约、其他中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政府批准的双边协定、运输始发地点、目的地点、经停地点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规定;
b) 适用法律法规;
c)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有关货物运输凭证、运价、危险品运输等的强制性要求;
d) 货运单上预印的规定或填制的约定。
2.2 免费运输
在公约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货物免费运输春秋航空保留排除本条件部 分规定的权利。
2.3 包机协议
2.3.1 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货物包机运输应当符合本条件的有关规定。
2.3.2 本条件的运价规定和包机协议中的运价规定或者包机协议中参照执行的运价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包机协议中的运价规定或包机协议中参照执行的运价规定为准。
2.3.3 包机人凭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身份证件向承运人申请包机。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
2.3.4 托运人在与春秋航空订立货物运输包机协议后应受该协议条款的约束。
2.3.5 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包机应当填制货物托运书和航空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2.3.6 对于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货物运输,托运人应当:
a) 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
b) 对需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写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c) 遵守包机协议和本条件的其他有关规定。
2.3.7 除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外,包机人和承运人均应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2.3.8 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凭包机合同购买机票并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
2.3.9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合同,应当支付承运人因执行包机合同已发生的调机等有关费用。
2.3.10 承运人按包机合同规定收取包机费用。
2.3.11 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如承运人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 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2.3.12 包舱或包机的集装箱(板)使用参照包机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2.4 变更不经通知
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春秋航空有权变更本运输条件、公布费率及运费和其他费用,但此种变更不适用于变更前已经订立的运输合同。
2.5 条件的效力
2.5.1 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相违背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2.5.2 办理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本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在订立运输合同之日有效的春秋航空规章、规则和运价的规定。
2.5.3 除另有约定外,在春秋航空的货物运输规定中如果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但是为了安全,春秋航空规章、规则可以就其规章、规则范围内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第三条 货物收运
3.1 一般要求
3.1.1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运人关于货物包装、运输的相关规定。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与托运货物有关的文件,并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1.2 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非禁止运输的货物;
b)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c) 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d) 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影响旅客。
3.1.3 除另有约定外,春秋航空不承运声明价值超过规定限额的货物。
3.1.4 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托运人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3.1.5 托运人应当在向春秋航空托运货物前办妥海关手续和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手续。
3.1.6 除春秋航空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有空余舱位和能够提供需用设备的情况下,春秋航空承诺收运符合下列条件的托运货物:
a) 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法律及规定允许其运输、出口或进口;
b) 包装符合参加运输的承运人要求,适合于航空器运输;
c) 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
d) 不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安全;
e) 不引起旅客或机组不快。
3.1.7 除非法律禁止,春秋航空保留在必要时拒绝运输货物的权利,对此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3.1.8 春秋航空不收运任何违反中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
3.2 货物计重
3.2.1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
3.2.2 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0.1公斤。
3.2.3 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
3.3 货物重量、尺寸
3.3.1 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的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包装尺寸一般不超过170*120*180厘米。超过此重量和尺寸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航线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3.3.2 每件货物包装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3.3.3 重量、形状和大小特殊的货物必须在符合春秋航空规章允许的范围, 以及春秋航空能够提供需用装、卸设备的情况下方予收运;托运上述货物必须事先与春秋航空联系安排。
3.3.4 货物单位面积重量超过机舱地板承受力的,必须衬以适当的垫板或底座以保证货物压力符合机舱地板载荷限度。垫板或底座的重量应当计入托运货物的重量。
3.4 货物包装
3.4.1 托运人应当保证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他物品。
3.4.2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重量及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
3.4.3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3.4.4 货物包装和标记不适当的,春秋航空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3.5 货物标记、标签
3.5.1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运输标记。
3.5.2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 粘贴航空运输指示标签。
3.5.3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3.5.4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标记和标签。
3.6 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
3.6.1 托运人违反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托运货物,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3.6.2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包括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承运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
a) 出发站停止发运并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
b) 中转站停止运送并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
c) 在到达站,停止交付货物,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
d) 必要时承运人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3.6.3 托运人未遵守货物收运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给春秋航空造成损失、损害、延误、责任赔偿或罚款的,托运人应当给予赔偿。
3.6.4 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7 货物检查
3.7.1 托运的货物都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托运人要求24小时内运出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3.7.2 承运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开箱检查托运的货物及相关的文件资料,但不承担必须检查的义务。
3.8 特种货物
春秋航空除承运危险品类航材外,拒绝承运其他危险品,豁免运输除外。除非特殊情况或政府局方要求,拒绝承运如人体器官、尸体骨灰、灵柩、活体动物(充氧类水生动物除外)、需机组进行温度和通风控制的鲜活易腐货物、贵重物品、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者兴奋药剂或者物质、对时间温度敏感的医疗保健产品、超大/超重货物等特种货物。
3.8.1 特种货物种类
特种货物包括急件、生物制品、植物和植物产品、活体动物、骨灰、灵柩、危险物品、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弹药、押运货物等。
3.8.2 收运规定
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事先与春秋航空联系,经春秋航空同意后方可托运。托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春秋航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对春秋航空运输此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还应当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规定:
3.8.2.1 急件货物
a) 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 并按规定支付运费。
b) 托运人托运急件货物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3.8.2.2 生物制品
a)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特殊批准,承运人不承运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生物制品。
b)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生素、血清等生物制品,托运人应提供无菌、无毒证明。
3.8.2.3 植物和植物产品
托运人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的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3.8.2.4 活体动物
a) 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免疫注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明书”。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b) 托运人应当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c) 托运人应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证明书”。
d) 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活体动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
e) 活体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要符合动物特性和航空运输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死亡。包装底部应有防止粪便外溢的设施。
f) 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输的注意事项。
g)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托运和提取活体动物,并负责动物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
h) 有特殊要求的活体动物运输,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指导作业。
i) 承运人应当将动物装在适合载运动物的飞机舱内。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死亡,除承运人的过错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8.2.5 骨灰
a) 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他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b) 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3.8.2.6 灵柩
a) 托运人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殓证明及有关部门(公安等) 出具的准运证明办理灵柩托运手续,并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b) 尸体应无传染性。
c) 尸体应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内。
d) 尸体应以铁质棺材或木质棺材为内包装,外加铁皮箱和便于装卸的环扣。棺内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钉牢、焊封,无漏缝,确保气味及液体不致外漏。
3.8.2.7 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3.8.2.8 鲜活易腐物品
a)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储运注意事项,按约定时间送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除另有约定外, 鲜活易腐物品的运输时限应不少于24小时(从预定航班的预计起飞时间前2小时算起)。
b) 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c)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托运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d) 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及其他物品。客运班机不得装载有不良气味的鲜活易腐物品。
e)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f) 鲜活易腐物品的运输、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3.8.2.9 贵重物品
a) 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 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
b) 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金属包装带,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c) 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3.8.2.10 枪械、弹药
a) 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
b) 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提供出发地或目的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
c) 枪械、弹药包装应当是出厂原包装,非出厂原包装应当保证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弹药应分开包装。
d) 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3.8.2.11 押运货物
a) 押运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承运人的货物包装要求。
b) 押运货物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c) 押运员应当履行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的职责是:
i. 负责货物在地面停留时的照料和在地面运输时的护送工作;
ii. 指导押运货物的装卸工作;
iii. 负责在飞行途中或过站时对押运货物的照料;
iv. 遇飞行不正常、货物发生损坏或其他事故时,决定货物的处理。
d) 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e) 押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f) 押运货物外包装上应贴挂“押运货物”标签。
g) 航空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应注明“押运货物”字样并写明航班号和日期。
3.8.3 除本条(3.8.2.1)至(3.8.2.11)款规定外,所有特种货物的包装还应符合承运人的其他规定。
3.8.4 托运人及收货人应当在春秋航空指定的地点办理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
3.9 航空邮件运输
3.9.1 航空邮件种类
邮件是指包括信件、印刷品、汇款通知、报刊等,每件不超过30千克的邮件包裹。邮件根据时限要求可分为:特快专递、普通邮件。
3.9.2 航空邮件的收运
3.9.2.1 邮件运输应按照航班计划安全、迅速、准确、经济的原则,搞好运输工作。
3.9.2.2 邮件的发运顺序:邮件的运输优先于货物运输。
3.9.2.3 邮件内不得夹带危险物品及国家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邮政部门和承运人应各自分别承担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
3.9.2.4 交运的邮件应一律用完好的邮袋封装,每件邮件的重量最高不得超过30千克。
3.9.2.5 承运人运输邮件,仅对邮政企业承担责任。
3.9.2.6 承运人按邮方的邮件总路单接收邮件,根据邮件路单填开航空邮运结算单,作为运输的凭证。
3.9.2.7 进出港邮件,按航、邮双方指定的民航进出港航班逐班在机场交接。出港邮件,应在预定班机起飞前两小时办理交接手续;进港邮件,应在班机到达后一个半小时内办理完交接手续。
3.9.2.8 发生下列情况,承运人可以暂停接收邮件
a) 不可抗力;
b) 邮件的件数或重量与邮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不相符;
c) 某些航线出现货物严重积压或邮件的数量超过航线机型的载运能力;
d) 因承运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政府指派运输任务而不能保证邮件运输舱位;
e) 机场关闭。
3.9.3 航空邮件的费用
3.9.3.1 邮件的计费单位为千克(小数点后取一位)。此项计费单位以邮路单计算为准,计费重量按毛重计算。
3.9.3.2 承运人依据航空邮路单来计算并收取邮方的邮件运费。各类邮件运费,邮方应于每月十号前将上月运费结付承运人。
3.9.4 航空邮件的责任与赔偿
3.9.4.1 承运人从邮件收运起到交付邮方止,承担运输责任。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a) 不可抗力;
b) 邮件本身性质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损毁;
c) 邮袋及封口完整,铅封及扎绳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3.9.4.2 如因承运人原因遗失、短少、污染、损毁,逾限按以下办法赔偿:
a) 文件类特快专递、邮政快件、信函、报纸、杂志、印刷品按邮政规章赔偿;
b) 物品类特快专递,邮件快件及包裹按中国民航总局货物国内运输规章赔偿。
3.9.4.3 如因邮方违章贩运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危险品,其责任由邮方承担,由于邮件包装不妥或其性质发生变化而腐蚀、污染行李和货物,邮方应负责赔偿责任。
3.9.4.4 因天气、机型变更或舱位不足造成邮件拉卸时,承运人应及时通知邮政部门,并安排最快的后续航班发运,以确保邮件的运输速度。
第四条 运输凭证
4.1 航空货运单
4.1.1 凡在春秋航空托运货物,春秋航空都将出具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收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4.1.2 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第三份交给托运人。三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
4.1.3 托运人应当按照春秋航空规定的格式、方式和份数填写货运单,连同货物交给春秋航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制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该货运单则视为代托运人填制。托运人应对航空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说明不真实、不准确而给承运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4.1.4 航空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开。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填开航空货运单不得转让,转让的航空货运单无效。
4.1.5 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填开同一份航空货运单。
4.1.6 一份航空货运单只能有一个托运人和一个收货人。
4.1.7 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
a) 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
b)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中国的领土内 ,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的标示,以及对货物重量的标示。
c) 承运人并可以要求货运单上包括下列内容:
i. 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ii. 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iii. 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iv.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v. 货物的性质;
vi. 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
vii. 货物数量、体积或者尺寸;
viii. 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ix. 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x. 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
xi. 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
xii. 货运单的份数;
xiii. 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
xiv. 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xv. 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4.1.8 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包件件数的任何陈述是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除经过承运人在托运人在场时查对并在货运单上注明经过如此查对或者其为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陈述外,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陈述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4.2 运输证明文件
承运人收运中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应当查验有关准许运输的证明。
4.3 不可接受的货运单
货运单上所填内容被涂改、删除或者货运单缺损的,该货运单可不予接受。
第五条 运价、运费和其他费用
5.1 运价
5.1.1 运价是指始发站机场至目的站机场之间的货物航空运输价格。
5.1.2 除适用运价另有规定外,运价和运费为承运人公布的并在订立运输合同之日有效的运价和运费。
5.1.3 除另有约定外,特种货物运价按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算。
5.2 运费和其他费用
5.2.1 运费是指依据填开航空货运单当日承运人公布的有效运价和货物的计费重量计得的费用,不包括机场与市区、同一城市两个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他费用,不包括下列附属服务或费用:
a) 取货、送货服务费和机场与市区货运站之间的地面运输费;
b) 货物保管费;
c) 保险费;
d) 垫付款项;
e) 危险品操作费;
f) 燃油附加费(无佣金);
g) 春秋航空为办理货物报关而发生的费用 ,或者春秋航空或其代理人为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提供代理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h) 货物关税、税费或罚款;
i) 春秋航空修理破损包装的费用;
j) 应托运人要求货物运回原始发地点的费用;
k) 何其他类似服务或费用。
5.2.2 其它费用是指除运费以外,承运人依据规定收取的地面运输费、保管费及退运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5.2.3 一份航空货运单的最低运费为30元人民币。
5.2.4 除非另有必须遵守的规定外,毛重每公斤货物平均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轻泡货物应当按照货物体积计算体积重量和整票货物的运费。为计算货物体积的最大长度、宽度和高度的尾数规则,和体积重量的计算及其尾数规则将按照春秋航空运价的规定办理。
5.3 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
5.3.1 运费和其他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结算单位为“元”,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或者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发生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或目的地的与运输有关的费用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
5.3.2 托运货物也可使用其他货币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但应当符合有关外汇管理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春秋航空的要求。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应当根据春秋航空规定的兑换率(由收取款项的春秋航空办事处提供)换算。货币换算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托运货物费用预付的,货币换算按照货运单填写之日有效的兑换率办理;
b) 托运货物费用到付的,货币换算按照货物到达通知发送之日有效的兑换率办理。
5.3.3 托运人除应支付必须支付的费用外,还应保证支付因收货人原因可能使承运人或第三人蒙受的损失。承运人有权扣押未付清上述费用的货物,并可以对货物做出拍卖处理,用部分或全部拍卖收入支付上述费用,但是,此种拍卖不能免除付款不足的责任。
5.3.4 无论货物是否损失或是否运抵运输契约指定的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春秋航空因承运该票货物而产生的下列费用:
a) 所有预付或者到付的费用;
b) 春秋航空已经支付或者所需支付的手续费、关税、税费、服务费、垫付款项和其他有关费用;
c) 应支付给春秋航空的任何其他款项。
上述所有费用、款额和垫付款项应于春秋航空接收货物时支付,但可在运输合同规定的任何服务阶段由春秋航空收取,也可在任何时间由春秋航空随即收取(索款即付)。
按照本条件或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运输费用未支付的,不得对货物延误或损坏提出索赔;因货物全部未交付的,即使运输费用未支付,损害索赔仍予办理,但索赔金额不得从该运输费用中扣除。
5.3.5 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时,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或拒绝交付货物。
5.3.6 货物托运时,有关费用或到付预垫服务费未能确定的,春秋航空可以要求托运人预支足够的保证金。保证金的余额结算应于运输合同结束,或者该有关费用和到付预垫服务费可以确定后办理。
5.3.7 托运人应当履行义务,保证向春秋航空支付下列费用:
a) 货物运输费用、保管费用及其他未偿付费用、未偿付的到付费用、垫付款项和到付预垫服务费;
b) 因下列情况造成春秋航空支付的成本费用、经费开支、罚款、时间损失费用、损害费用以及其他款项:
i. 货物中夹带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
ii. 货物的标记、号码、地址、包装和名称不合法,不正确或不完全;
iii. 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必需文件、证明未提供,未及时提供或者有错误;
iv. 向海关申报价值不适当;
v. 重量或体积声明不正确。
c) 收货人提取货物、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应当同时履行实际支付除预付费用以外本项范围内的费用、款额和垫付款项的责任,但托运人不得因此解除保证付款的义务。春秋航空有权因上述情况留置货物;不支付或者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支付上述款项的,春秋航空有权处置货物,并可以在事先按照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地址发出有效通知后,依照法定程序变卖货物以支付上述款项。但变卖所得不足支付需付款项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不得解除连带责任。
d) 前述任何款项即使已正式确认支付但未实际支付的,均不得影响、丧失或者妨碍春秋航空对货物的留置权利、变卖权利和收取需付款项的权利;即使春秋航空已经交付货物或者让出占有的,也不得影响、丧失或妨碍春秋航空收取需付款项的权利。
5.3.8 货物的毛重、尺寸、数量或声明价值超过原收费毛重、尺寸、数量或声明价值的,对其超过的部分春秋航空有权补收费用。
5.3.9 预付货物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在春秋航空接收货物时由托运人支付; 到付货物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在春秋航空交付货物时由收货人支付。无论预付货物或到付货物,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按照现金方式或春秋航空运价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收货人未能支付费用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
5.3.10 在春秋航空索款后托运人拒绝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包括拒绝支付其部分费用的,春秋航空可以取消该货物的运输,对此春秋航空不承担任何责任。
5.4 运价和其他费用的调整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按填开航空货运单当日承运人公布的有效运价支付运费。航空货运单填开后,运价或其他费用发生调整,原运价或其他费用不作调整。
5.5 货物声明价值
5.5.1 若需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必须先获得春秋航空的运输许可。
5.5.2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承运人责任限额26特别提款权,可以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办理声明价值时,托运人需在航空货运单“声明价值” 栏内注明声明的金额。无声明价值的货物由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NVD”字样(表示未声明运输价值)。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法:[声明价值-(货物毛重×26×兑换率)] × 0.5%。
5.5.3 托运人声明的价值不得高于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价值。
5.5.4 办理了声明价值的货物,托运人按规定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5.5.5 除另有约定外,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
5.5.6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货物运出前托运人要求变更声明价值,按货物退运处理,重新填开航空货运单,原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5.5.7 已经开始运输的货物,托运人不得补办或变更声明价值。
5.6 保险费
托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第六条 货物运输
6.1 遵守法律和政府规定
6.1.1 托运人应当遵守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的所有与货物包装、运输和交付等相关的适用法律和政府规定。托运人应当提供满足上述法律和政府规定所必需的货物包装、运输和交付等信息并随附货运单提供相关的文件。春秋航空不承担对前述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对于因托运人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给春秋航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损害、延误、责任赔偿或罚款的,应当由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2 到付预垫服务费和海关手续
6.2.1 春秋航空可以(但不承担义务)垫付关税、税费和有关费用,或者为货物代垫到付预垫服务费。本条件所称到付预垫服务费,是指在始发地点为货物运输提供附属服务而一般由托运人在始发地点预先垫付,且需由承运人在目的地点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附属服务仅限于航空运输以前办理的至货运单上载明的始发地机场的卡车运输、操作和单证业务等项服务。办理预垫服务费到付的,春秋航空将按照适用运价的规定收取相应的预垫服务费到付手续费。
6.2.2 托运人和提取货物、行使合同赋予权利的收货人,应当承担偿付上述费用的连带责任。
6.2.3 除托运人已经预支费用的情况外,春秋航空不承担支出或者垫付有关货物预运或续运费用的义务。
6.2.4 货物需在经停地点办理报关入境手续,而货运单上并未列明报关代理人的,春秋航空将货物运至该地后,该货物应当视为由春秋航空或者春秋航空指定的报关收货人收货。
春秋航空为此签署证明的货运单应当视为货运单的正本。
6.3 根据货物性质,承运人按照下列顺序发运
a)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b) 指定航班、日期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c) 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d) 中转联程货物;
e) 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6.4 急件货物和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
6.4.1 急件货物,承运人应按与托运人约定的航班和日期运出。
6.4.2 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应在与托运人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站,并在货运单上注明。
6.5 班期时刻、货运路线和航班取消
6.5.1 除经特别约定并在货运单上注明的情况外,春秋航空仅承诺用合理的时间限运输货物,但不承诺确定的运输开始及完成时间。
6.5.2 春秋航空有义务以合理的方式完成运输。在可适用法律、运价以及政府规定的允许下,春秋航空有权在适当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情况后不经通知使用其他承运人、机型或者运输方式。托运人允许春秋航空选择其认为合适的运输路线和经停点或者改变或偏离货运单上注明的运输路线。
6.5.3 春秋航空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用其他形式公布的时间、运输合同中载明的时间、机型、包机协议中的时间或包机人引用的时间仅为预计的时间、机型,不构成春秋航空对时间、机型的承诺,也不能作为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交付的时间。
6.5.4 对于班期时刻表或其他公布班期的疏漏和错误,以及春秋航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代表对航班日期、出发和到达时间或航班情况所作的解释,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6.5.5 因下列情况之一,春秋航空可以不经通知取消、终止、改变、推迟、延误或者提前航班飞行或货物的继续运输,或者继续航班飞行而不载运货物或者载运部分货物:
a) 为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
b) 为了航班飞行的安全和保卫;
c) 由于春秋航空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实际发生、将要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天气、自然灾害、恐怖主义、不可抗力、罢工、暴乱、骚动、疫情、暂停运输、机场关闭、战争、冲突、扰乱或国际争端等情况,以及由于因上述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延期(迟)、规定、要求、事态和情况;
d) 由于春秋航空不能合理地预见、预料或预测的原因。
6.5.6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于 6.5.5 所述原因造成航班和货物运输被取消、改变、推迟、延误、提前或者被中止的,春秋航空对此不承担责任;货物或部分货物中止运输后,春秋航空将该货物交给代理人转运、交付或者将货物放置仓库保管应当视为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成交付,春秋航空按照货运单上载明的地址把货物处置情况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以后,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春秋航空有权但无义务通过其他路线运输货物,或者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用任何运输方式代为运输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另行支付费用。
6.5.7 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春秋航空有权在货物之间和货物与邮件之间做出优先运输安排,包括特别约定的优先运输安排。春秋航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一票货物中卸下部分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因优先运输导致其他货物未运输或其运输被推迟、延误或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被卸下,春秋航空对由此给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关人造成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春秋航空将对未及时运输的货物做出合理的运输安排。
6.5.8 承运人按照合理、快捷的原则选择货物运输路线,但不承担用特定的飞机或经过特定的一条或几条航线进行运输,或者用特定的航班在任何一个地方衔接货物续运的义务。
6.6 终止运输
6.6.1 在运输过程中,如有充足理由确认某票货物属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禁止运输的,承运人有权终止该票货物的运输,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托运人负责。
6.6.2 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因包装不良可能危及飞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承运人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做出相应处理。
6.7 变更运输
6.7.1 自愿变更
6.7.1.1 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承运人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6.7.1.2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愿变更应符合本条件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承运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不予办理。
6.7.1.3 变更内容:
a) 始发站退运。
b) 中途站停运。
c) 变更目的站。
d) 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航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e) 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6.7.1.4 如果承运人认为无法执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6.7.1.5 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变更权给承运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支付承运人 在履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6.7.1.6 自货物托运后至收货人提取货物前,托运人可以对货物行使变更权。
6.7.2 非自愿变更
6.7.2.1 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原因产生的货物运输变更。发生非自愿变更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6.7.2.2 运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a) 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b) 变更目的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运费。
c) 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d) 如改用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6.8 承运人运输货物的某些权利
无论在运输以前、运输途中或者在运输以后,春秋航空根据合理的考虑认为需要保留货物的,在给托运人发出通知后,可随即把货物放置仓库保留或者直接送交海关,货物的保管费用、风险或其他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承担并负责到期结算。
春秋航空也可以用其他运输方式把货物运交收货人,但托运人应当向春秋航空偿付所有发生的费用或风险。
第七条 货物运输的安全和保卫
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的情况下,为了货物运输和航班飞行的安全和保卫,春秋航空有权用适当的方式对托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进行安保检查并另行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货物的交付
8.1 货物到达通知
8.1.1 除另有规定需办理续运的情况外,货物运达目的地点后,春秋航空在未收到托运人其他指示的情况下,将负责给收货人和货运单上约定通知的其他人发送货物到达通知。此通知以通常方式发送,对未收到通知或者未按时收到通知的,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8.1.2 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一般在货物到达后 2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在24小时内发出。
8.1.3 普通货物、危险物品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贵重物品到达当日免费保管;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冷藏、冷冻的货物自货物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逾期提取货物的,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8.2 货物交付规定
8.2.1 除另有规定外,收货人必须在春秋航空指定的提货地点提取货物。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他指定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负责通知收货人到目的站机场等候提取。
8.2.2 除托运人与春秋航空另有约定外,货物应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下列情况之一交付货物的,应当视为有效交付:
a) 春秋航空已将准许提取货物的凭证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视为货物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b) 按照适用法律或者海关规定,已将货物交给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
8.2.3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春秋航空对收货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必要时,春秋航空可要求收货人出示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或证明。
8.2.4 收货人提取货物前应付清所有应付费用。
8.2.5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或延误到达等情况,应当场向春秋航空提出异议,由春秋航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8.2.6 非春秋航空原因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扣留或等待处理,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此类情况,春秋航空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8.3 无法交付货物
8.3.1 货物运达目的地机场后,收货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的,春秋航空将执行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指示。货运单上未载明指示或指示不能执行的,春秋航空将把收货人未提取货物的情况用有效的方式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予以指示。
8.3.2 货物运达目的地机场后三个月内未收到托运人指示的,承运人按其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8.3.3 春秋航空在给收货人发出通知后,则可按照法定程序变卖、销毁或抛弃货物。
8.3.4 托运人应当承担因收货人未提取货物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保管费用和根据托运人指示运回货物的费用。货物需运回出发地机场并在运回出发地机场后15天内托运人拒绝或者疏漏支付款项的,春秋航空则可按照货运单上的信息把处置货物的意向用有效的方式通知托运人,并于通知发出10天后处置和变卖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
8.4 鲜活易腐货物处置的规定
8.4.1 鲜活易腐货物在春秋航空运输期间发生延误,或在货物交付地点无人提取或被拒绝提取,或者因其他情况发生腐变时,为保护自身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春秋航空有权处置或变卖全部或部分货物、销毁或抛弃全部或部分货物、或者采取其它其认为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春秋航空对该处置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托运人应全额赔偿春秋航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要求托运人给予指示的通讯费用、全部或部分货物的保管、变卖、处置费用等。
8.4.2 发生上述变卖货物的情况,无论在目的地点或在货物已经运达的其他地点,春秋航空可以把变卖所得用于支付春秋航空或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应收或发生的一切费用、垫付款项、开支及变卖成本,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剩余款项将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但变卖货物不得解除托运人或货主支付不足款项的责任。
8.5 费用支付责任
收货人接受货物交付,应当承担支付与运输有关的所有未支付费用的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托运人也不得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托运人应与收货人负连带责任。货物或货运单的交付可根据春秋航空在收到这些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后有条件的予以办理。
8.6 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利
8.6.1 货物处置权利的行使
货物的处置权利必须由托运人行使。托运人应当在出示“交托运人”的货运单正本,并以春秋航空规定的书面方式提出后,方可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货物处置权适用于一套货运单上填列的整票货物。因行使处置权而变更收货人的,变更后的新收货人,应当视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
8.6.2 托运人对货物处置的选择权利
a)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规定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
b) 托运人应当在公约和有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货物,处置货物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支付。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春秋航空将立即通知托运人,通知发出后春秋航空不再承担执行该项指示的义务。
c) 托运人要求处置货物的,应当符合中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春秋航空应当拒绝办理。
8.6.3 费用的支付
托运人不得因行使8.6.2的权利而使春秋航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因行使此种权利而给承运人造成的费用开支,也应当由托运人偿付。
8.6.4 货物处置权利范围
收货人的权利依照本条件第八条的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者无法与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将恢复对货物的处置权利。
第九条 连续承运
由几个连续承运人根据一份航空货运单进行的货物运输被视为一个单一运输过程。
每一承运人就其根据运输合同承担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损失或延误等, 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人或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货物损失或延误等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第十条 承运责任
10.1 适用法律和规定
10.1.1 春秋航空办理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均受本条件2.1.1和2.1.2 中述明的适用公约、国内法律、政府规定和本条件的约束。
10.1.2 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该项运输的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该公约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缔约国。
10.1.3 在符合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中,约定的经停地点(承运人可在必要时或根据本条件约定变更)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或者在班期时刻表内公布的作为货物运输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视为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
10.2 承运责任的免除和限制
10.2.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损失的,春秋航空将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关人承担责任。本条件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货物处于春秋航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将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10.2.2 为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或因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关人未能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或因春秋航空无法控制,直接或间接造成货物损失的,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10.2.3 除经证明货物运输中的损害是由于春秋航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春秋航空的责任将按照公约规定的限额办理。
10.2.4 除公约另有规定外,货物运输或附属服务中发生的或者与该项运输或附属服务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坏、延误或遗失,除经证明是由于春秋航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关人不承担责任。
10.2.5 春秋航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a) 货物固有缺陷、质量、性质或瑕疵;
b) 春秋航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c) 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
d) 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
10.2.6 因下列情况造成动物受伤、死亡、费用支出或损失的,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a) 动物因自然原因死亡;
b) 动物因本身或其他动物的撕咬、踢打、抵刺或闷窒行为而造成受伤、死亡;
c) 动物因本身状况、本性或习性造成或者促成受伤、死亡;
d) 动物因其包装不良而造成或促成受伤、死亡;
e) 动物因不能承受航空运输中不可避免的物理环境变化而造成或者促成受伤、死亡。
10.2.7 因天气、温度、海拔高度等通常发生的变化,或因过境、中转所需时间而容易造成品质降低或腐坏的货物,春秋航空可以接收运输,但对货物因此种品质降低或腐坏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8 春秋航空收运特种货物,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如因春秋航空未遵守规定而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春秋航空应当承担责任。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托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对春秋航空运输此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事先与春秋航空联系,经春秋航空同意后方可托运。
10.2.9 在与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在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运输中引起间接损害或损失的,无论是否知道此种损害或损失可能引起,春秋航空对此不承担责任。
10.2.10 在货物运输中,经春秋航空证明,损害或损失是由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春秋航空所负的责任应当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的规定相应免除或者减轻。
10.2.11 除非托运人为运输声明了一个特别价值,并付了相应的附加费,春秋航空的责任应不超过适用的公约条款中所规定的限额,如公约不适用,则以每公斤26特别提款权为限对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进行赔付。如托运人已声明了一个特别的价值,在此情况下赔付将按损失的实际金额给予,但春秋航空的责任上限将是货运单上所列的托运人的声明价值。
10.2.12 在货物或内容物部分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情况下,用以界定春秋航空应负责任的货物重量应是与此相关的那部分重量。但是,如果货物或内容物的部分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了该票货物中其他货物的价值,则界定责任时应以整票货物的重量来考虑。如无相反的证据,则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那部分货物的价值可以这部分货物在整票货物中所占的重量比例与整票货物的总价值相比来计算。
10.2.13 如托运人、所有者及收货人的财产对其他货物或春秋航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则他们必须赔付给春秋航空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对于由于内在缺陷、质量或有缺陷的包装从而有可能对飞机、人员或财产构成危险的货物,春秋航空将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予以遗弃或销毁,并且不负担任何责任。因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质量、瑕疵或包装不良而可能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财产安全的,春秋航空可以不经通知随时抛弃或销毁货物,对此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10.2.14 春秋航空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发行货运单只能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货运单上载明办理运输的其他承运人应当视为提供该项运输的委托承运人,春秋航空对其他承运人航班载运货物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托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就货物损失对第一承运人提出诉讼,收货人或其他有权接受货物交付人也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就此对最后承运人提出诉讼。
10.2.15 因动物的状况和行为造成或促成动物押运员受伤、伤害或死亡的,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10.2.16 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春秋航空应当承担责任。但春秋航空证明公司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10.2.17 本条件任何有关春秋航空责任免除或限制的规定适用于春秋航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也适用于为春秋航空提供使用其航空器或其他运输工具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但上述人员应当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10.3 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义务
只要春秋航空的义务受到本条件的排除或限制,此种排除或限制同样适用于春秋航空的代理人或代表,包括适用于其他承运人或以其他的运输方式提供货物运输的运输服务提供者。
第十一条 异议和争议解决
11.1 一般规定
有权接受货物交付人收受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货物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11.2 异议期限
发生货物损失或延误发生索赔,航空货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当场或当时提出索赔或异议。此类索赔或异议应在下列期限内提出,否则就不能对春秋航空提出法律上的索赔:
a) 提货时发现货物毁灭、遗失、损坏的,应当立即提出,至迟必须从收到货物之日起 14 天内提出;
b) 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必须从货物处置权交给指定收货人之日起21日内提出;
c) 收货人提不到货物, 自航空货运单填开之日起120日内提出。
11.3 赔偿限额
11.3.1 办理了声明价值并交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额。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11.3.2 未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公斤26特别提款权。
11.4 诉讼期限
航空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航空器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案件受理法院地的法律确定。
第十二条 投诉受理渠道
12.1 投诉受理电话:+86-21-32315354
12.2 投诉受理电子邮件地址:cargocustomer@ch.com
第十三条 与法律不相抵触
本条件含有与公约、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不一致条款的,除不一致的条款外,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在航空货运单或本条件内所包括或提到的规定可能与法律、政府命令或要求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此类规定在冲突确实发生前仍然应被适用。此类规定因冲突而无效的,不影响航空货运单或本条件内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修改和放弃
14.1.1 春秋航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预先通知修改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本公司已收运的货物运输,国家另有规定或者运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1.2 春秋航空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无权改动、修改或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规定。
14.2 标题效力
所有条、款标题仅为陈述便利需要,不具有约束力;条款的具体内容才构成本条件的有法律效力的组成部分。
14.3 数据权属
对于春秋航空在提供航空运输服务过程中从托运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处获得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和通讯信息、货物重量、品类和物流信息、订单和财务信息、投诉和互动信息等)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各项权益,以及处理、使用、加工该等数据而取得的任何权益均归属于春秋航空。春秋航空有权对该等数据依法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
14.4 运输总条件的公布
本条件由春秋航空负责解释。
本条件自 2026 年 7 月 13 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