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日本株式会社 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国际)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共同运输
第4条 客票
第5条 票价与税费
第6条 定座和购票

第7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8条 变更
第9条 退票
第10条 地面交通
第11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12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13条 行李
第14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15条 附加服务安排
第16条 行政手续
第17条 连续承运人
第18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19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20条 诉讼时效
第21条 法令违反项目
第22条 修改与弃权
附则 第1条 生效日期

第一条 定 义

《春秋航空日本株式会社 国际运输总条件(旅客及行李)》(以下简称“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1.1 “约定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和到达地以外,在客票或者与之相结合发行的相关机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1.2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于本条件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
一九七五年经蒙特利尔第一追加议定书进行修改的华沙公约。
一九七五年经蒙特利尔第二追加议定书进行修改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签订的修改华沙公约。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3 “目的地”是指运输合同的最终目的地。往返航线的返程目的地与去程出发地是相同的。
1.4 “国际运输”是指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日本国境内的运输。
此定义所使用的“国家”包含有主权、宗主权、委托统治、权力或者信托统治下的所有地区。
1.5 “承运”是指对旅客或行李进行收费或免费的航空运输。
1.6 “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1.7 “适用法令等”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政令以及部门命令和政府机构的其它规章规定、命令、要求以及要件。适用于本公司承运旅客及其行李。 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1.8 “本公司”指春秋航空日本株式会社。其英文名称为SPRING JAPAN Co, Ltd. ,航空公司二字代码为IJ;三字代码为SJO。
1.9 “本公司规定”是指本条件之外,与旅客或行李的国际运输相关的公司规定以及规则(包括票价、费率和费用表)。
1.10 “MCO”是指承运人或授权代理人发行的、应为该凭证所记载的人员发行或为旅行提供服务的凭证或电子凭证。
1.11 “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承运人,销售承运人的航空运输服务,以及经该承运人授权的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客运销售代理人。
1.12 “婴儿”是指旅行开始之日不满2岁的人。
1.13 “儿童”是指旅行开始之日已满2岁但不满12岁的人。
1.14 “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1.15 “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或电子机票,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出票人联和旅客联。以及电子乘机联和电子客票。
1.16 “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1.17 “电子票联”是指登记在本公司数据库的电子乘机联或其他电子凭证。
1.18 “电子乘机联”是指登记在本公司数据库的电子乘机联。
1.19 「EMD」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指定代理人发行的、应为该客票所记载的旅客发行电子客票或提供服务的电子票证。
1.20 “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承运人授权指定代理人发行的电子化客票旅客联以及电子乘机凭证。
1.21 “旅客凭证”或“旅客联”是指由承运人或承运人授权指定代理人发行的、标明“旅客凭证”或“旅客联”,构成客票一部分的凭证或存根,可作为旅客运输合同书使用。
1.22 “乘机联”是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电子客票时又称为电子乘机联。
1.23 “普通票价”是指设定的销售票价中最高的票价。
如票价管制方法发生变化的,以当时的规定为准。
1.24 “特种票价”是指普通票价以外的其他票价。
特种票价一般低于普通票价,并附有一定的使用限制条件。
1.25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1.26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27 “行李票”是指客票上与运输旅客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由承运人发行的专用于托运行李有关的票联。
1.28 “行李牌识别联”是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发给旅客的凭证。分别有承运人为了识别添付在行李上的凭证以及发给旅客的凭证。
1.29“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照管的行李。
1.30 “非托运行李”是指旅客的托运行李以外,承运人允许带入机舱、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1.31 “电子化客票旅客联”是指被视为电子客票的一部分,记载了行程、客票相关信息和部分运输合同条件以及各项通知,并提供给旅客作为运输合同凭证的文件。
1.32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承运人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时间。
1.33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1.34 “SDR特别提款权”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SDR特别提款权。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金额兑换各国货币,如为诉讼则以最终口头辩论结束之日该货币相当的特别提款权价值,而非诉讼时,则以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额赔偿数额的确定之日,或申报行李价格之日的该货币特别提款权价值作为兑换标准。
1.35 “法国金法郎”是指65.5米克的一千分之九百的纯金分量。法国金法郎可兑换为整数的各国货币。
1.36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1.37 “航班的变更”是指更改正规客票记载或记录的航班。
1.38 “行程等的变更”是指旅客更改所出示正规客票记载的行程、承运人、航班或客票的有效期。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一般规定
除公约承认且本条件明文规定外,本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既不修改公约的任何规定,也不放弃任何权利。除本条件第2条3项另有规定以及仅适用于本公司国内航线运输的条件外,旅客或行李运输遵从根据客票最初乘机凭证开始承运日时有效的本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
2.2旅客的同意
旅客应同意并承认本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
2.3 特别优惠乘机
本条件的部分不适用于特别优惠乘机。
2.4 法律的优先适用
在与公约不相抵触的范围内,本条件适用于与本条件相关的公布票价、费率以及费用所涉及的本公司承担的全部旅客或行李运输。
2.5 本条件的优先适用
除本公司规定另有规定外,如有本条件与本公司其他任何规定相抵触时,则以本条件为优先适用。
2.6 本条件或本公司规定的变更
除适用法律法、法规等禁止以外,本公司有权更改本条件和公司规定,在做更改时,调整相应的时期,以在公司主页公示等适当方式,通知本条件的更改内容。但该变更不适用于在运输开始后的合同条件变更。
2.7
本条件的各条款题目仅为用于方便,而非用于本文的解释。本条件正式文本为英文,其他语言的条件仅用作参考。


第三条 代码共享航班

3.1 本公司与其他承运人签订代码共享合同,可在本公司以外的承运人承运的航班上使用本公司的航班号。
3.2 本公司将在旅客预定客票时告知其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3.3 如有下列情形,应适用于其他承运人承运的运输规则。
(1)根据本条件第8条2项规定,本公司原因导致的路程改变;
(2)第11条规定的乘机手续相关事项;
(3)第12条1项和2项规定的拒绝和限制承运的相关事项。
(4)第13条规定的旅客行李运输限制、行李容许量以及逾重行李费,和承运动物运输的相关事项。
(5)第7条2项第(1)号规定取消订票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客票

4.1 一般规定
(1)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只向持有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
(2)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为每位旅客单独填开客票。
(3)客票不得转让。即便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本公司亦可依规定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运输或者退款,且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无论有权乘机旅客承诺如何,但因拥有该权利的以外之人使用客票,其非法使用造成非法使用者死伤、以及其行李和其他随身物品发生丢失、灭失和损毁或延迟抵达等,本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4)旅客须出示依照本公司规定正式发行的、且用于乘坐的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电子客票为电子化客票旅客联以及身份证明文件),方可有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的客票如属于第12条1项第(5)号~(7)号中任何一项时无权要求乘机。
(5)如客票全部或者部分遗失或残损,以及旅客无法出示包括旅客乘机联、旅客联以及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等的客票,本公司根据旅客的申请,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补开原定航班新客票以替代遗失原客票或者部分客票。除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指定代理人的过失原因以外,遗失或残损客票的补开需收取补开客票手续费。
(a)旅客须提供旅客所搭乘航班的有效客票确已填开的证据,经本公司核实并认可。
(b)旅客须签字同意本公司制定的格式协议,保证赔偿本公司因补开客票而蒙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4.2客票的有效性
(1) 如客票加盖有效印章,在下列各项规定的指定期内,客票上记载的出发机场至到达机场运输有效。各乘机联经定妥航班的座位后,运输方为有效。如乘机联上未注明座位,旅客须提出座位预定申请,本公司可根据当时相应票价的条件以及空座情况接受定座。有效客票须记载有发行场所和发行日。
(2)除本条件以及所适用的票价规定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有效期限如下所示。此外,客票上也并记载其有效期限。
(a)普通票价的客票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始旅行,自首段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包括适用于有效期限不满1年票价的乘机联的客票,其不满1年的有效期限仅适用于该乘机联。
(b)MCO以及EMD的有效期限为填开之日起1年内有效。MCO以及EMD在1年之内不换领机票则为无效。
(C)客票在客票有效期到期日凌晨24时失效。如各乘机联的旅行开始在有效期到期日凌晨24时启用,除本公司规定另有规定外,在有效期到期日后也可以继续使用。
(3) 除本公司规定另有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的,本公司可不另外收取票价,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至有空余座位的本公司最早航班。
(a)本公司取消了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b)本公司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c)本公司未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d)本公司造成旅客错失本公司的衔接航班;
(e)本公司无法提供旅客已定好的座位。
(4)如果旅客在旅途中因患病(不包含怀孕)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时,本公司将按如下方式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需符合旅客支付的票价所适用的本公司规定)。
(a) 旅客持1年有效期客票者,有效期延长至正式医疗诊断书确定的适宜旅行之日。如正式医疗诊断书确定的适宜旅行之日无空座,则延长至从旅行开始地出发、有空座的本公司最早航班。当客票的未使用乘机联上包括中途分程地点时,根据本公司规定,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正式医疗诊断书确定的适宜旅行之日起三个月。遇此种情况,本公司将同样延长与该旅客同行的一名亲属的客票有效期。
(b) 有效期限不满1年的客票不得延长。可根据第9条3项办理退票。
(5) 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本公司可以延长其同行旅客客票的有效期等。如在旅途中旅客的亲属死亡,本公司也可以延长该旅客和其同行旅客客票的有效期等。但此更改须提交正式的死亡证明书,且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证明所列明的死亡之日后45日内。
4.3 票联的顺序和使用
(1)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开始旅行的顺序,使用乘机联的运输。
(2)如国际航线的首张乘机联并未使用,旅客从约定经停地要求开始旅行者,本公司不接受该客票的使用,且该客票失效。


第五条 票价、税款与费用

5.1票价
(1)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票价不包括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
(2)
(a)适用票价是指本公司公布的票价,或是按照本公司规定计算的票价。除适用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票价是适用于客票第一张乘机联上的航班开始运输日、从客票填开日有效的票价,当已收票款与适用票价不符时,应由旅客支付差额或由本公司退还差额。如果旅客要变更航程、航班或者旅行日期,本公司有权根据本公司规定的变更票价。
(b)除本条件或者本公司规定另有规定外,票价应确保旅客使用1个座位。除本公司规定另有规定或者公司特别许可外,1位旅客在机内只可确保1个座位。
(3) 除本公司规定另有规定外,票价仅适用于与该票价相关所公布的航线。如果该票价适用于一条以上的航线,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航线,否则可由本公司确定航线。
5.2税款和费用
(1)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当局或者机场经营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务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的票价和费用之内,旅客须另行交纳。
(2) 本公司将在旅客购买机票时,告知其客票的票价未包含上述(1)的税款和费用。通常税款和费用将分别列明在客票上。如税款和费用在客票售出后发生变更,有可能需要向旅客征收差价,旅客有义务在旅行出发前补足差额。
5.3货币
票价和费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如本公司指定货币,也可以使用公布货币之外的支付货币。另外,本公司保留采用旅客购买客票时所用货币和支付方法办理其退票的权利。旅客使用公布货币之外的其他货币支付时,应按本公司规定确定的兑换率换算后支付。


第六条 定座和购票

6.1 定座要求
(1) 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授权指定代理人记录旅客的航班定座情况。本公司可根据旅客要求,出具预约确认书。
(2)本公司规定含有根据票价的不同,限制或拒绝旅客更改或取消定座的条款。
6.2 购票时限
旅客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手续定座,并在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旅客未在本公司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本公司有权取消该旅客所定座位。
6.3 个人资料
旅客认可其个人相关资料应向本公司提交,或经其代理人提交;同意本公司保留和使用旅客的个人资料,并可在本公司判断必要时,将该资料传送给本公司的有关部门、或出发国、到达国、过境国的其他承运人、或相关服务提供者以及政府部门。旨在用于定座、购票、安排辅助服务,简化办理出入境手续、提供政府部门和方便旅行,以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由。
6.4座位指定
本公司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本公司不能保证提供所有指定的座位。但有权因飞机类型发生变化,而未经事先通知变更保留的座位。出于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本公司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之后。
6.5 本公司取消定座
(1)旅客同时预约2个订单且符合下列内容者,本公司有权根据判断取消旅客已经定妥所有定座或部分定座。
(a)同一乘搭区间和乘搭日;
(b)同一乘搭区间和相近的乘搭日;
(c)同一乘搭日和不同的乘搭区间;
(d)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合理的旅客全部定座内容。
(2) 如旅客未事先通知本公司而未使用已定妥的座位,本公司有权取消该旅客所有已经定妥的后续航程座位,或委托其他承运人取消该旅客定妥的其他承运人承运的后续航程座位。此外。如旅客未事先通知其他承运人而未使用已定妥的其他承运人座位,根据该承运人的要求,本公司有权取消包括后续航程的本公司航班的定座,并可向未使用已定妥座位的旅客收取取消手续费。
(3)如本公司以外承运人的规定要求对定座进行再次确认,而旅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该承运人的运输航程相关定座,本公司有权取消旅客在包含后续运输航程的本公司 的定座。
6.6 定座未搭乘时的手续费
根据本公司规定,本公司有权向旅客收取定座但未搭乘航班的手续费。
6.7 通信费用
除了本公司规定承担外,定座或取消时使用的电话、传真和其他通信方法(网络等)的有关费用均由旅客负担。
6.8 通讯故障等
如因通信设备、线路以及电脑等的故障、以及电话中断等通讯方式故障导致的推迟或无法定座、变更和取消,除本公司的过失外,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7.1 航班时刻
(1) 本公司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按照旅行日有效的时刻运输旅客及其行李。但航班时刻表等载明的航班时刻仅是计划而非保证,也不构成本公司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运输计划有可能未经事先通知而变更。为此造成旅客或其行李未能衔接其他航班,本公司也不承认任何责任。
(2) 本公司有可能未经事先通知,变更本公司承接运输的承运人或机型。
7.2航班延误及航班取消
(1)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公司可未经事先通知,取消、中断、变更、延期或者推迟航班飞行,以及决定是否起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办理未使用客票的退票手续,返还票价以及费用,除此以外本公司对旅客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
(a)本公司遇到不可抗拒的事由(天气条件、天灾、罢工、暴动、骚乱、出入境关闭、战争、敌对行为、动乱或者国际关系的不稳定等不可抗力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此),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以及收到发生的报告,或该事实直接或间接引起延迟,要求,条件,情况或需求;
(b) 本公司无法控制或者不能预见的事实;
(c) 适应法律法规等;
(d) 劳动力、燃油或设备不足以及本公司其他人员的劳动问题。
(2) 如旅客拒绝本公司向其要求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票款,或拒绝支付其行李涉及的费用,本公司有权取消对旅客或其行李的运输、或后续运输的权利。如有已支付的运费和未使用的费用,除根据本条件以及公司规定办理退票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


第八条 变更

8.1自愿变更
“自愿变更”是指在旅行开始前、或旅行开始后尚未到达目的地前,旅客要求更改客票中未使用部分载明的航程、目的地点、航班或者客票有效期(以下称“航程等”)的行为。
(1)自愿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a)旅客须在未到达客票载明的目的地前提出变更要求;
(b)更改航程后的票价和各项费用,应适用于填开客票日时的运输开始之日的票价和各项费用;但如旅客申请变更尚未利用客票的首程国际航线运输区段的乘机联航程等时,应适用于客票变更时的有效票价和各项费用;
(c)改变航程后的票价和各项费用与原票价和各项费用的差额,应当由旅客支付或者由承运人退还;
(d)改变航程后发行的新客票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变更前客票,或者MCO和EMD的有效期限相同。但旅客要求变更未使用客票的旅程时,有效期限以变更机票日为基准计算。
(e)票价附有限制条件的,旅客自愿变更航程的要求应符合该条件的规定。本公司规定,根据票价不同,航程等的变更有限制或禁止条款。
(f)如旅客未经本公司同意而擅自变更运输,本公司将根据旅客的实际旅程计算客票价格。如按照实际旅程计算的客票机票价格与旅客已支付的金额产生差额或者需交纳手续费,旅客须补足差额或支付手续费。同时旅客未使用的相关客票失效。
(2)旅客姓名变更
(a)如旅客申请变更乘机人,按照本条件第9条3项旅客自愿退票的手续办理。
(b)除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指定代理人的过错外,本公司将对变更旅客姓名收取手续费。
8.2非自愿改变航程
(1) 除本条件第7条2项(1)号的规定之外,如本公司取消航班、或者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飞行、或者取消航班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未能提供事先定妥的座位以及造成旅客无法衔接已定妥的本公司航班者,本公司将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按本条件以下处理:
(a)转往搭乘本公司其他有空座的航班;
(b)按照本条件第9条2项非自愿退票办理退票;
(c)上述(a)或 (b)项处理方法中,旅客可以选择的全部方法。
(2)如因其他承运人未按时刻表承运航班、或变更该航班日程,导致搭乘了该航班、准备衔接本公司航班的旅客无法乘坐已定妥本公司座位的航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退票

9.1 本公司将根据本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退还旅客全部或尚未使用航段客票的票。本公司规定,本公司有权根据不同的票价,限制或拒绝办理退票。
(1) 除本项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向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人、或能提供充分证明购买客票的人员办理退款。
(2) 如客票的付款人不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且付款人指定可退票的人时,本公司将把票款退给其指定人。
(3) 旅客申请办理退票手续须填写本公司制定的退款申请单。除客票遗失的情形外,只有在将旅客联、旅客收据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交还给本公司后方可办理退票。
(4) 本公司为提交了旅客乘机联或旅客联、以及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并主张根据第9条1项第(1)号或者第9条1项第(2)号规定自己有权要求退票旅客办理的退票,即为有效的退票,本公司不承担向真正的权利人办理双重退票的责任。
(5) 旅客因病退票
(a)旅客因病退票,须提供正规的诊断证明。
(b)旅客因病退票,有效期限1年的客票者,除所适用的票价规定另有规定外,航班始发前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航班经停站提出,则退还已使用航段的票款和已支付票款的差额。有效期限不满1年的客票按照本条件9.3的规定办理。
(c)患病旅客的同行陪伴人员要求退票,仅限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者免收退票手续费。如出现多位陪同人员,仅免除一位同行人员的退票手续费,其他同行人员要求退票按9.3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6) 旅客死亡退票
(a) 旅客在旅行开始之前或在旅途中死亡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i)购票旅客本人在旅行开始之前或在旅途中死亡者,须有死亡旅客的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盖章有效的死亡证明后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手续费。
(ii)非本人购票的旅客死亡,同样购票人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盖章有效的死亡证明,方可办理退票手续,并免收退票手续费。
(b)旅客死亡退票如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航班经停站提出,则应扣除已使用航段定座舱位对应的票款后,退还余款。且不得超出已支付票款的总额。
(c) 死亡旅客的同行陪伴人员要求退票,仅限与死亡旅客退票手续同时办理者免收退票手续费。如出现多位同行人员,仅免除一位同行人员的退票手续费,其他同行人员要求退票按9.3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d)旅客因未同行的直系亲属死亡提出退票,按9.3自愿退票办理。
9.2 非自愿退票
(1)“非自愿退票”是指如本公司取消航班、或航班延误时间超过合理的范围以上、或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不能提供旅客已定妥的座位、或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的本公司中转航班的后续衔接,以及旅客因12-1.(1)-(3)及(8)或12.-2.(2)其中任何一项规定而被拒绝载运或被迫下机时,因旅客无法利用所持机票而要求的退票。退款金额规定如下:
(a) 客票完全未使用者退还已付的票款;
(b)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按以下规定选择差额高的退还。
(i)从停止地点至客票记载目的地点航段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未使用的单程相当票价(如票价是有来回折扣的话以来回票价的一半计算)。但如果航程开始的票价有折扣的话,将折扣率做为减额计算。
(ii)退还已付票款与已利用的客票航段适用的票价之间的差额。
9.3 自愿退票
(1) 自愿退票是指除9.2规定以外的退票。退款金额规定如下:
(a) 客票完全未使用者,退款额为已支付票价扣除金额;
(b)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额为从已付票价扣减已利用航段适用的票款后,扣除按本公司规定制定的退票手续费后的余额。但不得超过已付票款的总额。
9.4 客票遗失的退款
(1)旅客因遗失全部或部分客票而要求退票,须提供经本公司充分认可的客票遗失证据,支付根据本公司规定制定的手续费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基础上,本公司方可办理退款。
(a) 遗失的全部或部分客票尚未被使用,并未办理退款且未有重新填开(但因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的过失造成该遗失客票已被他人使用、退款或补票者除外);
(b) 申请退票人同意赔偿由于办理该退票,或因事后该遗失的客票被他人冒用或者冒退以及其他被利用,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2) 本公司将承担因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遗失客票或部分客票的责任。
9.5 拒绝退票的权利
(1) 本公司规定,本公司有权拒绝或限制特种机票的退票。
(2) 在客票有效期满30日后申请的退票,本公司不予办理。
(3) 对于作为离境证明向本公司或者政府部门出示的客票,除旅客能够向本公司出示已被允许在该国停留的文件、或充分证明乘坐其他承运人或其他交通工具出境的证据外,本公司有权不予以退票。
(4) 如旅客因根据本条件12.1.4或同条5项的任何规定被拒绝承运或被迫下机,本公司不予以退票。
9.6 货币
本公司保留按照旅客购票时所用币种办理退票的权利。
9.7退票办理者
除本公司规定另有规定外,自愿退票只能由本公司或原售票的授权代理人的办理。
9.8 退款至信用卡或借记卡
以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票款的旅客申请退票,本公司有权将票款退还到旅客购票所用银行卡结算账户。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规定的兑换率,以旅客原支付的币种为基础计算退款额。


第十条 地面交通

除本公司规定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不提供、不承担或安排机场区域内或机场之间或机场到市内的地面交通。除本公司所承运或安排之外,地面交通由其他独立运输业者承担。该运输业者既不是本公司的代理人或使用人,也不应被视为本公司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即便本公司的代表、员工或授权代理人为旅客安排地面交通以资援助,本公司也不对运输业者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责任。如本公司自行为旅客安排地面交通,则该地面交通也适用于包含记载了或被引用的与旅客的客票、行李票以及行李价格相关的决定等本公司规定。即便旅客不利用该地面交通,本公司也不退还部分票价。


第十一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11.1 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不一致。旅客须确认并遵守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本公司始终保留根据各机场规定变更乘机登记截止时间的权利。
11.2旅客应在本公司指定的时刻前(如未特别指定,应在航班始发前充足的时间内)到达本公司的乘机登记处以及登机口,以便办妥所有政府规定的出国手续和乘机手续。
11.3旅客未及时到达本公司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口,或者即便到达,但因出入境后续文书以及其他必要文件不全导致无法旅行者,本公司有权取消该旅客的定座,而不延误该航班。
11.4 因旅客不遵守本条规定而导致自身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11.5 旅客在登机、下机、其他机场以及机内的行动和行李装卸、放置,须遵从本公司员工的指示。


第十二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2.1 拒绝运输等权利
经本公司充分的判断认定属于下列任一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或要求旅客携带行李下机。此外,如符合第12条1项第(3)号(d)或(e)款情形者,为防止该行为的持续发生,除上述措施外,本公司有权采取包括拘留该行为人的必要措施。
(1)为保障安全运行所必须时;
(2)为遵守始发地国、目的地国或者飞越国家等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所必须时;
(3)当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属下列情况之一时:
(a)需要本公司特别关照。
(b)患有重病、重伤或病毒感染,疑似病毒感染。
(c)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适或增加麻烦。
(d)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航空器或财产造成威胁或者危害。
(e)妨碍乘务员执行业务或不顺从指示。
(f)未经本公司同意在机内使用手机、便携式收音机、电子游戏机等电子设备。
(g)在机内抽烟(抽烟指,香烟、电子烟、加热式香烟包括使用其他抽烟器具)。
(4)旅客未支付相应的票价及相关费用、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公司与旅客(或购买客票人)间签订的后付费合同;
(5)旅客出示的客票属下列情况之一:
(a)旅客出示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客票,或不是从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购买的客票
(b)是已挂失或被盗的客票
(c)是伪造的客票
(d)旅客出示的客票不是由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填开或更改的,或者客票已被损毁
(6)旅客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载明的人,本公司有权保管该机票。
(7)旅客未能遵守本条件第4.3款时;
(8)
(a)旅客符合第16.2(1)(b)条款时;
(b)旅客在飞行中销毁其出入境手续文书及其他文件,有可能在过境国寻求非法入境;
(c)本公司为预防非法入境,要求旅客将出入境手续文书或其他必要的文件交由乘务员保管时,旅客不接受该要求;
(9)旅客符合第13.5(3)或(4)条款时;
12.2 承运的限制
(1)需有陪同人的承运
为了旅客的安全,本公司规定如旅客无法自主避难或者旅客无法理解有关安全须知的相关指示时,必须要有监护人陪同的义务。可能需要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且应遵守本公司规定。
(2) 儿童的承运
不满12周岁的儿童或婴儿须在年满18周岁且无身体缺陷或精神障碍的成人陪同下方可乘机。
(3)特殊承运
对从情况、年龄、精神或者身体状况判断,会给自身带来危险或危害的旅客进行承运时,本公司不承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死伤、疾病或致残,以及其恶化或结果的任何责任。
(4)如航空器搭载重量有超过规定载重量可能,本公司有权按照本公司规定限制承运的旅客或其行李。


第十三条 行 李

13.1 免费行李额
在本公司承运的国际运输中实施计重制。每一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分别计算。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成人旅客免费行李额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是指,根据公司规定,对应舱位等级规定的行李额。
(2) 儿童、婴儿的免费行李额
儿童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婴儿无免费行李额。但按儿童票价付费的婴儿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
(3)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其要求,合并计算各自的免费行李额。
(4)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其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相应国际航段的规定办理。
(5)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原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6)儿童、婴儿使用的折叠式婴儿车,携式摇篮或婴儿座椅可免费承运,并不计入免费行李额。残疾人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可享受免费承运,并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13.2 逾重行李
(1)“逾重行李”是指旅客的行李重量,超过对应舱位等级规定行李额的部分。逾重行李应支付逾重行李费。
(2)超过本条件13.1规定的免费托运行李额的旅客行李,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规定的方法收取逾重行李费。
(3)逾重行李费收取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4) 除无事先协议者,本公司有权将逾重行李交由其他航班或其他运送机构运送。
13.3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1) 旅客的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不得有下列物品:
(a) 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比如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关于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则》以及本公司的规定中列明的物品,特别是以下禁运物品:爆炸品、压缩气体、腐蚀性物质、氧化物、放射性或者磁化物、易燃、有毒、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
(b)被出境、入境或所经过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c)本公司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适合运输的物品: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尺寸、形状或者性质,或考虑到包括但不限于飞机机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
(d)活体动物,但本条件13.9款不受此限制。
(e) 枪支、弹药不得作为行李运输,但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在旅客的托运行李中,不得放置易变质或易腐物品、现金、珠宝、贵重金属、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它身份证件或者样品。
(3) 无论是否属于禁运行李,如果旅客在行李中携带本条件13.3.(1)规定物品,适用于本条件中规定的行李运输的费用、责任限度以及其他规定。
13.4 拒绝运输的权利
(1) 本公司有权拒绝载运前条所列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且有权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另外如发现有上述物品,本公司有权拒绝后续航程的载运。
(2)如需运输物品的包装不是能承受按通常方式运输的行李箱或其他容器,本公司有权拒绝载运。
13.5 检查权
(1)旅客需接受官方,机场有关人员,或本公司的保安检查,但官方,机场有关人员或本公司认为不需要时, 不受此限制。
(2)出于安全和安保的需要(包括防止非法劫机、非法管制飞机或破坏飞机行为的发生。)以及其他理由,本公司有权要求旅客本人或有第三方在场情况下对旅客的行李进行以开箱或其他手段检查。即使旅客或第三方不在现场,本公司也可以检查旅客的行李,以便确定旅客是否带有或旅客的行李中是否装有本条件13.3.(1)所列物品。
(3)出于安全和安保的需要(包括防止非法劫机、非法管制飞机或破坏飞机行为的发生。)以及其他理由,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对旅客本人通过在着衣上进行接触检查或用金属检测器进行安全检查。
(4)如旅客不遵守本条件第13.5(2)检查规定,本公司将拒绝承运旅客的行李。
(5)如旅客不遵守本条件第13.5(3)检查规定,本公司将拒绝承运旅客。
(6)如根据本条件13.5(2)或(3)的检查结果,旅客行李中确有本条件13.3.(1)规定的限制禁止物品,本公司拒绝承运该物品,必要时将予以处理。 如果检查或扫描给旅客造成的任何伤害,或X光射线或扫描给旅客的行李造成损坏,除本公司的过失以外,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3.6 托运行李
(1)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a)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b)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旅客应在托运行李的内部和外部均标注旅客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识别标志。
(2)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30公斤,三边之和不能超过203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方可托运。
(3)本条款只适用于办理托运航段有效区间,承运人没有接受旅客托运行李区间,不适用此条款。
(4)除有关法令和公司另有规定外,旅客必须出示本公司承运和其他公司承运的有效机票,本公司按照机票上显示的路线接受托运行李。但是,以下情况公司将不接受托运行李。
(a)运输到超出客票上明列的目的地或客票上没有的航程。
(b)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运输到超出中途经停地点的托运行李,运输到与到达地不同的机场衔接下一段航班转机的托运行李。
(c)与本公司没有签订运输协议的承运人、或者重新装载到与本公司条款不同的承运人的超出装载地点的托运行李。
(d)没有购买航段的旅客的托运行李。
(e)运输到超出旅客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退运行李的地点。
(f)运输到未支付航段的托运行李。
(5)本公司接收旅客交付的托运行李,将为旅客的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6)本公司将尽可能将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输,但如本公司判断难于同机运输,有可能将行李交由其他有余地的本公司航班或其他承运人运输。
(7)声明价值
(a)旅客的托运行李价值超过本条件18.3(2)号(a)以及(b)规定的责任限额,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除本公司另有规定,本公司按旅客办理声明价值中超出限额部分的价值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按超出部分每100美元及其小数点50美分的比例计算。但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2,500美元。
(b)除本公司另有规定,旅客可以在出发地支付到目的地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但如部分运输由与本公司规定声明价值服务不同的其它承运人承运,本公司有权拒绝提供该航程的托运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13.7非托运行李
(1) (a)除有特别规定以外,本公司限定每位旅客可携带的免费行李额度,其重量不能超过7公斤,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况当作托运行李运输时,旅客须按公司规定单独付费。(b)除有特别规定以外,本公司限定每位旅客可携带一件非托运行李(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且各边56×36×23厘米以内)和由旅客携带及保管的随身物品1个进入客舱。(c)旅客的非托运行李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于超重的原因,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则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2)如果旅客的物品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易损坏乐器等), 本公司认为不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旅客须事先通知本公司并得到本公司的许可后,方可带入航空器客舱。此项服务旅客须单独付费。
13.8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1)旅客应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尽快领取旅客的托运行李。如果旅客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领取,本公司将向旅客收取保管费。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从到达之日起7天内无人领取,本公司将处置该行李而不再通知旅客,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只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不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但出示行李票并能以其它方法确定行李的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本公司可向该人交付行李。本公司没有义务确认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是否为领取行李的有正当权益者,本公司将不承担未确认是否是正当权益者导致损失的一切责任。
(3)按照上条规定手续不能交付行李时,如当事人能向本公司充分证明为领取行李的正当权益人,并应公司要求,充分保证赔偿因本公司交付行李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将向其交付该行李。
(4)在不违反法令情况下,或可能的条件下,本公司根据持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的旅客要求,在出发地或预定以外的途经地交付行李托运。在此情况时,本公司并不退还该行李托运费等任何费用。
(5)如持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的旅客未提交书面异议并领取托运行李,除有反证外,则推定为行李情况良好且按承运合同已履行。
13.9 小动物
(1)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鸟或其他玩赏宠物。小动物必须装在合适其特性的坚固容器内,并取得到达国,途经国所需的有效健康证明书、预防接种证明书、入国许可证及其它文件。旅客须事先取得本公司的许可,并遵守本公司规定方可运输。
(2)如本公司承接小动物运输,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属于旅客的免费运输行李额度,应作为逾重行李,旅客按本公司规定交纳运费。
(3)按照本公司规定,作为辅助身体障碍旅客,以陪伴该旅客为目的的导盲犬及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4)旅客应遵守本公司规定,并承担小动物的全部责任。本公司对于小动物固有特性导致的受伤或损失、患病或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0 改变航程或者取消运输
因改变航程等或者运输取消,所发生的逾重行李费及附加费的支付或退还,按追加运费的支付或运费的退还规定执行。但运输已完成部分或全部完成者,本公司不退还附加费。


第十四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14.1 如本公司认定旅客在航空器上的行为符合本条件第12条第1项第(3)号(c)至(g),且本公司将航空器备降目的地以外的情况,为了本公司要求旅客下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旅客承担。
14.2航班禁烟
本公司承运的所有航班禁止吸烟,机上所有区域禁止吸烟以及使用香烟替代品。
14.3 安全带
飞行中和旅客在机上就座时,须全程系好安全带。


第十五条 附加服务安排

15.1 本公司在航班上有偿提供餐食和饮料。
15.2 如本公司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本公司为旅客开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相关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本公司仅作为旅客的代理,本条件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地面服务。


第十六条 行政手续

16.1 遵守法令等规定
旅客须遵守出境、入境或者过境各国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规定和指令。取得出境、对于旅客所涉及的入境或者过境各国所需要的旅行证件和签证以及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本公司代表、工作人员或授权指定代理人以口头、书面或其它方法给与的协助和引导等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对于旅客未能取得相关证件或签证,或者未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等该协助或引导等的结果,本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6.2 旅行证件
(1)
(a) 旅行之前,旅客须向本公司出具出发国、到达国或途径国家的法律、法规等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文件和其它必要文书,并且允许本公司收存旅客的证件复印件。但本公司保留旅客出具的文书并承担运输,并不向旅客保证该文书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
(b) 如旅客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出入境文件及其它必要文书不符合要求,本公司可以拒绝承运。
(2)本公司不承担旅客因不遵守本条规定而遭受损害的任何责任。另外,因旅客未遵守本条规定造成本公司损失,旅客应赔偿本公司的损失。
16.3 拒绝入境
如旅客被途经或到达国拒绝入境,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旅客送返至出境国或其他地点,旅客须支付相关运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本公司有权从旅客已支付给本公司的未利用航程的运费等或本公司保留的旅客资金中,抵扣送返所需的运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同时,本公司对于将旅客运至该拒绝入境或遣返出境地的票款不予退还。
16.4行政机构规则
本公司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本公司合理判断应拒绝运输的旅客不承担任何责任。
16.5 海关检查
如有要求,旅客须接受海关或其它政府官员对托运或非托运行李的检查。本公司对不遵守该规定的旅客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旅客不遵守该规定,造成本公司损失者,旅客应赔偿该损失。
16.6 安全检查
本公司不承担旅客因接受安全检查遭受任何财产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连续承运人

17.1
(1)一本客票或一本客票及其相关而填开的连续客票由多个承运人连续承担的运输,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
(2)即使本公司是客票出票承运人,或是客票或多个承运人承运的相关客票上所指定的首段航程承运人, 除非本条件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并不承担其他承运人所承运的航程的责任。
(3)旅客航程相关的各个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应依据各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


第十八条 损害赔偿责任

18.1对于因运输、或执行其他业务导致旅客死亡或身体障碍,以及旅客或其托运行李的延误、或行李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除公约或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承担的责任列明如下。此外,如旅客有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害应遵从适用法律法规。
(1)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非本公司的过失造成的手提行李损害任何责任。本公司的代表、雇员或授权代理人对旅客给与安放、取下或码放手提行李的协助,仅是一项单纯的服务。本公司仅承担能证明是本公司的代表、雇员或授权代理人过失,导致旅客手提行李遭受损害的责任。
(2) 本公司对因本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旅客不遵从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公司无法管理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概不承担责任。
18.2 适用法令等
(1) 除了不适用公约的国际运输外, 本公司所承运的国际运输适用于该公约关于责任的规定及限制。
(2) 在与本条件前述各项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 公司所有的承运和业务遵从下列各项规定。
(a)适用法令等;
(b)本条件和本公司规定(在本公司营业所和运行的定期航班机场办公室可参阅);
(3) 本公司规定里记载了承运人的正式名称和略称,客票上记载了承运人的略称。根据适用公约,承运人的地址、客票上与承运人的略称同一行记载的出发机场,或预定经停机场(承运人根据需要可以更改该机场)为第一条所定义的地点。
18.3 规定于公约上的赔偿责任限额
(1) 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之外的公约时
(a) 本公司承运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 遵从公约第22条第1项的规定,同意下述各项。
(i)对于公约第17条关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本公司不采用公约第22条第1项所规定的对旅客的责任限额规定。但除 (ii) 规定的情况外, 本公司对该损害赔偿请求,不放弃公约第20条第1款在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等情况下可能的抗辩权。
(ii)对于公约第17条所提及的关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除包括法院认定合适的律师费在内的诉讼费外,凡不超过128,821SDR特别提款权,则本公司不援用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抗弁权。
(b)本规定不影响本公司对于因故意引起损害,造成旅客死亡或身体伤害的人员或者代理其人、或者涉及其人所提起的损害赔偿申请相关的权利。
(2)上述1项以外的国际运输
(a)如为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运输,本公司对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每名旅客1,288SDR特别提款权或等值货币。
(b)除上述(a)项规定外,本公司对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每公斤17SDR特别提款权(250法国金法郎)或等值货币;本公司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每名旅客332SDR特别提款权(5,000法国金法郎)或等值货币。
(c)上述(a)及(b)项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不适用于旅客依照本条件第13条6项第(7)号支付相应费用、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其损害赔偿以该声明价值为限。无论何种情况,本公司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旅客的实际损失额。旅客申请损失赔偿时须证明其损失额。
(3)如适用本条件第18条3项第(2)号(b),本公司对旅客托运行李的部分交付、或造成部分损失,其未交付部分或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以重量为基础按比例额计算,与该托运行李的部分或内装物品的金额无关。
(4)本公司可能拒绝承接本条件规定的非行李的物品。但如果本公司承接了该物品,则其适用于行李金额以及赔偿责任限额,或适用于本公司公布的费率及费用。
18.4
(1)本公司为其他承运人航班的运输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只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本公司仅对本公司航班的运输承担损害责任;且仅对本公司航班的托运行李承担损害责任。在本公司为旅行开始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时,本条件规定,旅客可对该损害申请赔偿。
(2)旅客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由于遵守本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的运输产生的间接损失、或特别损失以及惩罚性损失赔偿,无论本公司是否预知该损失产生与否,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除非本条件有明确规定,本公司保留公约承认的全部抗辩权。对涉及第三加害方全部支付相关的部分或全部,本公司保留申请赔偿的权利。
(4)由于旅客行李中的物品对旅客行李造成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中的物品对其他旅客的行李造成损害或对本公司的财产造成损害,该旅客须赔偿本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5)如因旅客托运行李中的物品固有缺陷或其性质造成旅客行李损害,无论本公司是否已知其在行李内与否,本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6)本条件以及公司规定规定的责任免除或全部限制条款,同样适用于履行自身职务的本公司代表、雇员和代理人,以及将飞机提供本公司用于运输的飞机所有人和履行自身职务的其代表、雇员和代理人。针对本公司代表、雇员以及代理人的可申请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运输条件的限额。


第十九条 申请损害赔偿的时限

19.1 如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害,旅客须在发现之时立即(最迟应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司办事机构提出异议;如托运行李发生延误则须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向本公司办事机构提出异议;如托运行李丢失或灭失则须在应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21日内向本公司办事机构提出异议,否则本公司将不予以赔偿。所有异议均需以书面的形式,并在上述规定期间内提交。如承运为不适用于公约的国际运输,申请损害赔偿的旅客如能提交以下事项证明,则可不提出异议而提起诉讼。
(1)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异议者;
(2)由于本公司方面的行为导致未能提交异议者;
(3)公司已经知道旅客的行李受到损害者。


第二十条 诉讼时限

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应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旅客未对本公司提起责任相关的诉讼,则丧失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即使机票或本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所制定的规定由于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等而无效时,该规定在不与法律法规抵触的范围内仍然有效。即使某条规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项的有效。


第二十二条 修订以及权力放弃

本公司的代表、雇员以及代理人没有变更、修订运输合同或本条件或公司规定的任何条项,以及放弃任何权利的权限。


附则

第1条 生效日期
本运输总条件自2021年11月0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