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特殊行李运输
一、小动物
1.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小狗、猫、鸟或其他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
2.由于本公司大部分飞机货舱不具备供氧能力,因此不收运小动物。
二、服务犬
1.服务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殊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2.服务犬陪伴残疾旅客同行时,方可按照服务犬接受运输。每名残疾旅客可携带的服务犬数量不得超过1只,每一航段上服务犬总数不超过4只。
3.需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旅客,应当在定座时提出申请,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前48小时,并提供残疾人证明、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以备查验。
4.残疾旅客携带的服务犬,由旅客自行运到机场,残疾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需向工作人员出示残疾人证明、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
5.服务犬应接受安全检查,工作人员需提醒旅客在办理安检前清空服务犬使用的排泄袋。
6.残疾旅客对携带的服务犬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本公司原因外出现的服务犬受伤、患病和死亡,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7.带进客舱的服务犬的食物和食具不占用免费行李额。
8.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在征得服务犬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上口套。
9.符合国际运输条件的,还需提供入境或过境许可证及有关国家所规定的其它证件(具体要求以有关国家的详细规定为准)。
三、婴儿车
婴儿旅客无免费行李额,可免费托运一件折叠式婴儿车。儿童和成人旅客,如需托运的婴儿车,按重量计算费用,超出免费行李额(重量)部分,按实际超出重量收取逾重行李费。
四、高尔夫球具/滑雪用具/渔具
托运高尔夫球具或滑雪用具或渔具时,按一般托运行李办理。
五、精密仪器、电器、乐器等类物品
1.“精密仪器”包括精密计量仪器、精密天文观测仪器、精密遥感仪器、精密测控仪器、精密医疗仪器等具有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综合化及多维、动态测量功能的高科技仪器。常见的精密仪器有:各种水质分析仪器,环境检测仪器,显微镜,移液器,培养箱,干燥设备,天平衡器,光谱分析仪器,色谱分析仪器,试验箱,实验耗材,实验仪器,生命科学仪器,光学仪器,除湿精华仪器,物性测定仪器,食品检测仪器,药检仪器,纺织仪器,石油仪器,医疗器械等。
2. “电器”泛指所有用电的器具,从专业角度上来讲,主要指用于对电路进行接通、分断,对电路参数进行变换,以实现对电路或用电设备的控制、调节、切换、检测和保护等作用的电工装置、设备和元件。从普通角度来讲,主要是指家庭常用的一些为生活提供便利的用电设备,如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台式电脑,各种小家电等。
3. “乐器”指能够发出乐音,并能进行音乐艺术再创造的器具。乐器分为民族乐器和西洋乐器两大类。主要有:长号、大提琴、小提琴、二胡、琵琶、古筝、唢呐、长号、小号、圆号、单簧管、双簧管、萨克斯管、电子琴、钢琴、手风琴、竖琴、电吉他等。
4.精密仪器、电器、乐器等如符合公司非托运行李规定,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如重量、体积超过非托运行李限制规定,可由旅客购买占座行李票、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自行保管并独自承担保管责任。如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a)单件重量不超过50公斤,三边尺寸不超过40×60×100厘米。
b)精密仪器、电器、乐器等类物品必须有出厂包装或者有符合春秋航空托运行李要求的包装,方可进行行李托运。建议旅客在办理托运手续时使用硬壳箱包装好,并在箱内进行内物填充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左右摇晃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c)精密仪器、电器、乐器等类物品的重量可以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5.未办理声明价值的精密仪器、电器、乐器等类物品,本公司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六、折叠轮椅/电动轮椅
1.折叠轮椅、电动轮椅是行动不便的旅客旅行中使用的助步工具。
2.折叠轮椅、电动轮椅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3.折叠轮椅、电动轮椅必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4.电动轮椅是靠电池来提供动力的,其中的蓄电池或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电动轮椅在办理托运时,必须符合本公司危险品运输条款中对于电池驱动的轮椅或行动辅助设备的要求。此外如残疾旅客需托运电动轮椅,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到达机场交运。
七、自行车
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如旅客坚持按托运行李运输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自行车必须有完善的包装。
2.非折叠式自行车应旋转自行车车把90度并固定,去掉脚踏板,将车轮卸下,牢固绑在车身上。折叠式自行车应折叠并绑牢。轮胎必须放气。
3.自行车的重量可以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八、骨灰
1.骨灰应按货物进行运输。在骨灰盒的外包装和携带骨灰盒旅客的情绪不致引起其他旅客觉察和反感的情况下,如旅客要求,可带入客舱运输。
2.骨灰如作托运行李运输,本公司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责任。
3.托运的骨灰应装在密封的罐或盒内,外面用木箱套装并加衬垫,最外层用布包装。
九、其他特殊行李
随身携带的物品:这些物品在客舱中,由旅客自己照管和负责。这类物品不挂行李牌,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
一件外衣或一条毛毯;
一把晴雨伞或一根手杖;
一架小型照相机;
供旅途阅读用的适量读物;
一只小拎包,袖珍书本或钱包;
旅途中婴儿需用的食物;
一副拐杖、撑架或其他假肢器具。
常见危险品运输提示
一、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危险品
二、 常见危险品运输提示
1. 酒精饮料
2. 干冰
3. 便携式电子装置(例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
4. 电池驱动的助行器
5. 为医疗用途携带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
6. 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
7. 含电池的电子烟(包括电子雪茄、电子烟斗以及个人雾化器)
8. 非放射性药品(包括气溶胶)
9. 梳妆品(发胶和香水等,包括气溶胶)
10. 用于体育运动或家庭的气溶胶
一、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危险品
(1) 内含危险物品如锂电池和/或烟火物质的保密型行李,如外交公文包、现金箱、保险箱、密码箱等的安全类设备。满足 DGR 2.3.2.6 规定的此类设备除外。
(2) 爆炸物品类、爆破器材、烟火制品和上述物品的仿制品。国家警卫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弹药等涉及航空安全保卫相关规定的除外,按公安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3)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压缩、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和各种有机、无机氧化剂等。
(4) 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5) 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6) 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等。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成员公务旅行时,作为手提行李或托运行李携带的含有超过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2-12表中指定的活度限制的放射性物品的设备。(例如:化学试剂监控器(CAM)和/或快速警报和鉴定设备监控器(RAID-M))。
(7) 含有刺激性物质、使人丧失能力的物质或使人致残的设备,例如催泪瓦斯、胡椒粉喷雾等可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8) 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空气瓶及含有液态氧的个人医疗氧气设备。如应急救援需要,旅客应事先向公司申请,由公司配备提供。
(9) 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锂金属含量超过8克的锂金属电池或电池组(锂电池驱动的轮椅或行动辅助设备除外);无法确定锂含量或额定能量的锂电池(例如标注不清晰或未标注,且无其他证明)。
(10) 电休克武器(例如泰瑟电击枪)。
(11)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12) 个人自用安全火柴或安全型打火机,含锂电池驱动的点烟器、打火机。本条“安全火柴或打火机”还包括摩擦火柴、万次火柴、小型香烟打火机、点火器、打火机燃料、打火机充气储筒等。
(13) 装有溢漏型电池的轮椅或行动辅助设备。
(14) 锂电池驱动的小型便携车,如智能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折叠智能自行车、电动独轮车等。
(15) 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含智能骑行行李箱),电池不可拆卸的,锂金属电池锂含量超过0.3g或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超过2.7Wh。
二、常见危险品运输提示
序号 | 用品或物品 | 位置 | 是否需要公司批准 | 限制 |
托运 行李 | 手提 行李(含带在身上) |
1 | 酒精饮料 | 是 | 是(仅限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 | 否 | 1)酒精饮料不应置于手提行李(含带在身上)登机,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条件是有购物凭证且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 2)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但应在零售包装内,并且每个容器不应超过5L。 3)托运的酒精饮料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酒精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b)酒精含量24%—70%(含)之间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L; c)酒精含量大于70%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
2 | 干冰 | 是 | 是 | 是 | 1)每人不超过2.5kg;
2)其包装件必须可以释放二氧化碳气体; |
3 | 便携式电子装置(例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 |
(1) | 内含不超过2g锂金属或100wh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 | 是 | 是 | 否 | 1)便携式电子装置和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每人至多可携带所有设备的总量不得超过15台。能产生高热的设备中的电池或发热单元,需将发热单元、电池或其它部件移开独立放置。 2)如果此类装置作为托运行李,则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和受到损坏;完全切断电源(非睡眠或休眠等模式)。 3) 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
(2) | 内含不超过2g锂金属或100wh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 | 否 | 是 | 否 | 1)每人可携带所有备用/零散的电池,包括锂金属不超过2g,锂离子不超过100Wh的锂电池,总量不得超过20块。 2)电池必须单个做防短路保护(放入原零售包装或电极分别绝缘保护,如,用胶带缠住暴露的电极或每个电池分别放入塑料袋或保护袋)。 3) 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
(3) | 内含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 | 是 | 是 | 是 | 1)如果此类装置作为托运行李,则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和受到损坏;完全切断电源(非睡眠或休眠等模式)。 2)每人至多可携带此类备用电池总量不得超过2块。 3)电池必须单个做防短路保护(放入原零售包装或电极分别绝缘保护,如,用胶带缠住暴露的电极或每个电池分别放入塑料袋或保护袋)。 4) 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5)能产生高热的设备中的电池或发热单元,需将发热单元、电池或其它部件移开独立放置。 |
(4) | 内含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 | 否 | 是 | 是 |
4 | 电池驱动的助行器 |
(1) | 装有符合IATA《危险品规则》特殊规定A67的密封型湿电池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的干电池或A199的镍氢电池的轮椅或行动辅助设备,供由于残障、健康或年龄原因而行动受限或暂时行动不便(例如腿断了)的旅客使用 | 是 | 否 | 是 |
每位旅客可以携带: - 一块备用的符合特殊规定A67的密封型湿电池; - 两块符合特殊规定A123的干电池或A199的镍氢电池。
|
(2) | 由锂离子电池驱动的代步工具(例如轮椅),供由于残障、健康或年龄原因而行动受限或暂时行动不便(例如腿断了)的旅客使用 | 是 | 否 | 是 | 1) 可拆卸电池不得超过300wh; 2) 最多可携带1个不超过300wh的备用电池,或2个各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拆下的电池和备用电池只能作为手提行李(含带在身上)。 3) 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
5 | 为医疗用途携带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 |
(1) | 内含不超过2g锂金属电池芯或电池或者不超过100wh的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 | 是 | 是 | 否 | 1) 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 2) 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它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 3) 每一已安装电池或备用电池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4) 每人可携带所有便携式电子装置和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总量不得超过15台;能产生高热的设备中的电池或发热单元,需将发热单元、电池或其它部件移开独立放置。 5) 每人可携带所有备用/零散的电池,包括锂金属不超过2g,锂离子不超过100Wh的锂电池,总量不得超过20块。 |
(2) | 内含不超过2g锂金属电池芯或电池或者不超过100wh的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 | 否 | 是 | 否 |
(3) | 内含超过2g但不超过8g锂金属电池或者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 | 是 | 是 | 是 | 1)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 2)备用电池每人携带不得超过2块; 3)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它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 4) 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5)能产生高热的设备中的电池或发热单元,需将发热单元、电池或其它部件移开独立放置。 |
(4) | 内含超过2g但不超过8g锂金属电池或者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 | 否 | 是 | 是 |
6 | 配备锂电池的行李箱(含智能骑行行李箱) |
(1) | 内含锂电池的行李箱 | 是 | 是 | 否 | 1)若行李箱设计是电池可以拆卸的,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或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果要办理行李托运,必须将电池拆下,并将电池带入客舱,不得托运。拆下的电池视为备用锂电池,必须单独保护防止短路; 2)若行李箱设计是电池不可拆卸的,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超过0.3g或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超过2.7Wh; 3)若行李箱带有GSM功能,则在飞行全程中应关闭或处于飞行模式; 4) 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
(2) | 内含锂电池的行李箱的备用电池 | 否 | 是 | 否 | 1)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或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2)电池必须单个做防短路保护(放入原零售包装或电极分别绝缘保护,如,用胶带缠住暴露的电极或每个电池分别放入塑料袋或保护袋)。 3) 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
(3) | 内含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离子电池的行李箱 | 是 | 是 | 是 | 1)若行李箱设计是电池可以拆下的,必须将电池拆下,并将电池带入客舱,不得托运。拆下的电池视为备用锂电池,必须单独保护防止短路; 2)若行李箱设计是电池不可拆下的,禁止运输; 3)若智能行李带有GSM功能,则在飞行全程中应关闭或处于飞行模式; 4) 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
(4) | 内含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离子电池的行李箱的备用电池 | 否 | 是 | 是 | 1)每人携带最多不得超过2块; 2)电池必须单个做防短路保护(放入原零售包装或电极分别绝缘保护,如,用胶带缠住暴露的电极或每个电池分别放入塑料袋或保护袋)。 3) 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
7 | 含电池的电子烟(包括电子雪茄、电子烟斗以及个人雾化器) | 否 | 是 | 否 | 1)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2)电池和电池芯的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 3)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不允许在客舱内使用和充电,且应采取措施避免意外启动。 |
8 | 非放射性药品(包括气溶胶) | 是 | 是 | 否 |
1)每人可携带的每一单件药品的总净数量不得超过0.5kg或0.5L; 2)气溶胶释放阀必须由盖子或其它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3)糖尿病患者或者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物品,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安检人员出示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或经液态物品检测仪检查确认无疑的,可作为手提行李。 4)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得超过2KG或2L。 |
9 | 梳妆品(发胶和香水等,包括气溶胶) | 是 | 是 | 否 |
1)作为托运行李,每人可携带的单件物品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 2)作为手提行李时,每种化妆品限带1件,其容器容积应不超过100ml,并应置于独立袋中,接受开瓶检查,液态物品总量应不超过1L。 |
10 | 用于体育运动或家庭的气溶胶 | 是 | 否 | 否 |
1) 属于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且无次要危险性。 2)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得超过0.5kg或0.5L; 3)气溶胶释放阀必须由盖子或其它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4)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得超过2KG或2L。 |
其它危险品行李运输规定详情请咨询春秋航空在线客服。
禁止运输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随身携带或者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 |
1、军用枪、公务用枪 | 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爆枪 |
2、民用枪 | 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
3、其他枪支 | 如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
4、上述物品仿制品 |
二、爆炸或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
1、弹药 | 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空包弹、教练弹、铅弹) |
2、爆破器材 | 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
3、烟火制品 | 如礼花弹、烟饼、黄烟、烟花爆竹 |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
三、管制刀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
1、军警械具 | 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
2、管制刀具 | 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
3、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 如弩 |
四、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 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
2、自燃物品 | 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
3、遇湿易燃物品 | 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
4、易燃液体 | 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
5、易燃固体 | 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 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
7、毒害品 | 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
8、腐蚀性物品 | 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有液蓄电池 |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
1、传染病病原体 | 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 | 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
3、锂电池 | 如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
4、酒精饮料 | 如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
5、其他 | 如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
6、放射性物品 | 如发射性同位素 |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一、锐器 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
1、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 | 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等 |
2、专用刀具(刀刃长度不限) | 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 |
3、其他刀具 | 用于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
二钝器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
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等 |
三其他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
1、工具 | 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棒、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等 |
2、其他物品 | 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
随身携带或者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1、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 旅客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应当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随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过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
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随身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携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随身携带,如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
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
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随身携带 |
2、禁止随身携带但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 酒精饮料禁止随身携带,作为行李托运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1)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24%,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24%、≤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
3、禁止作为行李托运且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 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1)标示全面清晰,额定能量≤100Wh; (2)当额定能量>100Wh、≤160Wh时必须经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2块。 |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 |
人体捐献器官运输须知
运输人体捐献器官是航空公司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春秋航空将竭诚为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提供优先服务保障。为了使运输更为顺畅,请通读以下须知。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OPO)工作员在乘坐春秋航空航班转运人体捐献器官前,请事前了解以下事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须知中所称人体捐献器官,是指摘取自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
2、需要至少于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4小时通过客服电话95524向我们提出申请,告知您的航班信息、人体捐献器官类型、包装尺寸、涉及的危险品等信息,根据要求填写《活体器官、血液制品运输风险告知确认书》。
3、凭证要求:请携带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出具的《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注明所运输器官的合法来源、用途、联系人姓名及联系人电话等。如无法提供《确认书》副本,旅客需提供区县级(含)以上或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合法证明。
4、人体捐献器官的运输专用容器及包装要求:
(1)装有人体捐献器官的运输专用容器需要在显著位置张贴“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识;
(2)运输专用容器应由OPO工作人员作为手提行李随身携带,并在运输过程中由旅客本人自行照管。本公司不接受人体捐献器官以货物或托运行李形式运输。
(3)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时,如体积超过20×40×55厘米或重量超过10公斤,需购买额外占座行李票放置该物品;同时需满足占座行李要求,即占座行李总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总重量不能超过75公斤。
(4)运输专用容器内含有危险品的,应符合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要求。运输专用容器内含有保存人体捐献器官所必须的液态物品的,不受液态物品航空运输条件的限制,但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防止其破损或泄露。
(5)运输专用容器应当接受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
5、发生航班延误、备降或返航的,我司将根据OPO工作人员意愿协助办理乘机或退、变更手续。
(1)继续通过春秋航空转运人体捐献器官的,除天气因素等不可抗力外,我司将尽力协调承运人体捐献器官的航班优先起飞;
(2)旅客需签转至其他航空公司,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的,我司将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帮助,费用由旅客自理。
6、春秋航空将尽力为您提供优先的服务保障,但由于人体捐献器官的特性,其在航空运输中仍然存在因可能出现的航班延误而造成失活的风险,我司仅承担普通随身携带行李的运输责任,不承担该类物品的保管及运输途中晚点等未知因素影响的责任。