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总则 第3条 客票 第4条 票价 |
第5条 订票 第6条 航班变更等 第7条 航班计划取消 第8条 退票 |
第9条 登机手续 第10条 拒绝运送以及限制 第11条 行李 第12条 承运人的责任 |
第13条 损害赔偿期限 第14条 法规违反条款 第15条 修改以及权利放弃 |
1.用语说明
本条件使用下列用语。
「本公司」指春秋航空日本株式会社。其英文名称为SPRING JAPAN Co, Ltd. ,航空公司二字代码为IJ;三字代码为SJO。
「本公司营业所」指本公司所属的市内营业网点,机场办公室以及本公司指定的各个代理店的营业点,以及本公司官方网站。
「适用法律法规」指法律,法规以及各省市官方部门规定的规则,命令,要求以及要素,本公司对于旅客和行李运送所适用的规则。
「承运」依法批准运营的公共航空运输
「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日本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承运人」:指填开客票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依法批准运营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指定代理店」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费,并在本公司的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业务的销售代理人。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非托运行李」指经本公司同意在规定的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体积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进入客舱并负责照管的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旅客」指经本公司同意在飞机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满2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的人。
「日」是指日历日,包含所有周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亦不计算在内。
「目的地」运输协议上规定的最终目的地。从出发地往返时,目的地和出发地为一致。
「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 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客票通常表现为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电子客票」是指本公司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的运输凭证。
「认证码」是指可以证明持有电子客票订票编号之外的本公司规定的认证码。
「航班变更」正规客票内记载的航班发生的更改。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本公司规则」:该运输总条件规定以外关于的旅客和行李的国内航空运输的规则和规定(包含票价,手续费等)。
2.关于标题
本运输总条件中使用的各项标题只做区分标题使用,不用做任何内容的解释。
1.总条件适用范围
(1)本条件适用于本公司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本公司同意而办理的免费运输。2.总条件的变更
除适用法律法规等禁止以外,本公司有权更改本运输总条件和公司规定,在做更改时,调整相应的时期,以在公司主页公示等适当方式,通知运输总条件的更改内容。3.公开
本公司的营业点均必须将本总条件中规定的客票价格,行李收费标准,各种手续费,航班时刻表公开。4.取得旅客同意
旅客请在同意本公司的总条件(包括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购买。5.规定标准以及诉讼管辖
(1)本总条件以日本法为基础制定,如本总条件无记载的事项,按照日本法为基准。6.乘务员指令
旅客在登机,落机以及在机场,客舱内的活动,行李的装卸场所等必须按照客舱乘务员的指令执行。7.语言
本总条件在使用其他语言时,各项内容的解释以日语原文为准。1.总则
(1)旅客在未支付票款,各项手续费,各税金的情况,或者没有取得本公司后续付款的许可时,本公司将不会出票或者重新出票。2.客票的转让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除非本公司明知而故意,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本公司依照运输规定及相关作业流程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本公司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3.客票的有效性
(1)客票内必须注明预约航班号,出票日。各电子客票,预约座位的航班为有效客票。4.身份证明
本公司只对行程单或者客票上写明的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总则
运价仅适用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运送。机场区域内以及机场至市内的地面,海上等交通不包含在内。2.票价
(1)本公司所公开的票价或照本公司的规则所算出的票价,除了法令有特别的规定之外,客票出票日为有效票价。3.航线
本公司规定以外,航线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4.各种税费以及手续费
根据政府以及机场规定,关于旅客服务,机场设施使用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在客票内。旅客需要另行支付。客票以及各种收费,均包含消费税。5.货币单位
客票以及手续费,在不违反法令为前提下,本公司指定的货币单位中,客票或者手续费表示的货币单位以外的货币也可用做支付。使用客票或者手续费表示的货币单位以外货币支付时,按照本公司规定的货币兑换率为准。6.儿童乘客
在满足本公司规定要求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婴儿客票价格申请购买婴儿票。必须有12岁以上乘客陪同并不占座。每名12岁以上旅客只可带领1名婴儿乘坐航班。7.不正搭乘
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不正搭乘,该旅客适用的航段区间的客票以及手续费,按照乘坐航班的区间设定的最高客票价格以及手续费收取2倍金额。但是,如无法判断乘坐航班区间,则按照该航班的出发地计算。1.总则预约是指在支付相应票款,并已经发行的订单号以及客票的旅客。本公司在预约系统内登录的旅客姓名无法变更。按照本公司规定,客票的变更和取消会有所限制。
2.预约的取消
(1) 本公司,如旅客1人同时有2个预约,以及以下情况时,该旅客的预约全部或者一部分将做取消处理3.选座
(1) 本公司在选定座位时,按照本公司规定的征收选座费用4.机内销售品
(1)机内销售品以及机内服务,由于受到库存和人数限制,有时将无法提供。该机内销售品以及服务购买后,不可退换和倒卖。5.机内餐
(1)机内餐菜单会根据季节变化。食物中包含豆制品,坚果类,毂类等容易引起过敏的食品。如由于机内饮食引起的过敏等症状,在无法证明为本公司直接责任时,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6.通讯费
在进行预约以及取消时,所使用的电话,传真等其他通信方式(网络等)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照规定需要负担的部分以外,均由旅客自行负担。7.个人信息
关于旅客信息,是为了提供运送,附加服务,政府机关以及旅行中的方便,本公司需要确认的内容。旅客以及代理人提供给本公司,有本公司保管,并同意在必要时由本公司提交给本公司的营业点,其他承运人,服务提供方,官方机关等部门。8.通讯不良等
由于通讯器材,回线以及电脑等出现的故障,电话不能使用等通讯方式受到影响时引起的航班预约,变动以及取消不可顺利进行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1.自愿变更
(1) 按照本公司规定,旅客自愿申请航班变更根据客票规则有限制和不可变更的情况2.非自愿变更
(1) 非旅客自愿除第7条第2项第1号规定事由以外,本公司在取消航班,无正当理由无法按照预定航班运送旅客到达目的地,或者无法提供预约航班的座位时,除本公司规定以外,本公司按照旅客选择,提供以下对应措施:3.不可抗拒外力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变更等
根据本公司第7条第2项第1号规定,本公司取消航班,无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航班计划运行,造成旅客无法到达目的地,预约的航班无法提供座位时,除本公司特别规定以外,本公司提供以下(a),(b)供旅客选择:1.航班计划
1,本公司在合理范围内,努力保证按照航班计划运送旅客以及行李在订单有效日期内运送。但是航班时刻表只是预定计划,并不代表一部分运送协议的内容。运行计划有在无通告前提下发生变更的情况。由于计划变更,引起的旅客无法连接乘坐其他公司航班, 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2.取消
(1) 本公司由于以下原因在无通告前提下,发生的取消,停止,迂回,延期或者延误,是否起飞降落等决定发生时,本公司根据总条件以及规定,对航班变更或者客票未使用部分的运价和手续费允许退款,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1.总则
(1) 本条第4项所规定的客票以及一部分未使用的情况时,本公司对该未使用的客票,按照总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可以按照支付时的货币单位进行退款。2.退款受取人
除本公司特别规定以外,本公司只对客票内记载旅客以及可以出示证明为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退款。3.自愿退票
(1) 本条第4项规定的由于本公司原因引起以及本条第5项规定的不可抗拒原因引起退票的情况以外,按照本公司规定以及以下的(a)或者(b)按照购买客票是的货币单位进行退票对应:4.非自愿退票
非自愿退票是指非旅客原因并在第7条第2项第1号规定事由以外,本公司取消航班或者无正当理由无法按照预定计划执行航班,造成旅客无法到达目的地,无法乘坐已经预约的航班时,或者按照第10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b)及第9号的规定无法乘坐航班或者被迫下机的情况时,该旅客的客票由于不能提供运输,可以进行退票。退票额是指除本公司特别规定以外,已经支付的票款。5.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退票
本公司根据第7条第2项第1号规定,本公司取消航班或者无正当理由无法按照预定计划执行航班,造成旅客无法到达目的地,无法乘坐已经预约的航班时,旅客选择第6条第3项(b)的基础上选择退票时,退票额是指除本公司特别规定以外,已经支付的票款6.退款不可的情况
(1) 本总条件以及本公司规定以外,本条第3项第1号至第2号规定的退票规定,在本公司规定时限内,本条第4项以及第5项规定的退款申请超过30天以上,本公司有权拒绝退款。
旅客应在本公司指定的时刻前到达本公司的乘机登记处以及登机口。
旅客未及时到达本公司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口,或者即便到达,但因乘机必要文件不全导致无法旅行者,本公司有权取消该旅客的定座,而不延误该航班。
因旅客不遵守本条规定而导致自身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1.拒绝运送等
经本公司充分的判断认定属于下列任一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或要求旅客携带行李下机。2.运送附带条件
请根据旅客年龄,精神状态,身体情况是否能够乘坐航班进行判断,如引起自身或者有危害产生的旅客在乘坐航班时,由于年龄,精神状态,身体情况引起死伤,疾病或者功能障碍以及病情恶化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运送限制
(1) 婴儿,儿童,身心障碍者,孕妇以及病人在运送时,按照本公司规定并且必须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4.禁烟
本公司承运的所有航班禁止吸烟,机上所有区域禁止吸烟以及使用香烟替代品。1.行李限制
(1) 行李涉及下列情况时,本公司不予运输。2.保安检查
(1)旅客需接受本公司指定的保安检查。但公司认为不需要时, 不受此限制。3.免费行李额
在本公司承运的国际运输中实施计重制。每一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分别计算。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4.托运行李
(1)每位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是指,根据公司规定,对应舱位等级规定的行李额。5.非托运行李
(1)除有特别规定以外,本公司规定每位旅客可免费携带非托运行李额为7公斤以内。6.逾重行李
(1)“逾重行李”是指旅客的行李重量,超过对应舱位等级规定行李额的部分。逾重行李应支付逾重行李费。7.航班变更及航班取消情况下逾重行李费用
航班变更或航班取消时的逾重行李费用的支付或退款,适用于追加费用的支付、退款之相关规定。8.行李的接受及交付
(1) 接受托运行李时本公司会对行李持有人配发行李牌,本公司仅对行李牌的持有人交还行李。当申请交还行李者未能出示行李牌时,本公司可按特定场合办法向乘客交还行李。本公司没有义务对行李牌所有人是否为该行李的合法所有者进行确认。因未确认行李牌持有人是否为该行李合法所有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1. 适用法规等
本公司履行的全部运输及相关业务遵守如下规定。2. 责任限制
(1) 由本公司运输或相关业务引起的乘客死亡或受伤、乘客本人或行李的延迟、行李的丢失或损坏(以下称为“损坏”),适用法规等特别规定的除外,相关本公司责任限度如下。但是,由乘客本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的遵照适用法规处理。
(a) 在航班机舱内及航班起降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和事件引发的乘客死亡、受伤及身体残疾之相关赔偿,本公司承担责任。
(b) 在本公司管理期间,由于事故或事件造成的托运行李及其他物品的破损、丢失、消失及毁坏之相关赔偿,本公司承担责任。
(c) 上述(a)、(b)的赔偿,证明本公司及处理人(此处指受雇人、代理人、承包人等辅助执行人)为防止损坏采取了必要措施或无法采取相关措施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d) 手提行李及乘客携带、穿着物品的破损、丢失、消失及毁坏之相关赔偿,证明本公司或处理人的过失导致的,本公司承担责任。
(e) 按法规及官方要求、航空安全要求(含为防止非法劫持、管理、破环飞机等行为)、极端天气、不可抗力、争端、骚扰、动乱、战争、其他任何不在本公司控制范围之内的是由引起的,无法提前通知的航班时刻变更、停航、取消、出发地及目的地变更、紧急着陆、限制乘客搭乘、行李的全部或部分卸载等情况,由此引发的赔偿,除上述(a)~(d)外,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2) 托运行李等本公司托管物品的破损、丢失、消失及毁坏,由该物品固有缺陷、品质、瑕疵等原因引起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3) 证明因乘客故意或过失造成,或与此关联的,针对此故意或过失所造成赔偿的关联程度,本公司可免除该乘客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4) 乘客故意或过失、或乘客未能遵守本《运输总条件》或相关规定,对本公司造成损害的,该乘客必须对本公司进行赔偿。
(5) 本公司对于行李运输的责任指,对每位乘客赔偿金额不超过150,000日元。同时,本公司对于该行李的赔偿不超过该行李的实际金额。
(6) 由本公司或处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前一项规定的责任限度。但是必须证明,损害原因是由处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是处理人在履行自己的业务职责过程中造成的。
(7) 证明是本公司处理人在履行自己的业务职责过程中造成的,关于本《运输总条件》规定的损害,该处理人可引用本《运输总条件》及相关规定中关于本公司责任解除或限制相关的一切规定。
行李损坏,自交付之日起3日内;延误、丢失及消失,自行李交付之日(延误时)或应该交付之日(丢失或消失)起21日内,有权就收行李者如未向本公司提出异议,则本公司对相关损害赔偿一概不予认可。任何异议,必须在上述时间期限内有书面形式提出。损害赔偿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提出证明时,如果没有通过书面材料提出异议,可提起诉讼。
(1) 有正当理由导致无法通知。
(2) 本公司方面原因导致未能通知。
(3) 本公司了解乘客行李损害相关事宜。
机票、本总条件、本公司规则等相关规定如果因违反适用法令法规而无效时,该无效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不受影响,在该无效规定外可行的范围内仍然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从业人员、代理人无权变更、修改或者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1. 适用日期
本《运输总条件》于2021年11月01日开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