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和行李运输总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航空”)国内、国际及地区航空运输时旅客和行李正常的运输秩序,加强运输管理,保障旅客、春秋航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旅客和行李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本条件适用于春秋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费用的国内、国际及地区航空运输服务。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也适用于免费运输。本条件以国内运输为本,未予区别约定的,国际运输均适用相关规定。
2.2包机运输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或者包机客票条款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2.3代码共享运输
根据春秋航空与其它承运人之间的代码共享安排,本条件仅适用于由春秋航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运输。
2.4运价规则的优先适用
如本条件与春秋航空的运价规则相抵触,则该运价规则应优先适用。
第三条 本条件使用下列用语
3.1国内航空运输:或简称国内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3.2“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3.3国际航空运输:或简称国际运输,是指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3.4地区航空运输:指根据运输合同来往以下中国特殊地点的航空运输,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如无特别约定,地区航空运输参照国际运输的规定处理。
3.5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3.6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3.7实际承运人:指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承运人。当有双边协议时,例如代码共享协议,实际承运人可能不是缔约承运人。
3.8春秋航空:即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或称本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运行的承运人。其英文名称为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SPRING AIRLINES;航班二字代码为9C;三字代码为CQH;IATA结算代码为089;网址www.ch.com和m.ch.com。
3.9春秋航空运输规定:春秋航空根据本条件制定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时有效的其他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3.10航空销售代理人:(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依法成立并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根据春秋航空的委托,并在春秋航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销售业务的为春秋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未与春秋航空签署委托协议的销售代理人或其它企业或个人,如果为旅客代为询价、购票或支付的,均应视为旅客的代理人。
3.11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法成立并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根据春秋航空的委托,并在春秋航空的授权的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为春秋航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
3.12旅客:指经春秋航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3.13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
3.14儿童旅客:指航空运输开始之日起年龄满2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的人。
3.15婴儿旅客:指航空运输之日起已满十四天但未满两周岁的人。
3.16定座:指对旅客预订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3.17舱位:根据旅客类型、票价折扣、服务内容、退改条件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的舱位。用大写字母或大写字母与数字的组合表示,字母范围从A到Z,数字从0到9。如M舱、P1舱。
3.18主舱位:等同于舱位。
3.19子舱位:在两个相邻主舱位之间设置的进行细分,其服务内容、退改规则和对应的主舱位相同;子舱位一般为舱位代码中最后一位字母(如只有一位字母,则表示主舱位),用大写字母表示,字母范围从A到Z。如MA表示主舱位M、子舱位A,其服务内容、退改规则和M舱相同。
3.20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飞行。
3.21旅客定座单:指旅客通过春秋航空售票处购票时必须填写的据以办理定座的业务单据。
3.22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包括:
3.22.1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军官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等。
3.22.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22.3外籍旅客: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3.22.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22.5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23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
3.24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
3.25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即行程单,指旅客购买电子客票时承运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出具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有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旅客可在春秋航空直属营业部或设有售票柜台的机场营业时间内免费获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需快递,快递费用由旅客承担。
3.26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不包括来回程航班。
3.27来回程航班:即往返航班,指从一地出发至另一地并按原航程返回该地的客票。
3.28普通票价:指承运人公布的经济舱各舱位中适用于普通成人旅客的最高票价,通常称全价票。如票价管制方法发生变化的,以当时的规定为准。
3.29特种票价:低于普通票价,并附有使用限制条件的票价。
3.30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3.31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3.32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约定经停地点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3.33错乘:指旅客实际乘坐的航班并非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3.34行李:是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3.35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3.36非托运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在规定的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尺寸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进入客舱并负责照管的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3.37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可作为行李运输凭证的一种。
3.38行李牌:栓挂或粘贴在托运行李上的带有编号及始发站、终点站内容的识别标识牌。
3.39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3.40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是指由航空公司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最晚时间。
3.41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经停的地点。
3.42中途分程地:指经春秋航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3.43转机:指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转乘同一承运人的其他航班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
3.44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的、无法避免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
3.45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等情形。
3.46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3.47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3.48自愿变更客票:即自愿变更,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3.49非自愿变更客票:即非自愿变更,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3.50变更手续费:指根据客票适用条件,旅客更改原订航班计划时,春秋航空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航班、日期等的变更收费。
3.51票价价差:是指旅客自愿从低票价改为高票价的差额。
3.52退票手续费:指根据客票适用条件,旅客取消原订航班计划时,春秋航空所收取的费用。
3.53承运人原因:指因机务维护不善、航班调配不当、商务或机组人员失职等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但是,因为鸟击等突发情况导致的航空器临时故障、因为军方活动或政府命令导致航班临时变动、因为禁运、空管、机场、油料供应或信息系统等第三方原因导致保障不合理的中断,等不可预见或不可克服或不可避免的情况均不属于承运人原因。因紧急避险或人道主义等原因而主动采取的可能损害旅客的作为或不作为也不属于承运人原因。除另有所指,本条件中承运人原因即春秋航空原因。
3.54非承运人原因:是指与承运人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3.55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通过协议在另一航空公司的航班上使用各自代码的航班。
3.56特别提款权: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3.57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相关的运输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58超惠飞、优选飞:春秋航空的机票产品。
3.59尊享飞系列:春秋航空的机票产品类别之一。
3.60春秋航空直属销售渠道:包含春秋航空直属售票处、客服95524热线、春秋航空官方电子渠道(官方网站、移动官网、移动客户端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
第二章 特殊运输条件
第四条 限制运输
4.1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哑人、犯人或犯罪嫌疑人等由于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春秋航空运输规定的条件下,经春秋航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上述有关运输规定和条件,可查询春秋航空公布的《特殊旅客运输说明》。
4.2儿童及婴儿承运条件
4.2.1年龄不满5周岁的儿童及婴儿乘机,必须有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同。
4.2.2年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儿童如单独乘机,须向春秋航空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手续,经春秋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
4.2.3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产婴儿,春秋航空不予承运。
4.2.4以上年龄皆以乘机之日计算。
4.3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春秋航空根据机型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空客A320/A321机型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人数总和不得超过5人。
第五条 拒绝运输
春秋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
5.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
5.2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5.3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或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旅行证件与购票时旅行证件不一致。
5.4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包括:
(a)神志不清者,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因身体不适造成神志不清而不能自制的旅客;
(b)醉酒旅客,指因酒精、麻醉品或毒品中毒,失去自控能力,在航空旅行中明显会给其他旅客带来不愉快或反感的旅客;
(c)经值机员判断因伤、病不适宜乘机的旅客;
(d)无法确认怀孕周数,或经值机员判断不适宜乘机的孕妇;
(e)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产婴儿,以及与婴儿同行的监护人;
5.5旅客要求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运输的物品(国家规定的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异常物品以及其它易污损航空器的物品),经劝说无效,由此耽误旅行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旅客本人承担。
5.6治安管制刀具: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承运人同意运输的军、警武器和警具,若耽误旅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旅客本人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7有异常气味的物品、腐败的物品:引起的损失由旅客本人负责。
5.8拒付行李逾重费用的旅客: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旅客承担责任。
5.9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5.10未履行协议者: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款、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本公司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可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款。
5.11不适宜紧急出口座位的旅客:本公司已制定了在紧急情况下由其他人员帮助该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并包括有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该旅客不遵守公司程序中的通知要求的,本公司不予承运或拒绝继续承运。
5.12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5.13除前款规定外,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运输。
第六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春秋航空按下列规定办理:
6.1属本条件第五条5.4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6.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本条件第五条其他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本条件自愿变更或退票的规定办理。
6.3旅客已购票但因本条件第五条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及时出具。
第三章 客 票
第七条 一般规定
7.1客票是春秋航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客票以电子记录的形式在春秋航空的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进行存储。
7.2旅客提供所需信息并被春秋航空接受后,定座成立;支付成功后,春秋航空的计算机系统予以记载生成电子记录,运输合同生效。除另有证据予以否定,上述运输合同生效之时即为客票填开时间。
7.3客票为记名式,仅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有权要求提供运输服务。
7.4除春秋航空另有规定外,客票不得转让。
7.5旅客可申请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和作为客票的证据。
7.6客票使用要求
7.6.1使用电子客票的旅客,应该出示购票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否则无权乘机。
7.6.2联程客票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
7.6.3旅客必须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班信息使用客票,遵守值机、登机程序和飞机上的行为等要求。
第八条 客票有效期
8.1客票自实际出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客票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按原填开客票之日或实际出发之日计算。
8.2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之日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九条 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
9.1行程单的遗失
9.1.1行程单遗失或残损,如旅客需办理退票,则应以书面形式向春秋航空申请挂失。
9.1.2旅客申请挂失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春秋航空所需的其它资料和证明;并提供书面申请。
9.1.3旅客遗失行程单,由于旅客原因造成已打印的行程单遗失,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规定,不再补打印。旅客遗失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必重新购票,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完成旅行。
9.1.4旅客在提交退款申请书的7个工作日后至3个月内,需再次联系春秋航空办理退款并支付相应的退票手续费。
9.2遗失终止
9.2.1旅客办理了行程单遗失申请但还未退票的,在客票有效期内又找到行程单原件,可到春秋航空售票处或联系客服办理遗失终止业务,交回行程单后办理退票。
第四章 票价和税费
第十条 票价的适用
10.1票价
10.1.1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同一城市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10.1.2票价是旅客购票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10.1.3使用特种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特种票价规定的条件。
10.2税款和费用
10.2.1政府或有关当局规定对旅客征收的税款和费用以及政府或有关当局批准的由机场经营人或承运人对旅客征收的费用不包括在客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10.2.2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由承运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并收取。
10.2.3在旅客购买机票时,春秋航空将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税款和费用一般根据购票时公布的税费收取,除另有要求外,客票出售后,如税款和费用调整,已收税款和费用不作变动。
第十一条 特种票价
11.1乘坐春秋航空承运的国内航班,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可以选择购买其他票价的客票,但是应当遵守相应的客票使用条件。
11.2儿童票价
11.2.1儿童乘坐春秋航空承运的国内航班,如成人票价等于或高于普通票价的50% ,则儿童票价按成人普通票价的50%计收;如成人票价低于普通票价的50%,则儿童票价可随成人票价,提供座位.
11.2.2儿童乘坐春秋航空承运的国际、地区航班,票价按照按成人票价的75%计收,提供座位。
11.3婴儿票价
11.3.1婴儿乘坐春秋航空承运的国内航班,票价按成人普通票价的10%计收,不提供座位.
11.3.2婴儿乘坐春秋航空承运的国际、地区航班,票价按照春秋航空公布的适用运价计收,不提供座位。
11.3.3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携带婴儿数量不可超过2名,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1名时,超过人数的婴儿应支付儿童票价。
11.4担架/用氧旅客的票价:由担架/用氧旅客的个人票价和担架/氧气瓶附加票价两个部分组成,担架旅客不收取担架的使用费,用氧旅客按照具体使用氧气瓶数量计费:
(1)个人票价:按成人经济舱普通票价计算,不得使用特殊票价或折扣票价(儿童除外)。
(2)担架/氧气瓶附加票价计收办法:对旅客使用担架的航段,加收担架额外占用的相应座位个数的成人经济舱普通客票的票价;对使用氧气的旅客,加收具体使用氧气瓶数量的费用。
(3)担架/用氧旅客陪同人员,按实际对外销售的舱位价格单独购票。
11.5特殊促销票价,旅客购买春秋航空直属销售渠道所提供的特殊促销票价的客票,其适用条件以春秋航空公布的规定为准。
11.6使用团体旅客票价的客票,应遵守春秋航空的特别规定。
11.7特种票价的客票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签转、变更、退票权利的条件。旅客应选择适合需求的客票票价。
第十二条 票款的交付
12.1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春秋航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12.2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按照春秋航空运输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春秋航空退还多收的票款。
12.3票款、税款和费用一般应使用出票地货币支付。
12.4由于出票地货币不能兑换等原因,春秋航空可以自行决定接受其它种类的货币。旅客使用公布票价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时,应按承运人设定的兑换率换算后支付。
12.5春秋航空对未在春秋航空直属销售渠道或授权代理人处购票遭受的诈骗或其他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定座与购票
第十三条 定座
13.1春秋航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机票产品提供座位。
13.2某些机票产品或舱位含有限制或拒绝旅客更改或取消定座条款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有关票价的具体条款参照相关运价规则。
13.3计划搭乘春秋航空航班的旅客应向春秋航空或春秋航空销售代理人预订座位。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春秋航空规定的手续提交相关信息、证件并指定乘坐具体航班的要求被春秋航空所接受,并在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
13.4为了定座和安排相关服务的需要,旅客必须向春秋航空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如有效身份信息、地址、电话等),并承担由于其提供资料不准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该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购票及安排相关运输服务。同时,旅客应授权春秋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春秋航空完成运输或其它服务所需的政府部门或协作单位,包括机场、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等。详细可查询春秋航空已公布的《隐私政策》。
13.5春秋航空可按照运行实际情况规定航班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13.6春秋航空有权优先安排重要旅客、抢险、抢救及春秋航空认可的需优先安排的旅客的定座需求。
13.7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付款,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13.8如旅客购买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在定座、购票时,航空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应告知旅客该航班的性质、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13.9对于春秋航空所承运的航班上,若续程或回程座位的保留要求旅客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再确认,春秋航空将会主动告知旅客。但是,旅客应当自行了解与旅客旅行有关的其他任意承运人的座位再确认要求。如需再确认,旅客应当向客票上载明其代码的承运人办理座位再确认手续。
第十四条 购票
14.1旅客可在春秋航空直属销售渠道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进行咨询和购票。
14.2旅客购票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应一致。旅客在春秋航空直属购票处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须填写《旅客定座单》。
14.3购买儿童票或婴儿票,应提供儿童或婴儿的有效身份证件。
14.4限制运输旅客购票,应按春秋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春秋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
14.5春秋航空售票场所及售票网站等渠道购票环节中应明确告知旅客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
14.6旅客在春秋航空官网上的使用国际信用卡支付将被收取交易手续费,最终付款将是通过信用卡公司的汇率计算出的费用和相关服务规定费用一并收取。春秋航空网站上显示的当地货币金额只是一个参考。根据国际信用卡交易使用惯例,退票时国际信用卡交易手续费不作退还。
第六章 超售
第十五条一般规定
15.1为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求,春秋航空可能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采取适当超售的方法,以保证更多的旅客搭乘理想的航班。
15.2我们会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以及联程航班等情况,合理控制航班超售比例,最大程度避免因超售导致旅客被拒绝登机情况的发生。
15.3如因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时,我们将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首先征询自愿搭乘后续航班或者自愿取消行程的旅客。在没有足够的自愿者情况下,除符合优先登机规则的旅客以外,春秋航空将以值机时间先后顺序,拒绝部分后到旅客登机。我们可为您出具因超售而放弃行程的证明。
第十六条 征集自愿者程序及优先登机规则
16.1如航班发生超售,我们会在航班起飞前,通过电话、短信或现场征询等形式发布航班超售信息,征询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并告知相关赔偿及服务标准。
16.2优先登机规则:
a.执行国家紧急公务的旅客及其随行人员;
b.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OPO);
c.经春秋航空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务需求的旅客(老、弱、病、残、孕旅客以及无成人陪伴儿童)及其必需的陪伴人员;
d.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现役军人、警察及消防救援人员;
e.团体旅客;
f.已经定妥联程航班座位且转机衔接时间较短的旅客;
g.证明有特殊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如签证即将到期等)。
第十七条 超售补偿及退改
17.1因超售而未能乘坐原定航班的旅客,春秋航空将采取如下补偿方式:
17.1.1退票赔偿:除免退票手续费外,并提供200元补偿。
17.1.2变更赔偿:综合延误时间(指原计划航班出发时间与改签后的航班出发时间差),赔偿具体细则如下:
(1)延误2小时以下:赔偿200元人民币;
(2)延误2(含)-4小时(不含):赔偿400元人民币;
(3)延误4(含)-8小时(不含):赔偿600元人民币;
(4)延误8小时以上(含):赔偿800元人民币。
17.2旅客如选择退票的,按非自愿退票办理,免收退票手续费;旅客如选择改乘春秋航空后续航班的,按非自愿变更办理,免收变更手续费。
17.3若春秋航空无法向旅客提供当日可成行的航班时,征得旅客同意后,可将旅客改签至其他承运人的当日航班,经济舱内改签费用由春秋航空承担;超出经济舱部分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
17.4联程旅客超售,按上述规定对超售航段进行现金补偿,后续联程航段可根据旅客行程安排为旅客办理免费变更、退票、食宿等服务。
17.5当后续的航班时刻和原定航班时刻相差4小时(含)以上,春秋航空将为旅客免费安排带盥洗设施的标准间。免费提供机场至酒店的地面往返交通,并协助旅客重新办理乘机手续。
第七章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与取消
第十八条 班期时刻
18.1航班时刻表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航班时刻或机型,仅是预计的时间和机型而非确定的时间和机型,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构成春秋航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18.2春秋航空尽最大努力按照在旅行之日公布的航班时刻,合理地运输旅客及其行李。春秋航空在接受旅客的订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
18.3在客票售出后,春秋航空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春秋航空将通过旅客订票时所留的联系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若因旅客所留联系方式有误致使春秋航空无法联系旅客,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旅客不能接受春秋航空对航班时刻做出变更、并且春秋航空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可按照本条件第二十五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办理客票的非自愿变更时,旅客在确认替代航班后,由于旅客原因再次提出变更或退票的,按照自愿变更或退票的相关规定办理。
18.4春秋航空对航班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发生的差错或遗漏除及时予以补正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责任。春秋航空在官网、APP、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平台发布的对于春秋航空航班的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航班飞行所作的说明,仅作为旅客的参考。
第十九条 航班延误与取消
19.1除公约另有规定外,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或者春秋航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春秋航空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9.1.1按本条件21.1.1款规定免费为旅客安排可利用座位的春秋航空航班;
19.1.2照本条件第二十五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19.2如果发生19.1所规定的任何情形,19.1.1至19.1.2所列的补救措施,是供旅客选择的全部措施。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春秋航空对旅客不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
1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春秋航空可按规定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或者取消、中断、变更、延期或推迟航班飞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9.3.1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19.3.2为保证飞行安全;
19.3.3春秋航空无法控制或者不能预见的其他原因。
19.4如旅客自愿变更或退票后航班发布延误、提前、时刻调整或取消,则已收取退票或变更手续费不再退还。
19.5联程航班中,单个航段发生延误、提前、时刻调整或取消,该航段可按照本条件第二十一条“非自愿变更”或第二十五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联程航班中,如其中一个航段发生延误、提前、时刻调整或取消,导致另一航段无法正常衔接时,旅客可申请两个航段均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处理。
19.6延误、取消航班的旅客服务
对延误、取消航班的旅客,春秋航空应分别按本条件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客票变更
第二十条 一般规定
20.1客票变更,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
20.2旅客要求变更,应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逾期春秋不予办理。
20.3客票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按原客票出票日期或实际出发之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非自愿变更
21.1因本条件19.1款所列明的情况之一,导致旅客申请变更航班和日期,属于非自愿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
21.1.1为旅客优先安排免费变更至原航班前后10天内(含当天)有可利用座位的春秋航空同航线航班。如旅客需变更至超出原航班前后10天的航班,按本条件自愿变更办理。如原航班前后10天内的春秋航空同航线航班无可利用座位,则允许免费变更至最近的可利用春秋航空航班。免费变更次数限一次。
21.1.2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春秋航空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由于非春秋航空原因导致旅客变更航程的,票款和逾重行李费的差额多退少不补,但因此产生的额外税费差额和地面运输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由旅客承担。由于春秋航空原因导致旅客变更航程的,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二十二条 自愿变更
22.1旅客购票后,如自愿变更航班和日期,春秋航空及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春秋航空运输规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除本条22.2、22.3、22.4、22.5款另有规定外,按照春秋航空现行的自愿变更规则予以办理,旅客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票款差额和其它相关费用。
22.2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享受成人普通票价50%优惠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要求客票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使用春秋航空公布的其他舱位优惠票价购票的军警残旅客,变更按照具体对应舱位规定执行。
22.3使用成人普通票价10%优惠的不占座婴儿旅客要求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
22.4使用成人普通票价50%优惠的儿童旅要求变更,按普通座主舱位Y舱客票办理;其他舱位的儿童客票按成人标准扣除变更手续费。
22.5持团体客票的旅客要求变更,除春秋航空具体产品另有规定外,按照对应舱位规定执行。
22.6如从较低票价改为较高票价,需向旅客收取票价价差和运价适用条件所要求的变更手续费。如从较高票价改为较低票价,应先将原票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再按变更后的舱位或票价重新购票。
22.7除运价另有规定外,变更手续费和票价价差按客票票面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变更承运人及航程
23.1旅客购票后,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的,按照本条件自愿退票规定办理。由于本条件21.2和21.3条所列原因,旅客提出变更承运人的,按照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23.2旅客购票后,自愿要求改变航程的,按照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第九章 退票
第二十四条 退票的一般规定
24.1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
24.2旅客因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而要求退票,按照本章自愿退票办理。
24.3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逾期春秋航空不予办理。旅客如已打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将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退还春秋航空,方可办理退票。
24.4使用国际信用卡支付的旅客,如购票后申请退票,请在180天内提出,若超过时限,本公司将无法以原支付币种退款。对旅客的退款的要求将通过银行渠道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非自愿退票
25.1非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25.1.1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票款及税费,免收退票手续费;
25.1.2客票已部分使用,应退还的票款为旅客所付票价减去已使用航段的票价金额,此金额应为与原实付票款相同折扣率;剩余部分全部退还给旅客,但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
25.2如航班在非客票所列经停点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由降落站至到达站与原实付票款相同折扣率或舱位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不收取退票费。降落地至到达站票价,优先选择适用的承运人运价。如果降落站至到达站没有公布运价,则退还降落站至到达站之间退火车票硬座价格。
25.3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手续费和票价价差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发生不正常时,符合非自愿退票条件的客票,旅客要求退票,退还全部票款及税费,但已付变更手续费不退。
第二十六条 自愿退票
26.1旅客自愿要求退票,除本条第26.2、26.3、26.4、26.5、26.7、26.8款另有规定外,按照春秋航空现行的自愿退票规则予以办理。
26.1.1如果客票尚未使用,退款额等于已付票价扣除退票手续费之后的余额。
26.1.2持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该特种票价对退款有特殊规定,退票应按该规定办理。
26.2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享受成人普通票价50%优惠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要求客票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使用春秋航空公布的其他舱位优惠票价购票的军警残旅客,退票按照具体对应舱位规定执行。
26.3使用成人普通票价10%优惠的不占座婴儿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26.4使用成人普通票价50%优惠的儿童旅客要求退票,按普通座主舱位Y舱客票办理;其他舱位的儿童客票按成人标准扣除退票手续费。
26.5旅客因病退票
26.5.1旅客购票后,因病不能旅行要求退票,必须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向春秋航空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在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且盖章的《诊断证明书》(包括诊断书、病历)、医院电脑打印的50元或以上数额的医疗收费凭证(或电子发票)及乘机人证件,免收退票手续费。需乘机人手持以上材料逐一拍照,并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将全部材料合照提供给春秋航空。如因病情突然发生,或在航班经停地点临时发生病情,承运人将立即联系航医或当地医院,确认旅客是否可继续旅行,如需终止旅行的,可按照本条26.5.2办理特殊退票。
26.5.2旅客因病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航班经停地点提出,则应扣除已使用航段定座舱位对应的票款后,退还余款。
26.5.3旅客的同行人员要求退票,须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手续费。如出现多位陪同人员,其中2位同行人员免收退票手续费,其他同行人员要求退票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26.6旅客死亡退票
26.6.1旅客在旅行开始之前死亡,其遗体不得通过航空客运进行运输。
26.6.2旅客在旅行开始之前或在旅途中死亡,死亡旅客的直系亲属、委托人代办人或客票付款人,凭公安机关出具、盖章的旅客死亡证明,可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手续费。
26.6.3旅客死亡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航班经停地点提出,则应扣除已使用航段定座舱位对应的票款后,退还余款。
26.6.4死亡旅客的同行人员要求退票,必须与死亡旅客退票手续同时办理。如出现多位同行人员,其中2位免收退票手续费,其他同行人员要求退票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26.7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收取各航段的退票手续费。
26.8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点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26.9除运价另有规定外,退票手续费按客票票面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团体旅客
团体旅客购票后要求退票,除春秋航空具体产品另有规定外,按照对应舱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拒绝退票的权利
28.1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春秋航空提出。否则春秋航空有权拒绝办理。
28.2对于旅客购买的到达被拒绝入境地点或者遣返地点的客票,春秋航空不予退票。但是,如果旅客能够向春秋航空证明旅客已被允许在该国停留,或旅客将搭乘另一春秋航空的航班或改乘其它交通方式离开该国,可以办理退票。
第二十九条 退票地点
旅客申请退票,可联系原出票地点或春秋航空直属渠道办理;特殊产品客票如另有退票地限制规定的除外。使用现金及POS机刷卡支付的旅客退票只限在原购票的售票处办理。
第三十条 退款方式
30.1通常情况下,春秋航空将根据旅客购票的付款方式,以原支付方式及原付款货币将票款退还。
30.2外币支付的旅客,由于货币兑换差额的原因,退还到旅客卡中的票款额可能与信用卡或借记卡公司记入的原借款额有所不同。旅客无权就此差额向春秋航空提出索赔。
第三十一条 退票受款人
31.1春秋航空有权只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也可以向能够出示充分付款证明和身份证明的付款人退款。
31.2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春秋航空可按照原付款方式将票款退给该客票的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31.3除在春秋航空官方电子渠道操作退票以外,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1.4春秋航空将票款退给持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并符合31.1、31.2、31.3款规定的旅客,应被视为正当退票。春秋航空也随即解除相应运输责任。
第十章 乘 机
第三十二条 一般规定
32.1旅客应当在春秋航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旅客应确保其购票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与其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
32.2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春秋航空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门,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春秋航空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春秋航空不承担责任。
32.3春秋航空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为航班离站时间前45分钟,但各机场规定的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可能有差异并会变动,旅客应以机场规定为准。如销售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客票,应告知旅客在实际承运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旅客应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登机手续。
32.4春秋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乘机登记处,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有效乘机证件,及时、准确地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32.5旅客应按照登机牌上的重要提示内容,在春秋航空规定的时间内在登机口候机。
32.6对于旅客未遵守本条32.5规定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至客舱门关闭时限内登机,春秋航空将取消旅客的座位,亦不承担旅客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32.7使用国际信用卡支付的,建议旅客值机时携带订票支付时使用的境外信用卡(如JCB、VISA、MASTER),若持卡人是为亲属等购票的,建议旅客携带购票时的信用卡原件或复印件正反面,以备现场查验。若现场因验卡不成功本公司将有权拒绝您办理值机手续,未遵守本条例的旅客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机上座位安排
33.1春秋航空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是,春秋航空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
33.2为了保证飞行安全,飞机应急出口处的座位将由春秋航空安排。
33.3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春秋航空保留分配或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旅客登机和/或就座后。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春秋航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 旅客误机
35.1因旅客原因导致误机,按本条件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变更或退票。
35.2因春秋航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按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变更或退票。
第三十六条 旅客漏乘
36.1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变更或退票。
36.2由于春秋航空原因旅客漏乘,春秋航空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旅客错乘
37.1旅客错乘飞机,春秋航空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差额不补不退。
第十一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八条 一般规定
38.1春秋航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3.34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38.2始发地、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它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春秋航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第三十九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也不得带入客舱:
39.1危险品
1.内含危险物品如锂电池和/或烟火物质的保密型行李,如外交公文包、现金箱、保险箱、密码箱等的安全类设备。满足 DGR 2.3.2.6 规定的此类设备除外。
2. 爆炸物品类、爆破器材、烟火制品和上述物品的仿制品。国家警卫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弹药等涉及航空安全保卫相关规定的除外,按公安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3.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压缩、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和各种有机、无机氧化剂等。
4.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5.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6.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等。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