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日本株式会社 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日本国内)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总则
第3条 客票
第4条 票价

第5条 订票
第6条 航班变更等
第7条 航班计划取消
第8条 退票

第9条 登机手续
第10条 拒绝运送以及限制
第11条 行李
第12条 承运人的责任

第13条 损害赔偿期限
第14条 法规违反条款
第15条 修改以及权利放弃

第1条 定义

1.用语说明

本条件使用下列用语。

「本公司」指春秋航空日本株式会社。其英文名称为SPRING JAPAN Co, Ltd. ,航空公司二字代码为IJ;三字代码为SJO。
「本公司营业所」指本公司所属的市内营业网点,机场办公室以及本公司指定的各个代理店的营业点,以及本公司官方网站。
「适用法律法规」指法律,法规以及各省市官方部门规定的规则,命令,要求以及要素,本公司对于旅客和行李运送所适用的规则。
「承运」依法批准运营的公共航空运输
「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日本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承运人」:指填开客票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依法批准运营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指定代理店」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费,并在本公司的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业务的销售代理人。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非托运行李」指经本公司同意在规定的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体积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进入客舱并负责照管的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旅客」指经本公司同意在飞机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满2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的人。
「日」是指日历日,包含所有周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亦不计算在内。
「目的地」运输协议上规定的最终目的地。从出发地往返时,目的地和出发地为一致。
「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 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客票通常表现为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电子客票」是指本公司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的运输凭证。
「认证码」是指可以证明持有电子客票订票编号之外的本公司规定的认证码。
「航班变更」正规客票内记载的航班发生的更改。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本公司规则」:该运输总条件规定以外关于的旅客和行李的国内航空运输的规则和规定(包含票价,手续费等)。
2.关于标题 本运输总条件中使用的各项标题只做区分标题使用,不用做任何内容的解释。


第2条 总则

1.总条件适用范围

(1)本条件适用于本公司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本公司同意而办理的免费运输。
(2)本公司根据本条件制定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时有效的其他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3)本公司与旅客之间关于该总条件的一部分内容有特别规定时,以特别规定优先,

2.总条件的变更

除适用法律法规等禁止以外,本公司有权更改本运输总条件和公司规定,在做更改时,调整相应的时期,以在公司主页公示等适当方式,通知运输总条件的更改内容。

3.公开

本公司的营业点均必须将本总条件中规定的客票价格,行李收费标准,各种手续费,航班时刻表公开。

4.取得旅客同意

旅客请在同意本公司的总条件(包括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购买。

5.规定标准以及诉讼管辖

(1)本总条件以日本法为基础制定,如本总条件无记载的事项,按照日本法为基准。
(2)对于本总条件发生的纠纷,损害赔偿请求人无论任何人,任何赔偿内容,都归属日本裁判所管辖,诉讼手续按照日本法规定执行。

6.乘务员指令

旅客在登机,落机以及在机场,客舱内的活动,行李的装卸场所等必须按照客舱乘务员的指令执行。

7.语言

本总条件在使用其他语言时,各项内容的解释以日语原文为准。

第3条 客票

1.总则

(1)旅客在未支付票款,各项手续费,各税金的情况,或者没有取得本公司后续付款的许可时,本公司将不会出票或者重新出票。
(2)在搭乘航班时,旅客须出示根据本公司规定出具有效的要乘坐航班适用的旅客本人的认证码或行程单,及本公司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且在登机口旅客本人须出示本公司规定的客票。如旅客未履行上述规定,本公司有权拒绝旅客乘坐航班。
(3)旅客出示的客票属于第10条第1項第7号的情况时,该旅客将被取消搭乘航班资格。

2.客票的转让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除非本公司明知而故意,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本公司依照运输规定及相关作业流程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本公司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3.客票的有效性

(1)客票内必须注明预约航班号,出票日。各电子客票,预约座位的航班为有效客票。
(2)除了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该客票仅限指定航班使用。

4.身份证明

本公司只对行程单或者客票上写明的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4条 票价

1.总则

运价仅适用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运送。机场区域内以及机场至市内的地面,海上等交通不包含在内。

2.票价

(1)本公司所公开的票价或照本公司的规则所算出的票价,除了法令有特别的规定之外,客票出票日为有效票价。
(2)旅客票价以及各种费用的适用条件,均以本公司公布的票价和收费种类为基准。
(3)除去本总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以外,票价为旅客使用一个座位的单价。本总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查外。只限每位旅客确保使用一个座位。

3.航线

本公司规定以外,航线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

4.各种税费以及手续费

根据政府以及机场规定,关于旅客服务,机场设施使用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在客票内。旅客需要另行支付。客票以及各种收费,均包含消费税。

5.货币单位

客票以及手续费,在不违反法令为前提下,本公司指定的货币单位中,客票或者手续费表示的货币单位以外的货币也可用做支付。使用客票或者手续费表示的货币单位以外货币支付时,按照本公司规定的货币兑换率为准。

6.儿童乘客

在满足本公司规定要求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婴儿客票价格申请购买婴儿票。必须有12岁以上乘客陪同并不占座。每名12岁以上旅客只可带领1名婴儿乘坐航班。

7.不正搭乘

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不正搭乘,该旅客适用的航段区间的客票以及手续费,按照乘坐航班的区间设定的最高客票价格以及手续费收取2倍金额。但是,如无法判断乘坐航班区间,则按照该航班的出发地计算。
(1) 未能按照本公司要求出示有效客票。以及无本公司许可乘坐与客票不符航段时。
(2) 故意使用无效客票者
(3) 根据不正使用为支付应该支付的票款以及手续费时。

第5条 预约

1.总则预约是指在支付相应票款,并已经发行的订单号以及客票的旅客。本公司在预约系统内登录的旅客姓名无法变更。按照本公司规定,客票的变更和取消会有所限制。

2.预约的取消

(1) 本公司,如旅客1人同时有2个预约,以及以下情况时,该旅客的预约全部或者一部分将做取消处理
(a) 乘坐航段以及乘坐航班日重叠时
(b) 乘坐航段重叠中,乘坐日十分接近时
(c) 乘坐日重叠,乘坐航段不一致时
(d) 根据本总司规定判断其他旅客预约的无法乘坐航班时
(2)旅客未按照本公司规定在支付时限内未完成相关票款支付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订单并保留拒绝该旅客乘坐航班的权利。旅客未提前联系,而没有乘坐航班时,除总条件特别规定外,将不于退还票款和变更航班。

3.选座

(1) 本公司在选定座位时,按照本公司规定的征收选座费用
(2) 如本公司在运行航班中,调整机型时,会发生座位变动的情况。如变动后的座位无法满足旅客指定的座位时,可退还该旅客的选座费,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3) 即使已经选定座位,受到第7条第2项第1号内规定的原因,引起的航班调整变动,取消,延误发生时,本公司对于选定的座位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a)签转可以乘坐的本公司航班时,提供相同座位。
(b)签转可以乘坐的本公司航班时,提供同等价值的座位。
(c)签转可以乘坐的本公司航班时,提供随机座位。

4.机内销售品

(1)机内销售品以及机内服务,由于受到库存和人数限制,有时将无法提供。该机内销售品以及服务购买后,不可退换和倒卖。
(2)本公司有权在无通知的前提下,更改机内销售品以及机内服务内容,有权保留该机内销售品以及机内服务内容变更的权利。
(3)机内销售品以及机内服务的定价和优惠率,均以购买时的价格为准。

5.机内餐

(1)机内餐菜单会根据季节变化。食物中包含豆制品,坚果类,毂类等容易引起过敏的食品。如由于机内饮食引起的过敏等症状,在无法证明为本公司直接责任时,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舱餐食受到搭载数量和人数的影响,有不能提供服务的情况。在机内购买后,不可退换和倒卖。
(3)本公司有权在无提前通知进行机内餐食价格调整并有根据该机内餐食的食材等,进货环境以及机内环境的情况,使用替代物品变更的权利。
(4)机内餐食的价格以及优惠,以购买时的价格为准。

6.通讯费

在进行预约以及取消时,所使用的电话,传真等其他通信方式(网络等)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照规定需要负担的部分以外,均由旅客自行负担。

7.个人信息

关于旅客信息,是为了提供运送,附加服务,政府机关以及旅行中的方便,本公司需要确认的内容。旅客以及代理人提供给本公司,有本公司保管,并同意在必要时由本公司提交给本公司的营业点,其他承运人,服务提供方,官方机关等部门。

8.通讯不良等

由于通讯器材,回线以及电脑等出现的故障,电话不能使用等通讯方式受到影响时引起的航班预约,变动以及取消不可顺利进行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6条 航班变更等

1.自愿变更

(1) 按照本公司规定,旅客自愿申请航班变更根据客票规则有限制和不可变更的情况
(2) 航班变更时,变更后的航班客票价格如高于原客票价格,将需要支付差额。
(3) 航班变更时,需要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支付相应变更手续费。该变更手续费无法退还。
(4) 客票变更后所适用的票价以及手续费,以客票变更时的有效票价和手续费为准。
(5) 关于订单取消的时限以及预约后立即取消的手续费,同样适用于旅客变更后的航班。

2.非自愿变更

(1) 非旅客自愿除第7条第2项第1号规定事由以外,本公司在取消航班,无正当理由无法按照预定航班运送旅客到达目的地,或者无法提供预约航班的座位时,除本公司规定以外,本公司按照旅客选择,提供以下对应措施:
(a) 根据航班座位情况,安排最早后续航班或者本公司其他航班,在不追加费用同时,按照订单里的行程运送旅客以及行李。必要时,延长旅客订单有效期限。
(b) 按照第8条第4项的规定,由于本公司原因,退还旅客相关费用。
(2) 其他承运人在连接本公司航班时,没有按照原航班计划运行,或者航班时刻发生变动,导致旅客无法乘坐本公司航班的情况发生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不可抗拒外力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变更等

根据本公司第7条第2项第1号规定,本公司取消航班,无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航班计划运行,造成旅客无法到达目的地,预约的航班无法提供座位时,除本公司特别规定以外,本公司提供以下(a),(b)供旅客选择:
(a) 根据航班座位情况,安排最早后续航班或者本公司其他航班,在不追加费用同时,按照订单里的行程运送旅客以及行李。必要时,延长旅客订单有效期限。
(b) 按照第8条第5项规定,进行退款处理。

第7条 航班计划取消

1.航班计划

1,本公司在合理范围内,努力保证按照航班计划运送旅客以及行李在订单有效日期内运送。但是航班时刻表只是预定计划,并不代表一部分运送协议的内容。运行计划有在无通告前提下发生变更的情况。由于计划变更,引起的旅客无法连接乘坐其他公司航班, 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2.取消

(1) 本公司由于以下原因在无通告前提下,发生的取消,停止,迂回,延期或者延误,是否起飞降落等决定发生时,本公司根据总条件以及规定,对航班变更或者客票未使用部分的运价和手续费允许退款,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a) 本公司不能控制的事件(天气,天灾地变,罢工,暴动,骚乱,机场关闭,战争,敌对行为,动乱以及国际关系不稳定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现实中发生,可能发生的事实,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延误,要求,条件,事态等因素
(b) 本公司预测,预估以及不能预知的事实。
(c) 相关法令规定
(d) 劳动力,燃料或者设备不足以及本公司其他劳动问题
(2) 如旅客拒绝支付客票票款含只支付一部分票款,以及拒付行李费用,本公司有权利取消该旅客的订单以及行李运输,已经支付的票款以及未使用的部分的手续费按照本公司规定进行退款以外,其他责任与本公司无关。

第8条 退票

1.总则

(1) 本条第4项所规定的客票以及一部分未使用的情况时,本公司对该未使用的客票,按照总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可以按照支付时的货币单位进行退款。
(2) 本条第4项规定的本公司原因以外,客票以及一部分未使用的客票,按照原则对未使用的客票,已经支付的票款,费用以及手续费不可退款。但是,符合本条第3项以及第5项规定是,以同条项为准执行。

2.退款受取人

除本公司特别规定以外,本公司只对客票内记载旅客以及可以出示证明为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退款。

3.自愿退票

(1) 本条第4项规定的由于本公司原因引起以及本条第5项规定的不可抗拒原因引起退票的情况以外,按照本公司规定以及以下的(a)或者(b)按照购买客票是的货币单位进行退票对应:
(a) 客票完全没有使用时,已经支付的票款扣除本公司规定的退票手续费后,进行退款。
(b) 如客票已经使用一部分,则按照支付的客票价格扣除已经使用部分的客票价格和退票手续费后进行退款
(2) 旅客由于疾病等原因造成无法乘坐航班时,在提交有效诊断证明前提下,本公司对旅客未使用客票进行全额退款。本号的情况,如果该旅客有同行人员(以下简称同行者)可以允许1名按照免除退票手续费来进行退票。但,该规定的退票手续,必须在航班起飞前提交的申请。

4.非自愿退票

非自愿退票是指非旅客原因并在第7条第2项第1号规定事由以外,本公司取消航班或者无正当理由无法按照预定计划执行航班,造成旅客无法到达目的地,无法乘坐已经预约的航班时,或者按照第10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b)及第9号的规定无法乘坐航班或者被迫下机的情况时,该旅客的客票由于不能提供运输,可以进行退票。退票额是指除本公司特别规定以外,已经支付的票款。

5.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退票

本公司根据第7条第2项第1号规定,本公司取消航班或者无正当理由无法按照预定计划执行航班,造成旅客无法到达目的地,无法乘坐已经预约的航班时,旅客选择第6条第3项(b)的基础上选择退票时,退票额是指除本公司特别规定以外,已经支付的票款

6.退款不可的情况

(1) 本总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以外,本条第3项第1号至第2号规定的退票规定,在本公司规定时限内,本条第4项以及第5项规定的退款申请超过30天以上,本公司有权拒绝退款。
(2) 本公司,如旅客属于第10条第1项第3号(d)至(g)以及同条项第4号至第8号中规定的情况,造成的无法乘坐航班或者被迫下机时,无法退款。

第9条 办理登机手续

旅客应在本公司指定的时刻前到达本公司的乘机登记处以及登机口。
旅客未及时到达本公司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口,或者即便到达,但因乘机必要文件不全导致无法旅行者,本公司有权取消该旅客的定座,而不延误该航班。
因旅客不遵守本条规定而导致自身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10条 拒绝运送以及限制

1.拒绝运送等

经本公司充分的判断认定属于下列任一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或要求旅客携带行李下机。
此外,如符合本条第3号(d)或(e)款情形者,为防止该行为的持续发生,除上述措施外,本公司有权采取包括拘留该行为人的必要措施。
(1) 为了保障航班安全的情况
(2) 根据法令或者政府要求的情况
(3)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属下列情况之一时:
(a)需要本公司特别关照。
(b)重伤重病患者及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
(c)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适或增加麻烦。
(d)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航空器或财产造成威胁或者危害。
(e)妨碍乘务员执行业务或不顺从指示。
(f)未经本公司同意在机内使用手机、便携式收音机、电子游戏机等电子设备。
(g)在机内抽烟(抽烟指,卷烟、电子烟、加热式香烟包括使用其他抽烟器具)。
(4)该旅客属于第11条第2项第5号规定
(5)该旅客有在机舱内引起问题的前科,根据本公司判断本次乘坐航班有可能会出现相同问题
(6) 该旅客为支付应付票款,手续费,各种税金以及未履行与本公司(或者客票购买者)之间协议
(7)旅客所使用的客票为非法所得,发行客票的承运人或者指定代理店以外购买或者伪造
(8)客票出示人,无法证明该客票记载的姓名为本人
(9)儿童或者婴儿无12岁以上同行者陪同

2.运送附带条件

请根据旅客年龄,精神状态,身体情况是否能够乘坐航班进行判断,如引起自身或者有危害产生的旅客在乘坐航班时,由于年龄,精神状态,身体情况引起死伤,疾病或者功能障碍以及病情恶化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运送限制

(1) 婴儿,儿童,身心障碍者,孕妇以及病人在运送时,按照本公司规定并且必须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2) 超出航空飞行器允许搭载的重量时,按照本公司规定对旅客以及 行李进行限制
(3) 本公司为了保障紧急情况时,确保对旅客能够实施援助,以下条件的旅客,不可使用紧急出口的座位,本公司有权变动调整该旅客座位
(a)未满15岁者
(b)由于身体健康等理由,紧急逃生时会产生影响,以及帮助其他旅客逃生时,会影响自身健康者
(c)不能理解本公司规定的逃生方法或者无法理解客舱乘务员指令者
(d)不同意帮助其他旅客逃生者

4.禁烟

本公司承运的所有航班禁止吸烟,机上所有区域禁止吸烟以及使用香烟替代品。

第11条 行李

1.行李限制

(1) 行李涉及下列情况时,本公司不予运输。
(a) 不符合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行李所定义的物品。
(b) 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
(c) 根据重量、尺寸、形状或根据易碎、易变质、易腐品等性质、被本公司片判断不适于运输的物品
(d) 小动物。以辅助特殊乘客为目的的犬类(导盲犬、助听犬,以下统称为“辅助犬”),根据本公司规定可以运输。运输过程中,由辅助犬固有性质所引起的患病、受伤和死亡,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e) 枪支弹药刀剑利器等。本公司规则中另作规定的情况除外。
(f) 爆炸品、可燃及非可燃性气体(喷漆、储气瓶、打火机用燃气等)、冷冻气体(潜水用氧气气缸、液化氮气)、可燃性液体(油漆、稀释剂、溶剂)、可燃性固体(火柴、打火机等)、有机过氧化物(树脂等)、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病毒、细菌等)、放射性物质(镭等)、腐蚀性材料(酸、碱、水银、体温计、温度计等)、磁性物质、氧化催化物质(漂白剂等)。
(2) 对于前述禁止运输的物品,本公司可以明确拒绝以及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另外,一旦发现此类物品,本公司可以拒绝继续运输该物品的剩余行程。
(3) 易碎、易变质、易腐品、货币、宝石类、贵金属、有价证券、其他高价证券、文件、护照等出行必备身份证明材料、或样本件等,本公司不予运输。
(4) 对于通常予以承运的行李箱等耐运容器,在没有适当捆扎包裹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拒绝按托运行李运输该物品。
(5) 对于通常予以承运的行李箱等耐运容器,在有适当捆扎包裹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接受将乐器作为托运行李。但是,在此情况下,如发生非本公司原因造成的物品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无论行李是否为禁运物品,该物品被运输时均适用《运输总条件》中的运价、权责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保安检查

(1)旅客需接受本公司指定的保安检查。但公司认为不需要时, 不受此限制。
(2)鉴于航空安全(如防止非法劫持、管理、破环飞机等行为)及相关原因,本公司将寻求乘客或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过打开行李及其它方式对行李进行检查。
乘客本人或第三人不在场时,本公司如需确认旅客所持行李是否包括,针对上一条第1号列出的禁止限制品,也可对行李进行检查。
(3)鉴于航空安全(如防止非法劫持、管理、破环飞机等行为)及相关原因,本公司可使用金属探测器等,对乘客的衣服鞋帽等物品的表面进行接触及检查。
(4)如旅客不遵守本条件第2号的检查规定,本公司将拒绝承运旅客的行李。
(5)如旅客不遵守本条件第3号的检查规定,本公司将拒绝承运旅客。
(6)如根据本条件第2号或第3的检查结果,当发现上一条列出的禁止限制品时,本公司可拒绝运输该物品,并可对该物品进行适当处理。

3.免费行李额

在本公司承运的国际运输中实施计重制。每一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分别计算。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成人旅客免费行李额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是指,根据公司规定,对应舱位等级规定的行李额。
(2)儿童、婴儿的免费行李额
儿童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3)如发生行程变更时,适用于旅客最初购买客票所对应舱位等级规定的行李额。

4.托运行李

(1)每位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是指,根据公司规定,对应舱位等级规定的行李额。
(2)乘客支付的运价包含免费托运行李额、或根据本公司规定已支付行李费用、以及本《运输总条件》规定的其他可允许情况下,本公司接受对该乘客的行李进行托运。
(3)对于承运人不予以托运行李的航段,乘客的行李委托权不适用于本《运输总条件》之相关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公司另作规定的情况除外,根据本条第2项,本公司接受托运行李是指,乘客出示本公司运营航线之有效机票凭证,并根据该机票凭证所提示的航线,在本公司规定的有效时间范围内,于本公司机场柜台提出,作为托运行李受理操作。但是,下列情况的行李本公司不予受理。
(a) 机票所示目的地的以远点,或机票所示以外的航线。
(b) 除本公司另作规定的场合外,对于中途降落地以远点的运输,以及从非到达地机场出发转接后续航班时其换乘地以远点的运输。
(c) 乘客没有订座的航段。
(d) 乘客要求取回部分或全部行李所在地以原点的运输。
(e) 乘客未支付相关费用的航段。
(5)乘客托运行李时,本公司将按行李个数配发行李托运凭证。
(6)正常情况下,本公司会尽力保障乘客与其托运行李的同时运输。但特殊情况下,经过判断本公司可通过载量充足的其他航班或其他运输公司对托运行李进行运输。
(7)本公司承运托运行李时,托运行李容量须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行李长、宽、高以及三边长度之和(下称“三边之和”)不得超过203厘米。
(8)婴儿及儿童使用的折叠式婴儿车、摇篮、婴儿座椅,每位婴儿或儿童仅限一个,不算作托运行李容量之内,本公司对此予以免费运输。
(9)行走困难或无法行走者使用的轮椅、行走辅助工具,每位乘客仅限一个,不算作托运行李容量之内,本公司对此予以免费运输。

5.非托运行李

(1)除有特别规定以外,本公司规定每位旅客可免费携带非托运行李额为7公斤以内。
超过免费非托运行李额的行李,不能办理行李运输。如有特殊情况公司允许办理托运时,将根据本公司规定的方法收取行李费。
(2)除有特别规定以外,本公司规定每位旅客可携带的非托运行李是指,旅客携带及保管的公司规定的1个随身行李,及公司规定的物品
, 必须能够放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者航空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且各边56×36×23厘米以内)的1个行李
(3)旅客的非托运行李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则应当作为非托运行李携带进入客舱。
除特别允许带进机舱的物品外,乘客可以带入机舱的物品指,乘客携带的随身物品1个,以及机舱行李架或乘客座位前排座椅下方空间可以容纳物品,
物品三边之和在115厘米以内(56cm×26cm×23cm以内)且重量在7公斤以内,数量为一个(包括通过安全检查后购买的免税品)。
但是,即使满足上述条件时,在本公司判断行李或将影响客舱安全的情况下,则不得带入机舱。

6.逾重行李

(1)“逾重行李”是指旅客的行李重量,超过对应舱位等级规定行李额的部分。逾重行李应支付逾重行李费。
(2)超过本条件第3条第1号规定的免费托运行李额的旅客行李,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规定的方法收取逾重行李费。

7.航班变更及航班取消情况下逾重行李费用

航班变更或航班取消时的逾重行李费用的支付或退款,适用于追加费用的支付、退款之相关规定。

8.行李的接受及交付

(1) 接受托运行李时本公司会对行李持有人配发行李牌,本公司仅对行李牌的持有人交还行李。当申请交还行李者未能出示行李牌时,本公司可按特定场合办法向乘客交还行李。本公司没有义务对行李牌所有人是否为该行李的合法所有者进行确认。因未确认行李牌持有人是否为该行李合法所有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按上述规定手续无法交还行李时,本公司将对被交还人是否为该行李的合法所有人进行充分确认,当被要求交还且该行李的确尚未被交还时,经认定由此可能引发的赔偿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时,本公司将交还该行李。
(3) 交还行李时,乘客未提出任何书面质疑并接受托运行李及其他物品时,若无任何反证,该托运行李及物品即被视为状态良好、且在遵守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予以交还的。
(4) 托运行李到达后7天仍未被领取的,本公司可对该行李进行适当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及费用由乘客承担。

第12条 承运人的责任

1. 适用法规等

本公司履行的全部运输及相关业务遵守如下规定。
(1) 适用法规等
(2) 本《运输总条件》及本公司规定(相关内容可在本公司各营业部及执飞航线相关机场办事处查阅)

2. 责任限制
(1) 由本公司运输或相关业务引起的乘客死亡或受伤、乘客本人或行李的延迟、行李的丢失或损坏(以下称为“损坏”),适用法规等特别规定的除外,相关本公司责任限度如下。但是,由乘客本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的遵照适用法规处理。
(a) 在航班机舱内及航班起降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和事件引发的乘客死亡、受伤及身体残疾之相关赔偿,本公司承担责任。
(b) 在本公司管理期间,由于事故或事件造成的托运行李及其他物品的破损、丢失、消失及毁坏之相关赔偿,本公司承担责任。
(c) 上述(a)、(b)的赔偿,证明本公司及处理人(此处指受雇人、代理人、承包人等辅助执行人)为防止损坏采取了必要措施或无法采取相关措施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d) 手提行李及乘客携带、穿着物品的破损、丢失、消失及毁坏之相关赔偿,证明本公司或处理人的过失导致的,本公司承担责任。
(e) 按法规及官方要求、航空安全要求(含为防止非法劫持、管理、破环飞机等行为)、极端天气、不可抗力、争端、骚扰、动乱、战争、其他任何不在本公司控制范围之内的是由引起的,无法提前通知的航班时刻变更、停航、取消、出发地及目的地变更、紧急着陆、限制乘客搭乘、行李的全部或部分卸载等情况,由此引发的赔偿,除上述(a)~(d)外,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2) 托运行李等本公司托管物品的破损、丢失、消失及毁坏,由该物品固有缺陷、品质、瑕疵等原因引起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3) 证明因乘客故意或过失造成,或与此关联的,针对此故意或过失所造成赔偿的关联程度,本公司可免除该乘客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4) 乘客故意或过失、或乘客未能遵守本《运输总条件》或相关规定,对本公司造成损害的,该乘客必须对本公司进行赔偿。
(5) 本公司对于行李运输的责任指,对每位乘客赔偿金额不超过150,000日元。同时,本公司对于该行李的赔偿不超过该行李的实际金额。
(6) 由本公司或处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前一项规定的责任限度。但是必须证明,损害原因是由处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是处理人在履行自己的业务职责过程中造成的。
(7) 证明是本公司处理人在履行自己的业务职责过程中造成的,关于本《运输总条件》规定的损害,该处理人可引用本《运输总条件》及相关规定中关于本公司责任解除或限制相关的一切规定。


第13条 损害赔偿申请期限

行李损坏,自交付之日起3日内;延误、丢失及消失,自行李交付之日(延误时)或应该交付之日(丢失或消失)起21日内,有权就收行李者如未向本公司提出异议,则本公司对相关损害赔偿一概不予认可。任何异议,必须在上述时间期限内有书面形式提出。损害赔偿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提出证明时,如果没有通过书面材料提出异议,可提起诉讼。
(1) 有正当理由导致无法通知。
(2) 本公司方面原因导致未能通知。
(3) 本公司了解乘客行李损害相关事宜。


第14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

机票、本总条件、本公司规则等相关规定如果因违反适用法令法规而无效时,该无效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不受影响,在该无效规定外可行的范围内仍然有效。


第15条 修改及权利放弃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从业人员、代理人无权变更、修改或者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附则

1. 适用日期
本《运输总条件》于2021年11月01日开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